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经费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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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人员在经费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经费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审批”的经费管理模式。学校和学校内所有部门的经费(不含工会经费)收支都必须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集中核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收自支,不得私设“小金库”,更不得在银行自行开设账户。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经费,包括市级财政拨款的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经费(涉及远程报账系统的相关规定除外)。第二章经

2、费预算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计划,在每年11月末前,将涉及本部门工作所需的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到计划财务处。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年度学校收入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上报的经费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第六条教务处根据具体教学安排,对预算草案中的教学运行经费进一步细化,分配到各教育教学(教辅)单位。第七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基建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对经费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的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形成上报党委会审议的学校经费预算

3、方案。第九条学校党委会审议经费预算方案。经费预算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十条未列入预算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的,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经费预算的调整必须与经费预算的制定相同程序。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学校所有的经费实行预算指标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将预算指标划拨到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划拨的经费指标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各项经费,超支不补,结余不转,由计划财务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使

4、用。第十三条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处统筹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的批复及通知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障费。为规范绩效工资管理,保证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超省绩效办核定的总量,所有纳入奖励性绩效总量的人员支出均需学校人事处审核。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不得使用分配到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之外的经费发放我校人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及各种名义的补贴、津贴、奖金等人员支出。第十五条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经费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中列有的人员经费支出方可列支。第十六条经费支出实行“经办人”、“审批人”负责制,“经办人”、“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

5、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部门经费实行部门负责人制,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申报成功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报书(或合同)的经费预算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审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按经费预算或合同监督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通过学校某一部门上报的,该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如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通过教务处上报,教务处为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通过科技处上报,科技处为项目主

6、管部门)第十九条设备购置费由学校统一掌握,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资产管理处需按设备购置费预算金额制定出详细的购置计划,报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尽快组织采购。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年终突击花钱。预算执行进度不得低于年度时间进度(即:3月末25%;6月末50%;9月末达75%;12月20号以前执行完毕),达不到时间进度要求的将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扣罚情况相应扣减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经费预算指标。第四章经费审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含临时工)及离退休工资、校内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发放。第二十二条加班费、夜班费和值班费

7、按学院发放加班费、夜班费和值班费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及各种社会保障缴费由人事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后送计划财务处扣款(个人负担部分)及缴纳。第二十四条除用部门经费开支(部门经费开支的奖助学金按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以外的奖助学金支出由学生处负责审核,IoOOOo元以下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0OOO元(含10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第二十五条部门(含二级学院)经费由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审批(党建经费由书记审批)。其中:单次支出100oO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次支出100O

8、o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本部门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单次支出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单次支出1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次支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Iooooo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依次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次支出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第

9、二十七条物资设备采购除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按照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细则(普院2015)17号)的规定,单价100Oo元以上或单价不足10000元批量金额达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应当先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后方可报销。第二十八条按照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批。其中:未列入预算5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列入预算的5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需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公务接待支出按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部门层面的接待由部门活动费开支,公务接待审批单需报本部门分管校领

10、导签署,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学校层面的接待由学校公务接待费开支,公务接待审批单需报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签署,支出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除以上经费以外的各种预算经费的审批: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0000元(含100oOO元)以上的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不得将支出化整为零,逃避上一级领导的审批签字。在经费审批过程中,达到上一层次审批金额的,下一层次的领导必须先签署意见后,再报高一层次的领导审批。如100OOO元(含IOoOOo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但经费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

11、领导必须先签署意见,再报校长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必须在报销单上明确签署“同意报销”或“同意支付”,不得只签署名字,不表明意见。第三十三条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和证明人不得审批经费报销,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的经济业务100Oo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OO元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第五章经费报销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经济业务发生前,经办人员必须查明有无该项经费预算,确定使用哪项预算经费报销该项支出。计划财务处对无经费预算、超经费预算的支出不予报销。第三十五条规范原始凭证(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票据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12、票据内容必须齐备,有付款单位全称(学院)、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填制人姓名;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二)报销票据的业务内容不得笼统开列如“办公用品”、“商品”等内容,需填列明细,如所购物品过多,无法在一张票据内填写,可在票据摘要处写明“详见附见”或“详见明细清单”,同时将明细清单附上,明细清单需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印章。购置图书资料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附图书明细清单。(三)票据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票据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错误票据上更正。(四)原始票据丢失的,应取得出具单

13、位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写出书面说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若确实无法取得开具单位票据复印件的,如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则需提供出票单位的证明和可以证明确实乘座的合法依据(如登机牌),并附上款项支付依据及详细说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五)确实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如直接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向不进行经营行为的农民收购零星民间艺术品等,可使用收条代替。收条上须注明:出售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出售人签名、出售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日常公务和零星购买支出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

14、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必须保留个人签名的消费凭条,作为报销凭证提供。确需网上购买的,需提供正式发票及网上支付截图。第三十七条公务机票购买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完善报销手续(程序)(一)经办人签字确认。经济业务经办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负责,报销的每张单据上经办人必须亲笔签名,以便明确责任。报销的单据必须与公务活动相关,凡与私人活动有关的的票据一律不允许报销,若假公济私、伪造凭证报销私人费用,一经查实,经办人及审批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票据归类粘贴。报销人应将报销凭证先按经费开支项目归类整理,按要求分别粘贴于计划财务处印制

15、的粘贴单上,附件资料要齐备,并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同一事项必须一次报销,不得人为拆分,回避上级领导审批。(三)报销凭证填制。报销人登录学院财务报账系统,对应经济业务分别填制领款单、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等单据,填报完成后保存、提交、打印出凭证,提请经济业务的证明人(涉及物资采购的需验收人)审核签字。(四)资产管理。涉及物资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按规定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五)领导审核签字。(六)财务审核报销。第三十九条规范资金支付(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二)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支付的款项只能转入开具票据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不能转入

16、私人账户和其他单位账户。(三)发放职工劳务费、奖酬金、加班费等个人支出,项目名称、标准必须符合学校绩效工资政策,支付的款项一律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四)发放学生奖学金、补助费、勤工助学金等,一律转入学生银行账户,特殊需要现金发放的,必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五)发放本单位以外人员的劳务费(如评审费、咨询费等),必须依法纳税,资金支付原则上转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由经办人员代领现金。需提供以下信息:发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发放金额、纳税金额、银行卡号。第六章借款和预付、垫支款管理第四十条申请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特殊情况下学生需借款的必须由该生的辅导员(班主任)经办,所在学院的

17、负责人担保,担保需写明“本人负责向学生催收该款项,直至收回”,并确实承担催收责任。第四十一条借款和预付、垫支款经办人必须登录学院财务报账系统填写借款单,写明经费预算项目、借款理由、借款金额等内容,并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涉及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不得借款)第四十二条预付及垫支款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的正式职工作为经办人,经办人负责该款项的票据催收、账务报销了结等事项。第四十三条借款和预付、垫支款支付后,借款人(经办人)应及时向收款单位催要票据,及时了结相关事项,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3个月,三个月到期不归还或未报销时,财务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和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三个月后,借款人(

18、经办人)仍不归还或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将扣发一半工资或全部工资;对于扣发工资半年以上仍无故拖欠公款的,财务应通知借款人(经办人)部门和学校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借款实行“旧款不还,新款不借”的原则,有借款未结清的,不给支付新的借款。第四十五条借款人(经办人)调离本单位、退职、退休或岗位变更,必须结清原岗位时的欠款及所经办的款项,不结清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创收经费管理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各项工作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方可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创收活动。创收活动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部

19、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创收活动范围。第四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第四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创收活动必须经学校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创收协议。创收协议应明确创收范围、创收的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学校与部门的分成比例、部门分成中人员开支比例、合理的公务接待开支比例等事项。第四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创收活动的审批必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属于“三重一大”规定中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还须报党委会审批。第五十条所有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按协议规定分成使用。所有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第五十一条创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法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用创收经费发放的课时费、加班费、劳务费、奖金等人员支出应依法纳税,且不得突破协议中规定的支出比例。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号)的通知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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