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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民事代理,通过本章的学习,要重点掌握七个方面的内容: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及消灭;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特征代理制度的产生及价值代理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1.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他认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本人又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人或委托人。,1.2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2、
2、内容为表意行为3、在一定权限范围为行为4、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1.3代理制度的产生及价值,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获得法律效果的制度。但代理制度在法制史上发生较晚。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自十七世纪开始,代理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价值表现为两方面:即私法自治的扩张和私法自治的补充。,1.4代理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代理与代表 从主体角度看,代理人独立,而代表人的人格被代表的角色吸收;从范围上看,代理仅及于法律行为,而代表处法律行为外,剪辑实施行为和侵权行为
3、。代理与行纪 从名义上看,行纪不以本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从效果归属上看,行纪的效果先归属与行纪人,然后依据行纪的效力移转于本人。,1.5 代理行为,关于代理行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代理行为的性质、可代理的行为范围及代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1.5-1 代理行为的性质,代理行为的性质 对于代理行为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本人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使本人的意思,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和赫尔曼。共同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共同行为,代表人物是图尔和米泰斯。代理行为说,该说认为代理纯属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代
4、表人物是耶林。统一要件说,该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和代理行为共同构成,代表人物是穆伦.弗莱因费尔斯。,1.5-2可代理的行为范围,民法上的代理,不同于诉讼法上的代理,只适用于法律行为,而不及于事实行为,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而不适用于身份行为。,1.5-3 代理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成立要件 除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须:1、以本人的名义实施;2、由代理人实施。生效要件 除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须:1、由本人存在;2、有代理权。,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代理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划分。,2.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法定代理 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指定代理 因法院
5、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制定而发生意定代理 因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2.2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 代理人享有合法的代理权无权代理 代理人事实上不享有代理权,无权代理本质上不属于代理。,2.3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 代理权完整的归属与一个代理人,代理人的单独行使代理权 共同代理 在代理人存在数人时,各代理人须共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的行使须共同进行,2.4 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 代理人由本人选任或依照法律规定而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 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为本人选定的代理人实施的代理,2.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显名代理 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隐名代理 不以本人名义实施、单依其他情形第三人知道或可
6、得而知的代理,第三节 代理权,本节主要涉及代理权的性质及代理权的行使与消灭,3.1 代理权性质的不同学说,否认说 该说为法国学者所倡,认为代理不过是特定法律关系如委任的外部效力,代理不是独立的制度,无所谓代理权权力说 该说为英美法学者所倡,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力(the power of agency)权利说 该说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利,但到底属于哪一种权利,不统一能力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在日本是通说地位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的梁彗星先生肯认权力说,并认为该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3.2 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法律的规定 法定代理权的发
7、生原因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 指定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本人的授权 意定代理的发生原因(注:依通说,授权行为为独立行为,具有无因性,委托是代理的基本法律关系),3.3 代理权的行使,自己代理之禁止 双方代理之禁止,3.4 代理权的消灭(民通70条和69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意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8、第四节 复代理,本部分主要涉及复代理的概念、要件及效力,4.1 复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4.2 复代理的要件,须具备一般代理的法律要件代理人选定复代理人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本代理存在原代理权存续,4.3 复任权,意定代理 1、本人同意 2、不得已的必要事由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立法没有明确,原则上应有复任权,4.4 复代理的效力,民法通则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仅见于第六十八条,第五节 无权代理,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效力和表见代理,5.1 无权代理的概念,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为表意行为的代理。其特征表现为:1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欠缺代理权。,5.2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自始不存在代理权代理权已经消灭超越代理权范围,5.3-1 表见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5.3-2 表见代理的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该外观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5.3-3 表见代理的效力,对于相对人而言,发生代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