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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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

2、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某日晨,王某报案称自家被盗。经过侦查,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朱某依法逮捕。侦查人员告诉朱某:“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朱某聘请律师甲作为自已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律师甲时常向侦查人员询问有关案件的情况。经侦查终结此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

3、民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的第5日告知朱某,他现在可以委托辩护人了。朱某遂又委托丁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丁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查阅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有关的事实材料,得到允许。经王某同意,丁又向其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起诉,此案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只允许丁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丁了解到王的邻居薛某对此案有所了解,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但遭到拒绝。法院的同志告诉丁说:“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即是完全中立的,收集调取证据都不是我们的事。”在法庭上,丁以朱某盗窃数额大,情节严重为由要求法院对朱某予以严惩。问:本案有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

4、方?,案例3:犯罪嫌疑人张卫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王忠轼,男,1983年7月1日出生。2002年1月9日,张卫进与王忠轼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

5、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3日告知张卫进和王忠轼有权委托辩护人。张卫进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忠轼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卫进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卫进,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卫进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卫进,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忠轼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文革担任辩护人,但王忠轼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卫进死刑立即执行,

6、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忠轼死刑缓期2年执行。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4:张小明,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军重伤、李为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明、钱亮、孙磊经 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小明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军、李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军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为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小明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军、李为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

7、诉讼,要求张小明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军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为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小明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军6万元、赔偿李为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小明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明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张小明赔偿赵明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军、李为和

8、赵明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小明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军、李为和赵明的要求。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案例5:被告人张某,1986年3月出生。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月 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5月25日,

9、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于6月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6: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

10、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通知公安机关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1、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问: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案例7:(审查起诉)1999年8月,晋城市印染厂女工赵春琴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玄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 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

12、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良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玄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玄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玄、被害人赵春琴的母亲李浩。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玄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山西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

13、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8、: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

14、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2重新开庭后,如果刘

15、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3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4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5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6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7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案例9: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3月2日生。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16、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某、孙某、李某及人民陪审员张某、王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情节极其严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理,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理。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问:试分析本案

17、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10:段锋(年月出生)于年月与李琳(年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年月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年月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

18、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年月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法院决定于年月日进行不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

19、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院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问:请指出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例11:被告人姚洪,男,41岁;被告人苗玉凤,女,39岁,系姚洪之妻。姚洪是独生子,早年丧母,由父亲姚大山抚养成人,并帮他成了家。如今,父亲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姚洪夫妻二人为使小家庭过得舒适

20、,常嫌弃老人,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迫使老人分居另过。但姚洪夫妻俩不给钱粮,使老人无以为生,只好沿街乞讨。一天,天寒地冻,老人卧病在床,无力出门乞讨。正巧,姚洪15岁的女儿来看爷爷。老人请求孙女扶自己去姚洪家要碗饭吃。见老人来了,姚洪起身躲过,苗玉凤一把揪住女儿的衣领骂她“胳膊肘往外拐”。老人正扶着孙女,经苗玉凤一闹,一时没站稳,跌倒在地上,头碰到桌子脚上,立即渗出血来,昏厥过去。苗玉凤呼喊姚洪,不顾老人的伤势如何,将老人架回自己的破屋子。问:1、如果姚老人的妹妹心中不平,她是否有权代哥哥到法院起诉姚洪夫妇?,2如果姚老人被苗玉凤打成重伤,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程序追究苗玉凤的法律责任?3如果姚老人

21、到法院告状,但是他不识字,法院是否受理?4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姚洪夫妇遗弃老人一案,但是姚洪夫妇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仍然判决姚洪夫妇履行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5如果法院受理了姚老人的自诉状,几天后老人又来到法院撤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6如果姚老人来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姚洪夫妇,检察院同志告诉老人,法院就在对面,你可以去那告状。你认为这符合法律规定吗?7姚洪夫妇收到法院送达的姚老人的自诉状,很恐慌,请村里的老人去劝解姚老人撤诉,但是姚老人很气愤,拒绝了。如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姚老人同意调解,并在调解基础上达成协议,姚洪每月给老人生活费200元,粮食蔬菜若干。但是,调解书送达当事

22、人以后,姚老人又后悔了,要求法院给姚洪夫妇判刑,法院能否满足姚老人的要求?,案例12: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章某、万某、许某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三被告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李某回避。其理由是李某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李某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李某也证实三位被告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于三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

23、许,公诉人宋某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汤律师提出了很多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考虑对许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章某、万某、许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三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万某、许某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

24、判员王某某、朱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李某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章某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章某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万某、许某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章某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原审判决对被告人万某、许某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判处万某有期徒刑6后,许某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

25、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问:本案中有哪些诉讼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案例14:冯又荪在任福州市连江县财政局长的3年期间,利用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国家资财,多达5000万元,在当地激起很大民愤。连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冯又荪的贪污行为进行了侦查。侦查终结后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连江县

26、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冯某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贪污情节非常严重,遂依法判处冯又荪无期徒刑。判决作出后,冯又荪认为法院对自己的处刑过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又荪身为国家干部,却大肆贪污国家资财,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又在群众当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判处冯又荪无期徒刑不足以正法纪、警世人,遂直接改判冯又荪死刑,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同意死刑判处,遂由复核此案的合议庭签发了死刑执行命令,交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问:本案中,哪些方面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例15: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

27、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作出逮捕决定后,即通知公安机关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延期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

28、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

29、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案例16: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

30、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

31、处,并简要分析原因。,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案例17:2007年8月,飞达公司总

32、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刘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

33、刘某、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吴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刘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由拒绝受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34、,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4市检察院自2007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8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外,还应该送达刘某所在的单位飞达公司。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35、。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院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吴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再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18: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

36、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

37、人并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属于第15条中“其他法律(刑法)规定免予

38、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39、,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高检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案例19:某日,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李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检察机关立即派侦查员何某和张某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提出与张某曾有旧怨,要求张某回避。经侦查部门领导审查后,做出了张某回避的决定。后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李某符合逮捕的条件,直接对李某进行了逮捕。李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该律帅要求会见李某并且和李某保持通信,以了

40、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检察机关以侦查活动应当保密为由予以拒绝。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李某提出其曾遭到殴打,所做的有罪供述全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调查,发现确实有刑讯的事实,法院便对因此而获得的李某的陈述以及依据该陈述所查获的汽车、高级工艺品等大量赃物排除存定案,证据之外。问:1、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李某直接逮捕?如果不可以,正确的做法是什么?2、检察机关对张某回避的处理程序是否适当?如适当请说明理由,如不适当请改正。3、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张某是否应停止侦查?4、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5、本案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李某、和李某通信?6、检察机关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7

41、、法院排除证据的做法是否正确?若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为什么?,1、不可以。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逮捕。2、不适当。应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3、不停止侦查。4、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5、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李某,无权和李某通信。6、不成立。侦查活动不属于国家秘密。7、法院排除李某的陈述是正确的。因为此系刑讯所致,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法院排除据李某陈述获得的汽车、高级工艺品等赃物是不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津规定了对非法获得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但是并不排除实物证据。,案例20: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

42、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

43、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案例

44、21: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

45、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县法院一审

46、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问题: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参考答案: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

47、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

48、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案例22: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

49、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

50、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裁定驳回起诉。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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