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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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各民爆生产企业:现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5)48号)同时废止。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令第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特委托区县(自治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初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

3、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所列14个条件。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

4、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完整、真实地提供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十条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

5、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H一条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自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6、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市经济信息委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网站予以公布。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初审机关申请延续。初

7、审机关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并报市经济信息委。经市经济信息委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予以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应当在接到申请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

8、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第十七条市经济信息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

9、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三)企业不具备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第十八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

10、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市经济信息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和区县(自治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

11、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具备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市经济信息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第二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经济信息委按照工信部令第30

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第二十六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纪依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范本)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企业登记类型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品种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生产地址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时间安全评价结论安全

13、生产条件状况是否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人员是否有操作资格证书生产作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费厂房及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及工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4、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2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委托有初审机关的,由初审机关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未委托初审机关的,直接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批意见。3 .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写此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盖章)(范本)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有关规定情况序号安全生产许可品种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生产地址木年度实际生产量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年月日(盖章)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见填报人:联系电话:备注:L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2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委托有初审机关的,由初审机关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未委托初审机关的,直接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3 .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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