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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2.2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12.28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通过,2013.7.1起施行。修改的条款有57、63、66、92条,还有一段渡期的规定,修改条款主要针对劳务派遣。2013.1.15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5.1起实施。新修订的3640条,也涉及到了劳务派遣。2013.12.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共29条,细化了劳务派遣各项规定便于操作。,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
2、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规范,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条件实体化经营(财、物)管理制度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异地派遣 管理等办法;设定条件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不能设立资质条件;前置程序行政许可。,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3条,同工同酬,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工同酬的理解(分配办法相同、工资约定一致),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三性规定,用工比例,用工形式补充形式三性规定临时性、辅助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3条第3款)、替代性用工比例计算方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4条)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
3、遣用工+其他用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27条),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92条,法律责任,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处罚标准:每人1000/5000元5000/10000元侵权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法条解读-劳务派遣,过渡期规定,存量容忍,增量控制,分步实施。,公布日期:201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法条解读-劳务派遣,2012年12月27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A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员工岗位是A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A单位的劳务派遣仍可以延期至2013年12月26日正常到期终止。但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
4、同工同酬的规定。2012年12月29日,甲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B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一年,派遣员工岗位是B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与B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必须终止或变更。就算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了劳务派遣的许可,该项劳务派遣业务也须终止,否则即为违法。2013年6月,甲公司与用工单位C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期限为两年,派遣员工岗位是C单位的辅助性岗位。与C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正常经营至2014年7月1日,但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同工同酬的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原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才能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法条解读-劳
5、务派遣,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假外包真派遣,劳务外包图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图例,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判断假外包真派遣的标准】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务派遣职工参保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在派遣用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条例
6、第40条,派遣职工在不同单位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派遣职工在派遣单位拥有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拥有集体协商但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劳务派遣协议应该载明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
7、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六)依法出具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1条 许可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职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 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
9、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 到期还需留用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 派遣职工被退回,解除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
10、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19条 派遣职工参保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
11、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法条解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24条 法律责任,20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间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00010000/人罚款21条:2倍赔偿金22条:造成损害的赔偿23条:赔偿金24条:500010000/人罚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共包含八章60条。总则10条劳动合同的订立9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1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条特别规定7条劳动合同监督管理9条法律责任8条附则1条,总则,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比较,规章制
12、度合法性制定及发布的方式,把握原则:1.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内容有冲突的,集体合同优先(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集体合同是通过劳资双方合议签订的);2.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的,2个原则,以劳动合同优先,劳动合同是个人与单位的约定,属特别约定,个人约定大于一般规定;遵循有利于劳动者原则。,总则,告知方式明确: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建议书面文本的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1个月内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能履行2次告知义务:第一次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不签,第二次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签合同继续留用的支付双倍工资。212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13、,然后补签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要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算1个月。用工超过1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要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双倍工资,另外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订立,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14、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高温津贴发放纳入工资总额(强制),室外作业超35度的必须发放,室内作业无法控制在33度以下的必须发放。2012年200元/月的标准支付69月。高温期间的工作时间的控制:1.日最高温度到40度以上的,停止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温度在3740度的,室外不得超过6小时,且温度最高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工作;3.日最高温度在3537度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
15、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工作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竞业限制补偿的时间及金额,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额不得低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3,竞业限制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解除或终止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39条 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果未做到通过工会属于程序违法,支付职工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2句
16、话,工龄分段计算,工资统一基数,以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为节点,08年前按以前规定,08年后按以后规定,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08年前规定最长12个月,08年后规定有一年算一年,以为节点,变成最长12+N,08年前如工作超过12年的也给12个月补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数统一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如职工平均工资超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来计算。,特别规定,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书面约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
17、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规定,新版的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实习生,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习报酬参照非全日制职工,13元/小时,特别规定,使用暑期工,用人单位要做到“四清”,即:学校情况清、学生情况清、学生要求清、工作期限清;“三约定”,即: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法和标准、约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约定纠纷的解决渠道;“三不”,即不克扣劳动报酬、不安排加班和夜班、不留滞学生。,注意点,未成年工裁员年休假社保经济补偿计件计时工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