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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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制下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稽查应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企业涉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税企间的争议。,前 言,纳税的后果,就是争议处理的后果。,前 言,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超市要收取入场费等费用,同时向我们提供服务业发票以供报销,款项则直接在应收货款中冲抵。我们的财务处理为: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最近,集团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将该分录更改为: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现金 1万借 现金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我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这样既是多此一举,又是虚构现金业务,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集团审计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前 言,平销返利,

2、劳务费用,征增值税(进项转出),征营业税,不论纳哪种税,对纳税人而言,供销双方总体理论上的税负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纳错税种,则会导致构成对某一税种的少缴税,并且还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直接用费用科目冲应收款科目,把该费用与销售直接关联起来,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返利、折让行为,应该冲减收入而非劳务费用行为,与实际业务冲突。,此行为因为涉及两家税务局,容易引起征管上的风险。,关键是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人员,遇到他如何判断。,前 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

3、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前 言,立足可能存在的争议,提前进行规避处理。,按国税发(2004)13

4、6号文处理,就应该保证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与开票方式、纳税方式与税务规则的要求一致。,同时,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尽量考虑到未来可能存在认定上的风险,与平销返利的处理方式撇清关系。,做账不仅要按准则和业务做对,还要结合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优化处理。,税企争议,是一种工作态度与工作方法论,本培训的内容,是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争议产生的原因、类型,来教授进行 争议所需要把握的原则、要点,并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分析,以“体验式”的方法,来领略如何对待争议、处理争议。,前 言,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

5、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某公司2010年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一项市场调研,其调研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决策。调研于2010年4月开始,2010年12月正式结束,企业于2010年12月,支付了全部咨询费4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咨询费发票没有及时取得。此种情况下,咨询费40万元,能否在2010年的汇算中作为期间费用扣除?有什么样的后果?分三种情况讨论:发票能够于2011年2月取得;发票能够于2011年6月取得;发票永远无法取得。,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当地地税有关当年汇算的一个文件,关于企业已经发生并支付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如果企业在汇算期内,能够取得发票,可以允许扣除相

6、应的费用;如果企业在汇算期内不能取得发票,一律不得在汇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费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争议点,基层文件无权规定扣除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无发票延迟取得不得扣除的规定;,发票的取得,要符合相关发票管理类文件的要求。,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如何才能

7、认定,一笔费用支出不能扣除?,没有实际发生,有标准的额度要求,却超过了额度,有法律法规总局的限制条件未满足,使用了不合规定的发票或白条,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金额、实质、业务等明显不合理,实际上被重复扣除,预提的售后服务费、预提坏账非权责发生制计提,金额过大、对外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汽油费明显超过企业运输水平,招待费、宣传费、福利费、佣金等,退休工资、工伤报销,捐赠要求、佣金要转账、实习生工资要转账、成本计价方法,劳务费无发票、虚开发票、假发票、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处理,个人的开支,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所接受劳务是否属实?,所支付款项是否属实?,所取得发票是否属实?,企业是否因此少缴税?,

8、无法要求企业补税!,支付费用时,取得发票时,稽查时?,?,稽查时无票:,稽查时有票:,问题仅止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的扣除基本无风险。,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有权不认可其金额。,能否扣除?,风险何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512”过后,某日用品生产企业,通过县政府,向灾区灾民捐赠一批自产日用品。该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企业财务处理如下:借 营业外支出 87万 贷 存货产成

9、品 70万 贷 应缴税金增值税销项 100万17%汇算2008年所得税时,捐赠全额可税前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100万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80万这样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这样的财务处理,在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此案例同时适用于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促销时的情形,此时,借方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将变成“销售费用”科目。,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按成本价作营业外支出或费用扣除,是符合税务处理规定的:,因为“视同销售”仅是税务的特殊要求,捐赠行为并不能构成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财务处理上,

10、只能按成本价列入营业外支出。,当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不相矛盾时,按财务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只能扣除成本价。,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

11、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

12、,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

13、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收到的专用收据,开出的专用发票,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所以,按公允价值在税前扣除,在税务规定方面,有票据上的支撑。,对计税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是合理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

14、,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和20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并结算实际成本。经计算,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稽查由此认定企业偷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

15、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结算成本并结转收入。经计算,最终认定,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80万元。,稽查报告称:企业未及时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少计收入导致偷税80万元,证据:企业已开始交房的相关资料,证明企业该小区已在税务上完工;企业已收到房款,并记录入预收账款科目;企业未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要

16、求结转收入;经计算,企业因此少缴税80万元。,征 管 法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构成偷税的前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首先,

17、企业在账簿上没有隐匿等行为;其次,企业并未“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而是按相关会计规范,在账簿上对收入进行了登记;其三,征管当局并未通知企业对此收入进行申报。,显然,定性偷税,是比较牵强的。应按“未申报”处理,适用征管法第64条。,企业必须把握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供在与稽查沟通、处罚听证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常规争执、上访等环节使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偷税与未申报后果的区别,征管法63条(偷税),征管法64条(未申报),补税:100%滞纳金:每日0.5罚款:50%500%,永远可以追征补税和滞纳金,超过五年不能追征补税和滞纳金,法定代表人、会计可能被判刑,仅止于行政处罚,涉税工作就是争

18、议处理工作,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不满足征管法第63条的手段条件,故,应该按64条进行认定。,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33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19、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司法解释不能处理税务工作,税务机关不能按其执行。税务执法的解释工作,必

20、须以国务院、税务总局、财政部解释为准。,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税务规则与其它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直接导致税务后果的复杂性,大量的争议同时产生于这种对复杂性的不同运用与把握。,税务规则与税务后果的复杂性,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

21、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A公司是一家配件生产企业,B集团公司是其重要客户之一。2009年7月,B公司准备上马一项新产品,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的配套件开发与生产。生产该配套件,A公司必须进行新产品与新工艺设计、技术改造、以及工装模方面的投入。但A公司对该新产品市场前景并不清晰,担心风险较大,迟迟不愿配合B公司进行投入。为克服A公司畏难情绪,经协商,A、B公司达成一份协议,由B公司向其支付一笔费用80万元作为对其前期投入的补贴。问题:此

22、80万元,A公司应该如何纳税?如何开票?,问题的实质是:这笔80万款项算什么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国税局可能的理解,这80万,属于收客户收取的预收款,是未来配件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开增值税发票收款,纳增值税。,地税局可能的理解,这80万,是受托开发新技术或者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收入,属于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转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3、或使用权的行为。,争议产生的原因,增值税例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利于增值税的认定,此费用与未来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价格存在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在增值税上属同一单位。,收费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定条件下,该费用需要退还给对方。,争议产生的原因,对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此80万,为客户提供给A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本质上是对A公司所承担的经营风险的一种补偿。与未来的产品销售、与新技术的转让等,没有关系。,利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费用没有约定与

24、未来销售量、销售额、销售价格的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不属同一单位。,收费时,未开发票而是凭协议与收款凭证入账。,协议中明确界定该费用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场风险。,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对纳税人而言,既是需要高度提防的风险,也是可以善加利用的机会。企业税务工作,就是如何把不确定性的业务引入对企业纳税有利的定义,如何防止被税务机关作不利于企业纳税的认定。,争议产生的原因,某企业经销印刷类耗材产品,为扩大销售量,开展如下活动: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印刷设备,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耗材消费金额达到标准(例如:一年120万),则该设备归客户所有(或者客户继续免费使用);如果没

25、有达到标准,则收回设备或者重新约定未来的耗材使用情况。提供给客户的设备,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征纳双方可能会存在哪些方面的争议?企业在操作时,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的实质是:该设备的所有权归谁?,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是否构成销售?,在客户耗材使用量达标,并按协议约定转移设备所有权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不构成销售。,同时,既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八项视同销售规定,也不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文关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该设备是否构成出租?,设备是免费提供给客户,按营业税条例,免费提供租赁劳务,

26、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租赁劳务。,该设备进项税金是否应该转出?,设备用于主营业务(耗材销售)销售,既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免税项目,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转出条件。,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转让时,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在客户耗材使用量达标,并按协议约定转移设备所有权之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都应该视同销售。,按什么价格视同销售?,增值税:外购货物,按其他纳税人(设备销售方)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指当期公允价格),所得税:按国税函2010148号文,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在转让所有

27、权前,作为是存货还是设备管理?,作为自有自用设备处理,则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可能的态度是:该设备所提供的功能与服务只与实际使用人有关,即:打印设备提供的是打印功能,该功能与该企业没有关系,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提取折旧。,企业争议的要点是:该设备为促进耗材销售服务,与耗材销售收入直接相关,即,打印设备不一定提供的是打印功能,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经营行为下,该设备提供的是“提升本企业耗材使用竞争力”的功能。,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

28、正常的支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学习体会这句话的弦外之音:,是否应该纳税,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以前纳了,就算应纳;以前没纳,就算不应纳。从现在开始,规定为不应纳税。,加油

29、站的加油罩棚,到底算不算房产?到底征不征房产税?,争议产生的原因,加油站的加油罩棚,到底算不算房产?到底征不征房产税?,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 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争议产生的原因,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

30、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理解歧意:,国税函2009777号文,明确了,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因为,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争议产生的原因,一些省市规定了自己的税前可扣除利率标准,一些省市依然没有标准。,企业的应对之道:,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

31、。,因为,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知道本地区、国地税关于该利率水平的成文规定。按此利率执行,扣除一般没有风险。,如果本地区没有成文规定,或者利率超过了本地区成文规定,企业可以按实施条例要求,确立并完善自己的标准以供争议,因为只有总局和财政部才有权解释法规。,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32、。,税务机关的理由,老板免费提供了“借款”、“租赁”业务,属于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不收费,就不是“条例规定的劳务”,就不属于第七条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符合第七条核定范围。,纳税人争议点:,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的理由,老板提供“借款”、“租赁”务,应该视同提供劳务(视同销售)。,借款、租赁,并没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纳税人争议点:,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

33、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免费提供的是汽车使用权,企业扣除了相关的油费,稽查以非本单位资产,不能扣除油费为由要求调增或转出进项。,纳税人争议点:,非本单位汽车不能扣除油费,无此明确规定;企业虽无汽车,但免费占用他人汽车使用,且油费真实、合理、与业务相关,按所得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扣除。且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进项的事项。,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

34、务,有安装资质。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如何纳税?,由于流转税没有统一,这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并不明确,征纳双方可以在许多环节,产生争议。,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兼营的要点,兼营指:

35、纳税人提供、或从事两税的应税行为;,兼营的业务,并不一定要分别核算;,兼营指企业从事的应税行为,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在于,混合指指“一项销售业务”。,R,R,R,如果通过一个“监控工程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不能理解为“兼营业务”,按兼营方式纳税。,如果此业务,被分割为“安装”与“销售”两个合同,成为两个不同的业务,在此意义上,有理由认定为兼营业务。,如果认定为兼营业务,则销售合同应只含设备销售款;因为同一企业,设备是否满足“甲供”,与税务机关还可能存在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

36、工程费100万。,混合销售的要点,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426号文曾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为判定标准,但该文件此条被财税200917号文明文废止。,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37、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混合销售的要点,限于一项销售行为;,除自产货物应税建筑劳务外,都只纳一种税;,区分税种时,50%的认定比例没有已失去依据。,R,R,R,按当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混合销售的要点是:判定企业是否为“从事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以此确定应纳税种。,“是否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准?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既包括生产销售,又包括建筑工程,是否能够以执照上第一个经营范围为准?,这样的操作,好处是标准明确,主要问题是缺乏文件依据。,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

38、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支持缴纳营业税的依据,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合同是工程合同,而非销售合同;开具的是建安发票,而非货物销售发票,属于建安工程。因为其中的设备不属于自产设备,所以,应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处理。,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应该作进项税金转出。,争议产生的原因,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

39、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做好争议工作,并不意味着凡所不同意见,都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争执,其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立足争议,按争议的要求做好涉税基础工作 通盘考虑争议的方法与后果,促成正确的涉税决策,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常见的税企争议环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稽查过程中的沟通环节,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了解稽查人员的怀疑点和政策把握,主要是回答稽查人员的问题,配合好检查工作。,一般发生在非正式交易场所,也是征纳双方互探底线的时机,对争议问题可进行深度的讨论,表达自己

40、的理由和观点,争取得到稽查人员的认同。,现场检查结束后,企业可以对争议问题提交一份正式书面申述材料,并要求对方签收,对于政策理解不一造成的争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按行政处罚法、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稽查过程中的沟通环节,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完成内部稽查结论、结论审查工作,如果要给予企业处罚处罚,则要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此时,企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稽查过程中的沟通环节,听证后结束后,税务机关经内部会审,做出最终行政决定,如果涉

41、及补税,将向企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企业复议的权力。,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企业接收到决定书后,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此时,稽查程序结束,税务机关不能再进行补充取证和补充调查。,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做好争议工作,并不意味着凡所不同意见,都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争执,其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立足争议,按争议的要求做好涉税基础工作 通盘考虑争议的方法与后果,促成正确的涉税决策,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常见的税企争议环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诉讼,许多公司,为绿化和美化工作环境,采购并种植了大量盆景、苗木、景观树,包括一些珍稀的树木和花卉,费用达几十万上百万,这

42、类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是纳税人必须把握的基本纳税原则,简而言之,就是纳税行为必须“依法”,在涉税争议上,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纳税,就不纳税。,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公司有自用小轿车12辆,按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自用的缴消费税的车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汽车进项不能抵扣,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装饰费用的进项,根据费用随其载体走的原则,也不能抵扣。税务机关的这一要求合理吗?争

43、议的要点在哪里呢?,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项目,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及,条例和细则没有规定不能抵扣的,都可以抵扣。,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 第十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只有汽车本身及其运费的进项不能抵扣。,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企业询问,当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的认识是:对于单独修建的地下建筑,要再按50%征收地下部分的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文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设施的

44、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规范:,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对于单独修建的地下建筑物用地,按50%的比例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一种优惠。,对企业有利的理解,土地使用税的目的,理由,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第三条土地使

45、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在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内。同时,土地使用税条例只规定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减免税的权力而未规定有扩大征税范围的权力。,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税函2008875号文,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建安企业,20

46、08年8月,一项工程完工后,被客户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一直到2010年,依然没有收到,其间进行了诉讼且胜诉,但欠款却依然没有强制执行到位。企业没有对所欠的500万元开发票,也没有确认收入,2010年末被税务稽查,稽查认定为偷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没有收到款的企业,也偷税了吗?,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甲公司2008年为老板朋友的公司虚开了30万元的营业税其它服务业发票,收取了2万元的所谓“税点”。第二年对方公司被稽查,对方公司会计承认了通过甲公司开票未确认30万元收入的事,并形成了笔录。据此,甲公司受到牵连。2010年,甲公司因为虚开营业税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没收“税点”(非法收

47、入)2万元,罚款1万元。甲公司认罚,但随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因为虚开发票导致虚增收入30万元,导致2008年多缴营业税及其附加1.7万元,2008年亏损减少30万元,2009年多缴所得税7.5万元,合计9.2万元,要求税务机关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退税,回复理由如下,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征或多缴的税款有两类:一是因税务机关过错而多征或误征的税款;二是因纳税人自身的失误而多缴的税款。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此两类,是否有法可依?,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宪法,法

48、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人大,人大,国务院,部委,部委(税总局),宪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局令,国税发、国税函公告,咨询: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生产企业,在提供自产钢结构产品的同时,也负责安装服务。但总包商往往会要求我们开具全额建安发票,而我们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做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交待,纳税风险较大。请问,发包商要求开全额建安发票是否是正确合理的?我们能全额开建安发票吗?回复:发包商的发票要求是不合法的,你们不能全额开建安发票。追问:但是总包商说他们要抵营业税,省地税局的文件是“只有营业税发票才能抵营业税收入”,所以必须要求开营业税票,否则不付款。,该省税务局的规定合法有效吗?,涉

49、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自治区地税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法规关于建安差额纳税的规定,(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

50、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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