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第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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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就是民法草案的第二部分。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已经替代了原先的计划经济;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民营经济所占比重 2005年约为65%左右;各个社会群体对财产立法的要求。因而急需一部法律保护有产阶级的巨额私有财产。综合宪法、民法、房地产法、土地法、城市规划法、抵押管理办法、拆迁管理条

2、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定、通知、司法解释等,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年,从年月起,全国人大其及常委会先后进行了次审议,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历经年。,物权法审议及相关背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目录,共5编、19章、247条,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

3、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定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动产和不动 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5、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6、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

7、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

8、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9、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10、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

11、当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

12、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沪: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连续1小时),第二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1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

14、,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

15、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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