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终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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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婚姻终止,法定终止,自然终止,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禁止离婚主义,2.许可离婚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强调婚姻的神圣性,不可离异。婚姻乃神作之合,非人力所能为,“夫妇应毕世相依”。菲律宾、爱尔兰、圣马力诺、安道尔、马耳他、巴拉圭等国仍禁止离婚。但可别居。,从主体上限制(专权),从原因上限制,即离婚不需要提出任何离婚理由,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要自己认为婚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即可。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根源于婚姻契约说,许多国家的发展趋势。,出妻,和离,义绝,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官府判离,又叫休妻。典型的夫权离婚主义

2、。“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这是丈夫不须经过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似乎比较人道的同时有“三不去”:与共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出妻,和离,义绝,官府判离,两愿离婚,实质是协议弃妻,如唐律“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它常常只是一块遮羞布。,官府强制离婚,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据唐律疏义规定,义绝的法定条件是: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3、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

3、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又叫呈诉离婚,与现在的诉讼离婚大体相同。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夫妇双方都可要求官府判离。但法定条件对男女是极其不平等的。,我国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基本仍处于高稳定状态,但是,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量均呈逐年平缓上升趋势。,1978 年全国离婚是28.5万件,1990年是80万件,1995年达到105万件,1999年120万件,2000年121万件,2001年125万件,2002年117.7万件,2003年133.1万件,2004年离婚达166

4、.5万件,比上年增加33.4万件,增长20。,2005年达49年以来的顶点1785万件,增长6.72.,第二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行政离婚、自愿离婚。属于自由离婚主义范畴。其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子女和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申请,审查,登记,注销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程序,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注意:不再需要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5、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登记机关,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件,它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登记离婚,是一种最简便、自由的离婚方式,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胁迫离婚,虚假离婚、欺骗离婚,可能的弊端,一时冲动的赌气离婚,1994年的婚

6、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个月内登记”,国外很多都规定了3个月至3年不等的考虑期。对这些弊端,婚姻登记条例未做处理.现行登记条例为何如此规定?,对欺骗离婚、胁迫离婚的,可提出证据,申请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离婚登记。,因为登记离婚的条件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条。,注意:对于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申请婚姻登记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性质,即打离婚官司,裁判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或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属于限制离婚主义范畴,离婚与否,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限,而是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诉讼离婚的适用

7、情形,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或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达成协议,但自愿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案例,二、诉讼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程序,调 解,判 决,调解和好,调解离婚,调解无效,判 决,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的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减少诉讼、缓和矛盾。工会、妇联、调解委员会等。诉讼外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其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

8、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没有军籍的职工。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三、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不适用的情形:双方协议离婚的;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2、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判决离婚

9、的法定理由,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四、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0、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具体列举主义,立法表达形式,抽象概括主义,例示主义,当今世界各国判决离婚的标准,中国,绝对离婚理由主义,离婚标准的效力,相对离婚理由主义,中国,惩罚主义,离婚标准所体现的功能,惩罚兼救济主义,中国,救济主义,有责主义(过错原则),离婚标准的内容,破绽主义(破裂原则),无责主义(干扰原则),有的单独适用,有的综合适用,

11、中国,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表述,即理论上的破裂原则。,其内涵是夫妻感情破裂,即夫妻情爱已经完全地、真正地消灭。,无因破裂。不管破裂的具体原因、责任,只要有破裂的事实即可。,该原则为积极破裂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该原则是唯一的离婚理由,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对我国婚姻法采取的“破裂原则”,理论界普遍认为有失妥当。主要理由有五:,1、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复杂的心理、情感活动,不是法律能够直接调整的领域。,2、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色彩和深层的隐秘性,难以用普遍规律去把握。,3、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

12、夫妻感情不是婚姻关系的全部。,4、有违逻辑原理和社会生活现实。因为该原则应当以所有夫妻婚后都有感情为前提。,5、该原则可能引导出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但夫妻关系关涉该夫妻二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一般认为以“婚姻关系破裂”为原则更妥当。国外很多也是如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方法,看 婚姻基础,看 婚后感情,看 离婚的原因,看 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五、判决离婚的法定列举理由,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干扰原则)。,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开。,分割原则,

13、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他人利益;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2、折价补偿,折价时可用竞价方式。对住房进行分割时,要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容易忽略的两个问题。,新增加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14、、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经济补偿的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前提),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注意:补偿不同于损害赔偿,在处理时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即使付出了较多义务一方有过错,仍有权请求补偿。,经济帮助的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生活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能力帮助,该帮助是在离婚时提供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且困难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

15、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注意:不要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此相混淆。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少,一方个人财产较多,用个人财产帮助。受帮助的一方再婚,帮助终止,原定帮助完毕,一般不再继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16、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离婚在父母子女间产生的后果,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1、父母离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发生变化。血缘关系变不了,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变。,2、养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如此。但经多方同意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也可变更收养,即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3、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的,子女一般由生父母抚养,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不解除。,只是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最高人民法院

17、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3、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 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子女抚养归属原则,两 周 岁 以 下 的随 母 方 生 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

18、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注意:,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

19、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子女抚养教育费用的负担,。,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教育费用,生 活 费,教 育 费,医 疗 费,主要 包括,抚育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共生义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

20、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注意:监护权的正确行使问题,子女抚育费给付对象和方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成年子女,一次性给付,方式,定期给付,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

21、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注意,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案例,子女抚养关系和抚育费可依法变更但应另行起诉,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注意,父(母)行使的探望权,其实也是 一种义务。对子女而言,更是一种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仅限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母),不包 括其他近亲属(有的国家还可

22、以有祖父母等)。,关于中止探望的事由,法律未规定,一般包括:,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新规定,离婚中的过错损害赔偿的必然性,离婚实行完全的破裂主义,不管过错在谁,只要夫妻关系破裂,都有权提出离婚。不能用不准离婚来处罚过错方。,而婚姻的缔结毕竟是一种慎重的庄严的承诺。,不履行承诺,该如何承担责任?赔偿。既是对其违约承担责任,又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期待利益的弥补。,离婚中的过错损害赔偿,前提条件,时间限制,赔偿主体,权利请求人,离婚时,有过错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无过错方

23、,“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1、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2、不以夫妻名义;,3、时间上持续;,4、状态上稳定;,5、共同居住(不是必须有共同居所),构成条件,注意:与重婚和通奸的区别。,注意,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该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可否约定损害赔偿费用?,婚内强奸案,分手协议案(夫妻财产),“空床费”,“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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