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484041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PPT 页数:72 大小:2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第九节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本章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了解资本输入与输出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了解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掌握ICSID与MIGA体制的主要内容本章重点难点:ICSID管辖权;MIGA特点,第一节 概述,一、何谓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区别:目的/投资收益/主体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

2、是调整跨国(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之主要特征为:(1)“跨国”的投资关系;(2)跨国“私人”的投资关系;(3)跨国私人“直接投资”的关系。,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国际投资条约,国际习惯,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及指南等,四、中国外资法的体系中国外资法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部分。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投资条约。就国内法渊源而言,中国外资法包括:外资专项立法;外资配套立法;其他法律中的外资专门法律规范。,第二节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一、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

3、的法律制度(一)外国投资的审批1.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审批制度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审批制度基本上可分为逐一审批制和选择审批制两类。2.发达国家的外资审批制度总的来看,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外资的进入必须进行登记,但对于一些特定的外资项目,如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垄断市场等问题的,仍需经过审查,方予准入。,(二)外国投资的投向1.外国法律的规定首先,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均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外国投资领域的限制也各有差异;总的来看,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投向的限制严于发达国家。2.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往,中国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散见于各项外资立法之

4、中,比较零乱,而且许多规定已显滞后。同时,有些以内部规章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现已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领域作了比较明确、系统的规定。采用“投资指南”方式列明外商投资方向,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三)外国投资的监管1.对外商投资项目建立的监管外商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如期到位 外商投资的作价必须经有关政府机关的评估 外商投资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必须定期向管理机关提交报告。2.对外商投资项目营运的监管外资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营运实行经常性的监督。外资法授权政府官员检查外商投资的工厂和设施,或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帐簿和文

5、件,以便证实其设立的条件是否合法。,(四)投资措施1.与外资准入有关的投资措施最低资本要求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外资进入必须能够促进东道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 不得损害东道国国家安全、公序良俗、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2.与外资股权及控股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的限制设立合营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强制外国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股权转让给东道 国国民限制外国投资者自由转让其在投资企业或公司中的 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3.与外商投资企业营运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进行 限制各种业绩要求政府采购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汇兑实行限制,(五

6、)跨国投资的自由化趋势1.外国投资自由化的缘起2.外国投资自由化的进程3.中国的实践与立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为了实现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际投资法制的接轨,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循序渐进地放宽对外资的法律管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仍应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对外资的规制和引导,必不可少。,二、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一)优惠待遇的种类 1.财政优惠(1)所得税减免(2)免税期(3)关税减免(4)退税(5)加速折旧(6)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应纳税总额税前的特殊扣除(7)投资/再投资抵扣(8)所缴社会保障金的减免,2.金融优惠(1)投资补

7、助金(2)低息贷款、利息津贴与贷款保证(3)政府以风险资本的方式参股商业风险高的外商投资项目3.其他优惠,(二)优惠待遇的实施1.优惠待遇的适用范围所有外国投资者行业地区类型2.优惠待遇的给予方式其一,自动给予;其二,逐项给予;其三,协议给予。,(三)优惠待遇的评价正面效应:减少成本、增加收入,从而吸引外资。负面效应:差别待遇;财政牺牲大,造成内外资不平等竞争;造成投资不稳定,助长短期和投机行为;受母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制约;恶性竞争;违反国际规制。因此,要注意整体投资环境的提高,而不是单靠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投资者更看中整体投资环境,尤其是那些整体质量高的外资,较注重长远利益,而不是短

8、期利益);还要注意成本因素的影响;注意坚持要求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四)中国对跨国投资的优惠待遇已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25;税收优惠不再区分内外资。,三、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保护的原因?(一)征收及其补偿问题1.征收的历史历史上,西方列强视征收为“国际不法行为”;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被迫承认各国对外资实行征收的权力;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开展了大规模的征收活动,使征收成为发达国家投资者海外投资第一大政治风险。,2.征收的概念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征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征收”,指东道国政府公开地、一次性地对

9、外资实行征用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征收”,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干预外国投资者行使财产权的各种措施,迫使他们放弃自己投资的行为,又称“事实征收”、“变相征收”、“推定征收”、“逐渐征收”以及“管理征收”等。,3征收的条件从有关外资法律与实践来看,征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共利益的需要非歧视符合法定程序,4征收的补偿(1)征收补偿的标准“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适当”补偿。(2)征收补偿额的估算多规定以“市场价值”估价。然而,对于市场价值的确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发达国家主张,应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方法估价;反之,发展中国家主张,应采取“帐面价值”的方法估算。(3)中国的立场,(二

10、)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又称“国家契约”,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一种投资协议。通过这类协议,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投资者原本属于国家的特定权利,允许他们在东道国境内从事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等投资活动。1.特许协议的改废目前,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东道国政府单方面修改,乃至撤销特许协议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成为引发“间接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因。,特许协议改废的原因从内容看:收回经济命脉从取得优惠的方式看:不至于产生普遍压力从投资活动特征看:随着协议的履行,对外国投资者依赖降低从投资资产性质看:沉没资本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妥协,2.特许协议的争议(1)特许协议的性质发达国家历来主张特许协议是

11、“国际协议”或“准国际协议”;发展中国家一贯认定特许协议为“国内契约”。(2)特许协议的效力发达国家认为根据国际法中“条约必须信守”的习惯准则和一般法律原则,东道国政府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与外国投资者原订的特许协议。发展中国家则主张根据契约法上的“情势变迁原则”,在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东道国有权对特许协议的内容加以变更,直至完全取消此类协议。,(3)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发达国家主张此类协议的准据法为国际法或“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关特许协议的争端应通过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途径解决;发展中国家则以特许协议属于“国内契约”为依据,认为特许协议应当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有关特许协议的纠纷也应采取东道

12、国“当地救济”。,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法制,一、资本输出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一)发达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战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遭政治风险,为使本国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运而生。1948年,美国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以国内立法为依据,以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为先行,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或担保。,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保机构由于海外投资保险的高风险性,一般私人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13、都是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有些虽然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上也受到政府的密切监控。(2)承保险别: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有的国家还承保一些特别的险别。,(3)承保条件合格的投资者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多数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密切联系。适格投资凡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要件。三国(美、德、日)都对新项目的股权投资提供保险。美国对合格投资的界定最为广泛、灵活。对两国均产生良好效益。适格东道国海外投资注入的国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保险机构才承保。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

14、致,有些国家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有些国家紧紧地将东道国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联系起来。,(4)保险额和保险期限 一般来说,最大保险额为投资总额的9095%(美国90,德国95。),其余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风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520年。(5)赔偿和救济各国都规定了赔偿投保人的条件以及向东道国代位求偿的权利。一般做法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发生所承保的风险之后,先据一定条件向遭受风险损失的投资者支付赔偿,而后代位取得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向东道国政府的索赔权。(二)发展中国家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二、资本输出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一)发达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信贷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其他援助。

15、(二)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许多发展中国规定了一系列 优惠措施:三、资本输出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一)发达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一般不直接管制,管制措施很少,最主 要的是关于反托拉斯法方面的管制。(二)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管制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包括外汇管 理、项目审批、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一、双边投资条约的产生和发展战后发展中国家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关键环节代位求偿权,须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亦愿意同外国签订保护国

16、际投资双边协定,以增加外国投资对本国的信心。,二、保护国际投资之双边条约的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为了确立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本国从事商业活动给予一定的保障,赋予海上航行自由等,它不是专门的保护国际投资的协定,因此其中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内容较少,而且常常规定含糊。,(二)投资保证协定鉴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同时和为了和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配套,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开始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种双边协定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承保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17、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和地位。,(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从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原来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与美国的投资保证协定相融合并加以具体化,从而制定出“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种新的形式。这种协定内容具体翔实,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效仿。,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是投资国和东道国双方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因此,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不同,它们之间签订的协定的内容也会大相径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18、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一)投资的界定协定中,“投资”一词的意义广泛,它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括很多无形财产。例如在中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投资的定义是:“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1.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2.股份、股票、债券或公司、企业或合营企业中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3.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商名,和商誉;5.依照法律或根据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及

19、依法取得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包括勘探、提炼、种植和养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投资财产任何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外资准入及待遇欧式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准许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的自主权的尊重。在外资待遇方面,欧式协定通常要求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美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投资准入方面更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在外资待遇方面,美式协定要求除缔约国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三)利润汇出协定一般会允许投资者

20、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东道国。美式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要求此类款项应可以“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欧式协定则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四)代位求偿权协定一般会规定,缔约方可以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对方境内的已经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的代位权。由于美国同很多国家之间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因此没有类似条款。,(五)征收及补偿 对外资的征收和国有化是投资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协定一般都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等事项。征收的前提条件在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上,美式和欧式两类协定存在巨大区别。中法协定仅规定应给予适

21、当的补偿,给付不应无故迟延;美国的投资保护协定追求较高水平的补偿标准,他们提出了“赫尔原则”,在支付方式上是“补偿金应毫不迟延地支付”。,(六)争端解决国际投资可能会产生两种争端: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另一种是缔约一方(东道国)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前一种争端,协定一般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对于后一种争端,协定一般同意应首先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投资者或者可以在东道国国内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或者按照协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解决。,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一、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

22、概述二、主要的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简介(一)欧洲联盟的投资法制(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三)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投资协定(四)安第斯集团的投资法制(五)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投资法制,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创制世界性投资法制的主要成果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订了不少建议性、指导性、宣言性或原则性的文件;世界各国在某些具体的单项问题上缔结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在WTO框架下缔结了若干调整投资关系的贸易协定。,一、制订国际投资法典的努力1948: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1949:外国投资公正待遇法典 1957:关于相互保护外国私人财产权利的国际公约草案196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 1995

23、:多边投资协定(草案)(MAI),二、联合国大会决议为促进全球经济合作,联合国通过了一些重要决议,其中贯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但由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严格意义上的渊源至今尚无定论,因此很多国家持有不同意见。,三、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由于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实力,奉行各种与东道国的经济政策甚至主权权利不相容的发展和经营策略,因此它们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为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制订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但由于在一些要害问题上,南北国家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该守则最终

24、未获通过。,四、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为建立一个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世界银行召集专家小组对全世界相关投资法规和条约进行考察,并于1992年制订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该指南并非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只是一种指导性文件,供各国自由选用。,五、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影响范围极其宽泛,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调整国际投资的内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一)谈判背景投资措施是一国对外来投资的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的统称。投资措施原本不在GATT的调整范围之内,

25、但由于这些措施往往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明显的扭曲作用,发达国家要求在乌拉圭回合展开有关投资措施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二)基本内容(1)TRIMS协议仅适用于货物贸易(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用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3)GATT的各项例外均适用于TRIM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GATT的有关规定获得特别的差别待遇;(4)缔约国必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的投资措施向理事会进行通报,在两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而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取消这些投资措施;(5)各国应加强投资政策与法规的透明度。,违反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

26、投资措施1、当地成份要求2、贸易平衡要求违反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1、贸易平衡要求2、进口用汇限制3、国内销售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和ICSID体制,一、传统争端解决方法不足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产生的背景解决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传统方法及其缺陷:1)由投资者母国行使“外交保护”;2)由投资者母国政府在国际法院起诉东道国政府;3)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4)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国际仲裁机构请求仲裁。,1962年,世界银行主持起草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

27、公约),并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随后,依据华盛顿公约第68条的规定而组建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正式成立,该“中心”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二、ICSID的基本机制与组织结构(一)设立ICISD的宗旨(二)ICISD的组织机构为独立的国际机构备有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供争端当事人选择。(三)ICISD的职能(四)ICISD的特点1努力将投资争端“非政治化”2“中心“只受理东道国和其他成员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3.不单纯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4.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 5“中心”的仲裁是具有强制性的仲裁,三、ICSID的管辖权(一)适格的争端当事人 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

28、约国或其任何下属机构代理机构(政府方),而当事人另一方必须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适格政府方适格投资方 自然人 法人(特殊情况,“外来控制”原因,可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二)适格的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但对此有必要进行解释。首先,“投资”界定其次,“法律争端”界定“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三)争端当事人的同意 争端双方以书面形式将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是“中心”受理案件的前提。书面形式的实践类型同意的类型:强制性/意向性凡是双方已经同意提交“中心”解决的争端,应受

29、以下限制: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片面撤回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解决就排除了其他任何救济方法;3.对于已经提交“中心”解决的争端,除非东道国不遵守或不履行裁决,否则投资者母国不得对于投资者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四、法律适用制度(一)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断争端。(二)关于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补救规则 如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它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ICSID解释手册的规定和现有案件也是尽量扩大国际法的适用,并强调国际法有优于国内法的效力。,(三)关于禁止不予裁决的规

30、定 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不得借口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含糊而裁定不予处断。此规定旨在防止ICSID仲裁庭在审理有关案件中拒绝实质性裁决。(四)关于公平与善意原则 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3款规定,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得影响仲裁庭在当事双方同意时依公平与善意原则裁决争端的权力。实际上等于采用“友谊仲裁”的方式。,五、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一)登记(二)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三)调解和仲裁自裁管辖权(四)裁决的修改和撤销(五)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六、对ICSID机制的几点评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中立的国际仲裁庭,和与东道国直接的解决争端的渠道,无须母国的批准或合作,并且对争端解决适用的法

31、律有自由选择权,更有利于维护自己利益;使缔约国确保投资争端不致由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出国际求偿。作为提交“中心”解决的条件,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这都是尊重东道国主权的表现。实践中也应注意一些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倾向:1.扩大“中心”管辖权,否定东道国管辖权。2.仲裁庭根据国际法审查、纠正或否定东道国国内法。,第八节 汉城公约和MIGA制,一、MIGA的产生的背景(现有保险不足)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政策性限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服务对象限制;承保额限制;很多国家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保险业务还有很大的空白。,二、MIGA的基本特点1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

32、2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成员具有“双重身份”。3与前述的ICSID机制类似,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MIGA具有复杂性。,三、MIGA的法律地位、基本结构与投票权制度(一)法律地位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二)基本结构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三)投票权制度成员国分为发达国家(22个)和发展中国家(132个)两大类,并依照各国经济实力,为每一成员国确定认缴股份数额,同时按股份计算投票权(一股一票);为消除发达国家的投票权优势,每一成员国享有177基本票。,四、MIGA的担保业务运作(一

33、)适格的投资者东道国以外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可以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二)适格的投资新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合理性;(2)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4)符合东道国公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三)适格的东道国1、发展中国家成员国2、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34、3、承保前对东道国进行考察,确定是否可以给予外国投资上述待遇和保护(四)承保的险别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五)代位求偿权一旦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各会员国都应当承认。(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会员国、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经给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分保/再保险)。此外,公约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本机构中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赞助担保”)。,五、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主要包括:开展跨国投资研究;交流有关投资的信息;向会员国提

35、供建议以帮助它们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推动会员国之间的投资合作等。,六、对MIGA体制的几点评论1.为没有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可能。2对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可以弥补其制度上的各种缺陷。3发展中国家双重身份(既是MIGA成员国,又是投资东道国,同时,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更有利于防止政治风险发生。比起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MIGA不但能做到事后补偿,更能做到事前预防。4作为南北斗争妥协的产物,更有利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符合全球合作原则,特别是南北合作原则。5.不仅投资保险还有投资促进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对主权作自我限制;发达国家(母国):更尊重发展中国家(东道国)主权。,第九节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一、中国利用外资的传统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三)外资企业境内设立外来投资自主经营,二、中国利用外资的其他方式(一)外商并购境内企业(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四)BOT投资方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