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害暨骚扰之相关法规及处理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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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邱美月,學歷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畢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畢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經歷 台南家齊女中教師,訓育組長退休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台灣防暴聯盟理事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台南市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台南市家暴性侵害暨性騷擾委員會委員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理事台灣防暴聯盟監事,壹、前言,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已是目前教育界性別平等教育中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之法,友善校園之寧靜革命,也是跨國性之民主運動。

2、三、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法規:(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 3.性騷擾防治法(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 3.性騷擾防治法,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法律規範,一、校園性侵性騷之內容:1.強迫或碰觸他人的性器官2.故意/無意撫摸他人隱私處3.評論身材、長相4.要求發生性行為(含口交、肛交、異物交)5.暴露生殖器或屁股6.講黃色笑話、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7.散播與性有關的謠言8.偷窺、掀裙子9.探問隱私、性傾向10.嘲笑性別特質:娘娘腔、男人婆、公公、變態11.玩阿魯巴、脫褲子等戲謔的遊戲12.過度追求/不當追求13.強迫學生出遊14.

3、電子郵件恐嚇/騷擾15.分手報復16.網路性交17.歧視同性戀者,二、相關法規介紹(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之行為。行為樣態:性交、猥褻。1.性交: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為性侵入行為。1性器官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之行為。2.性猥褻:1性交以外,足以引人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切色 情行為。2一般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並引起普通一般羞恥或厭惡而侵害性的道 德感情。,3.性侵害犯罪之態樣(1)強制性交罪(刑221)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 之方法性交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上

4、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222)即犯上開強制性交罪並有以下情形之者,應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兩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即俗稱之輪姦)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4.以藥劑犯之者。5.對被人施以凌虐者。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如計程車之狼)。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者。8.攜帶凶器犯之者。,(3)強制猥褻罪(刑22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加重強制猥褻罪(刑224-1)即犯強制猥

5、褻罪而有前述18種應加重處罰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趁機性交、猥褻罪(刑225)即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似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犯強制性交、猥褻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刑226)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趁機性交、猥褻等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 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犯強制性交、猥褻故

6、意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刑226-1)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趁機性交、猥褻等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刑227)即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利用權勢機會性交或猥褻罪(刑228)即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7、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詐術性交罪(刑229)即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強盜強制性交罪(刑332)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2)海盜強制性交罪(刑333)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 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犯海盜罪而強制性 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3)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刑348)意圖勒贖而擄人並強制性交者,處死

8、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14)血親為性交罪(刑230)與直系親屬(譬如祖父母、父母、兒女)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譬如 叔嬸、舅妗、姪甥、兄弟姐妹等)為性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5)其他相關性侵害犯罪態樣 a.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1)。b.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1-1第1項)。c.媒介、收受、藏匿前條之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刑231-1第2項)。d.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3)。f.公然猥褻罪(刑234)。g.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235)。h.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和誘

9、罪(刑240第三項)。i.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略誘罪(刑240第二項)。j.收受、藏匿或意圖使第240或第241條之被誘人使之隱避罪(刑243)。,k.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而買賣、質押人口罪(刑296-1)。l.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罪(刑298第二項)。m.移送前項被略誘人出國罪(刑299)。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或性交,而收受、藏匿 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刑300)。o.性騷擾之罰則(性騷法25)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

10、之罪,須告訴乃論。,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注意原則:1.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代之以違反其意願,凡違 反其意願者,皆屬非告訴乃論。刑法221條 2.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知悉犯罪行為,即應進行追訴。3.雙方皆未滿16歲因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屬告訴乃論。刑法229條之1 4.法律認可16歲以上之人,具有性自主權。5.與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為合意性交,屬告訴乃論。刑法236條 6.加害人未滿18歲,對16歲以下之人性交,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227條之1 7.改強姦、姦淫之歧視用語為強制性交、性交等 中性用語。8.被害人不限女性,破除片面貞操之迷思。9.擴大性交之定義,擴充及於肛交、口交

11、及異物插入。10.無論兩情相悅或違反其意願,告訴乃論或告訴乃論,只要疑似性 侵害案件,均需通報。,(二)性騷擾: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以性別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2.類型:(1)性挑逗:包括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口語、肢體攻 擊行為,例如盯著別人的私處看、掀裙子、碰觸私處等。(2)性賄賂: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例如以性 服務交換成績、獎學金、加分

12、、升遷等。(3)性要脅:以脅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4)性攻擊:有性意涵的攻擊語言、舉動或行為,如以三 字經辱罵他人、爛貨、蕩婦、死玻璃、比中 指等。(5)性戲謔:有性意涵的玩笑或行為,如玩阿魯巴、講黃 色笑話。(6)性追求:只不受歡迎或違反倫理的追求行為,如師生 戀。,三、規範對象:,1.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平法第2條及準則第9條)(1)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2)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 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3)職員: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4)學生: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

13、育者。2.發生對象包括(1)校長 VS 學生(2)校長 VS 老師(3)老師 VS 學生(4)職員工 VS 學生(5)學生 VS 學生(6)老師 VS 職員工(7)老師 VS 老師,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性平法第411條,(1)首長為主任委員。(2)委員採任期制。(3)三個月(學校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4)設專人處理業務。(5)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定之中央由教育部訂之,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訂之,學校由學校訂之(6)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別比例與成員資格:性平法第79條,學校性平會之任務(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

14、其實施成果。(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 動。(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研擬性 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 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4)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5)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五、經費預算之編列-性平法第10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 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 算。六、督導考核-性平法第11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優良者獎勵,不良者糾正

15、輔導改進。細則第4條: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 核基準及細目,結果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 之參據。,七、學習環境與資源(性平法第1216條),(一)安全平等環境-性平法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 園空間。2.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3.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週知。(細則第10條,公告方式:應張貼公佈欄,並得以 書面、口頭、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為之)。(二)平等學習及平等待遇-性平法第13、14條 1.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服務,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2.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

16、境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3.應積極維護特定性別或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 之協助(性平法第14條)如下:細則第11條 a.學校應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 性教育,彈性措施協助完成學業暨相關輔導。b.訂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要點,明定學校不得以學生 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不當處分,如以明示或暗 示要求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c.學校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 有子女之學生應主動積極協助。補救教學。孕程及產程照護,家庭親職教育等。生涯規劃。,(三)委員會之性別比例-性平法第16條及細則第12條 考績、教評等委員會成員之任一性別應佔三分之一 以上。(四)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17、性平法第15條 1.教職員工之職前、在職之儲訓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內容。2.師資培育應有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八、課程、教材與教學(性平法第三章第17條至19條),(一)學校課程設置及互動設計,應發揮學生潛能與不得因 性別而差別待遇。性平法第17條 細則第13條: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及同志教育 1.國民中小學除應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2.高中及專科五年制前三年應融入課程。3.大學廣開相關課程。,(二)教材性平法第18條 1.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呈現 多元之性別觀點。(細則

18、第14條,高中以下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 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內容應破除性別偏見 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價值)(三)教學性平法第19條 1.教師教學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與歧視。2.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細則15條: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九、防治(性平法2027條),(一)中央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其內容應包含:(性平法20條)1.學校安全規劃。2.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4.學校應依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週知。,學校應訂校園性侵害

19、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準則28條)內容應包括:1.校園安全規劃。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3.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5.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8.禁止報復之警示。9.隱私之保密。10.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二)校園安全規劃 1.細則第9條規定:應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如下:(1)空間配置(2)管理與保全(3)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4)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5)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6)其他相關事項 2.準

20、則第4.5條規定:(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2)定期檢討對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 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3)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繪製校園安全地圖。(4)定期舉辦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十、通報義務及處理性平法第21條,準則第11條,法源依據:(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5)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6)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具有通報責任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相關人員,知悉有 性侵害犯罪事務時。通報

21、之目的:(1)透過通報可立即中止此性侵害的行為。(2)透過通報可讓受害者明白這件事不是他的錯。(3)透過通報使加害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通報單位:性侵害防治中心(113)(110),教育主管機關,並由學校 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參、處理流程性平法第2835條,一、受理階段:(一)聲請調查之對象 聲請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任何知悉之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 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二)受理單位:學務處或訓導處(三)申請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為之,如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記錄,由其 朗讀或閱讀,並簽名或蓋章。記錄內容包含(準則12條)申請人或檢

22、舉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調查之事實內 容及其相關證據。,(四)於接獲申請20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性平法29條)有下列情形之者,應不予受理: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實已處理完畢者。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不受理,應敘明 理由。(五)是否有管轄權:7日內通知有管轄權者。(六)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二、調查階段(一)得成立調查小組:1.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

23、等意識。2.女性人數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外聘。3.小組成員中之調查專業素養專家於學校應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佔二分之一以上。4.當事人分屬於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5.性平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6.當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7.調查小組成員:(1)媒體事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2)校內事件:校內三至五人。8.調查小組人員迴避原則:(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此調查工作。(2)参與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3)學校或主管機關會對擔任調查小組之

24、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二)性別平等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 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撰寫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如查證屬實時另提懲處建議。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細則17條)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含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敘述。2.調查訪談過程記錄,包含日期及對象。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 及答辯。4.相關物證之查驗。5.事實認定及理由。6.處理建議。,(三)調查時限及書面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

25、事實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作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之代 表列席說明。(四)調查階段應注意事項:1.當事人之權益(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庭代理人(或社 工員)陪同。(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3)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2.保密原則:(1)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 予保密。(2)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3)對於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 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

26、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 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4)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 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及證 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 代號為之。,3.雙方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1)學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 協助其課業或職務。(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6)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包含準則21條 a.心理諮商輔導 b.法律諮詢管道 c.課業協助 d.經濟協助

27、e.其他性別平等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4.調查期間之行政協調(1)行政協調、公文往返(2)倫理議題(調查時間、地點、文字稿整理、保密性)(3)逐字稿轉謄(4)撰寫調查報告、輔導持續。(5)經費(交通費、文字稿費、便當費等)5.事實認定之依據(1)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 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2)法院對於事前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三、申覆階段:(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申復,申復以一 次為限。(二)如發現

28、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改變調查認定 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重新調查,應另組調查 小組。,四、懲處階段(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一個 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 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 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2)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應將該 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3)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 之懲處。(4)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懲處結果(1)行為重大屬實者:a.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獎懲辦法/記過、申誡、輔導轉學 b

29、.教師: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記過、申誡 c.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公務員懲解法等 d.其他: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2)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3)情節輕微者(性騷擾)得依下列處置: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c.接受心理輔導。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五、救濟階段(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 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 救濟(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2)公立學校

30、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 年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 員:依公務人員保障之規定。(3)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4)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5)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二)救濟途徑(1)校園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 a.學生:學生申訴委員會 b.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c.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2)上級主管機關,七、事件說明及公布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與以公布

31、。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八、建立檔案及追蹤輔導 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 人之檔案資料。(性平法第27條)(準則第26條)(1)原始檔案 事件發生之時間、態樣。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記錄。事件處理所製作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害人知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2)報告檔案:事件發生之時間,態樣以及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2.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3.接獲前項通報之學

32、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足以 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肆、罰則(第36條),(一)學校違反第13條(平等學習)、14條(平等待遇)、20條 第2項(防治規定公告週知)、22條第2項(保密)、27條第3項者(不得公布加害人之資料),應處新台幣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二)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配合調查,提供資料)而無 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以上 五萬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至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為 止。,伍、學校行政分工,一、校長:1.主任委員 2.規劃暨推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有關事項 3.成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危機處理流

33、程。二、教務處:1.各學科教學,納入整體教學計畫 2.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融入教學 3.教師選擇教材暨課程設計三、學務處:1.性別議題融入班會、週會與社團活動 2.校園安全危機處理機制 3.收件單位。4.責任通報 5.校園安全教育與安全檢視 6.修訂學生手冊,四、輔導處:1.性平教育規劃及推動 2.性侵性騷、家暴及學生懷孕等個案輔導 3.教育宣導 4.成效考核五、總務處:1.友善規劃空間與環境規劃,執行及相關資源支援 2.校園安全空間設備、檢視及維修六、圖書室:性別議題之有聲無聲書之購置及推展。七、人事室:1.修訂教職員工聘約 2.安排有關性平議題之教育研習活動。八、會計室:編列有關性平之預算專款

34、專用經費。九、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十、每位教師:通報義務、保密義務、配合調查之義務,熟悉性平法 有關法令之運作及研習。,陸、流程圖,申請人/檢舉人以書面申請調查,無管轄權之學校或主管機關,7日內,學務處收件,3日內,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3-5人之調查小組,通報督學室家暴中心校安系統,2個月內完成調查,學校,2個月內,依法議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柒、結論,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教育應從性別平等教育、生活教育、人權教育做起。2.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全校動起來之法 令,學校應依法行政。3.校長應積極參與規劃與推動,全校教職員生應 知法、守法,才能真正建構友善性別平等之校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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