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法令稽徵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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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稅法令稽徵實務,一、課稅範圍=屬地主義、消費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之營業稅。(營1)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視為銷售貨物勞務(營3)銷售貨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 代價者。銷售勞務: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 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 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2、。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 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營3),財政部75/03/31台財稅第7535787號函,主旨: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口貨物,無須於營業稅繳款書內填報進口貨物金額;又貴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造機器自用,依法可免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說明: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貴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機器,既非供銷售之貨物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0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 貴

3、公司所屬水泥廠、水泥製品廠、紙廠及石礦廠四大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92/05/06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主旨:關於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以杜取巧。說明:二、本案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

4、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自即日起不得適用本部75/0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規定。,財政部75/04/23台財稅第7543770號函 貴公司內部領用蔗渣作為製造產品之燃料,及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免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視為銷售規定辦理。財政部76/08/19台財稅第761119206號函 營業人分別設立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相互提、存貨物,免按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視為銷售,亦毋需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07/09台財稅第75

5、48129號函)台電公司為發、供電必要使用之自用電能,如抽蓄發電之用電,水、火力及核能發電之用電,變電所用電,發電廠辦公處所用電等,應免視為銷售處理。,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72791號函 營業人在產製過程中,為實驗、測試或品質檢驗而領用之材料或零件,屬供生產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之範圍,應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9/02/0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

6、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之意義(營4)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1、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 民國境內。2、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 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者。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 境者。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 險者。,進口貨物之意義(營5)1、貨物自國外

7、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 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 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營41),購買國外勞務(營36)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

8、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二、課徵對象(法律歸宿/經濟歸宿)=納稅義務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營2)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 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 輸事業,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 理人。,營業人之意義

9、(營6)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 業。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三、稅籍管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採管理與登記分離原則,營業人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名稱修正為營業登記規則,以符實務。營業登記規則條文中有關營利事業字樣,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修正為營業人,該管稽徵機關修正為主管稽徵機關。,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二發第八八一九五四七六一號函研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方式應如何

10、辦理會議紀錄,爾後,稽徵機關核准之營業登記案件,將不再發給營業登記證,改以函知營業人方式替代。又非屬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人之核准營業登記函復時,可免副知商業登記機關。,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營28)營業人依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營30),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

11、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營31)申請期限 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前【營28條】。變更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註銷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停業登記:停業前【營31】。【延長停業期間免先行申報復業,惟應於原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延長停業期間。】復業登記:復業前【營31】。【停業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申報提前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各項稅籍登記之處罰(營45;營46),網路交易課稅營業(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一)應辦登記之對象及範圍1.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2.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者。個人出售本身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免辦營業登記,

12、免課徵營業稅。(二)應辦登記之場所1.戶籍地。2.居住地,四、營業稅稅率及減免範圍,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8)1、出售之土地。2、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3、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17、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18、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19、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20、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21、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30、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 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

13、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營7)1、外銷貨物。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 貨物。4、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 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 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 民國 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 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 捐者為限。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

14、勞務。,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營10)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營11),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 稅率為百分之十五。2、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 吧等之營業稅 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營12)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

15、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13),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 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 計算之。(營21)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營22),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16、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 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營23)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 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 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 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前二項查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40),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 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

17、知繳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 言: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 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五、銷售憑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

18、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營3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本辦法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統4)1、小規模營業人。2、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4、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5、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12、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19、,.22、銀行業。23、保險業。24、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32、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33、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 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 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14),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 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不在其內。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

20、計貨物稅額或菸 酒稅額在內。(營16),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左:1、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 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 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 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 帳憑證。2、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 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 執。,3、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 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 人保存,第二聯為

21、收執聯,交付買受人 收執。4、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 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辦法之規定辦理。,5、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 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 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 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 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 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

22、第四章規定辦理。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 印副聯。,六、申報繳稅,申報書類別 401申報書:專營應稅(4章1節)營業人適用。403申報書:專供兼營營業人適用。404申報書:專供特種稅額(4章2節)營業人 適用。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3、。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營35),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 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 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營39),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 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

24、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營19),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營49),財政部79

25、/09/21台財稅第790309219號函 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應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至有關滯報金之起算日期,可照本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規定之原則辦理。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主旨: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舉例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

26、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左:,例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 星期日已逾二日,應加徵一星期六 星期一。(餘類推)例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一星期日星期二。(餘類推)例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 星期四已逾二日,應加徵一星期二星期五。(餘類推)星期三,例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已逾二日,應加徵一星期三星期五。(餘類推)例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星期六 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一星期日星期二。(餘類推),申報書:人工申報、媒體(進項、銷項、申報書)申報、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得選擇報繳分離【95.12.1台財資09

27、52200233號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左:(營細38)1、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2、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 聯。3、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 影本。4、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影本。5、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6、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7、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證明文件。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1、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者。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者。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4、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 上,且申報無虧損者。5、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營業人以載有其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 x 徵收率 1+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謝謝指教!如有營業稅相關疑義 請電(03)5336060分機718另設有免付費電話,可咨詢國稅相關業務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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