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07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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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07条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条是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效力的规定。王美丽、李大柱一起买了套商铺,约定王美丽占70%的份额,李大柱占30%,有一天这套商铺着火了,把邻居黄小鸭的房子也烧了,这个时候黄小鸭要向谁索要自己的损失呢?依据本条法律,在对外关系上,不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黄小鸭可以要求王美丽和李大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美丽和李大柱向黄小鸭赔偿后内部怎么分配责任就要看他们自己的约定了,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约定,就按照各自享有房子的份额来分配,也就是王美丽承担70%,李大柱承担30%。若王美丽先向黄小鸭赔了所有钱,那赔偿之后,王美丽可以向李大柱追偿,要求李大柱承担那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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