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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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全球互联网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网络著作权侵权引起的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我国各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较晚,加上我国传统著作权立法的相对停滞,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和主体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了信息传输和复制的速度和频率,并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作品的交流方法,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侵权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确认。因此,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将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对其责任的分配、适用的原则加以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络作品的

2、概述”主要是对网络作品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与网络著作权侵权”,对网络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侵权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分类的进行阐述,并着重介绍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介绍了现如今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规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法律法规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完善”阐述了针对现存的问题而提出的法律完善措施。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LegalIssuesOnTortLiabilityofNetworkCopyrightAbstractInrecentyears,theglobalInterne

3、thasdevelopedrapidly.Atthesametime,theprotectionproblemscausedby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alsofollow.DuetothelatedevelopmentofvariousInternetindustriesinChinaandtherelativestagnationoftraditionalcopyrightlegislation,comparedwithtraditionalcopyright,theobject,contentandsubjectofcopyrightinthenetwor

4、kenvironmenthavechangedtoacertainextent.Thisunprecedentedwayhaschangedthespeedandfrequencyofinformationtransmissionandreproduction,andcausedaseriesofproblems,suchasthecommunicationmethodofworks,theprotectionandlimitationofrights,thedeterminationofinfringementandtheconfirmationoftortliability.Therefo

5、re,thein-depthstudyof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hasextremelyimportantpracticalandtheore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willstudythelegalprovisionsof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ofnetworkworks,analyzethedistributionofliabilityandtheapplicableprinciples,andprovidetheoreticalbasisforjudicialpract

6、ice.Themaincontentsareasfollows:Thefirstpartoverviewofnetworkworks*isabriefintroductionofnetworkworks.Thesecondpartnetworkcopyrightandnetworkcopyrightinfringement1,expoundstheconcept,characteristics,scopeandclassificationofnetworkcopyrightandcopyrightinfringement,andfocusesonthelegalliabilityofnetwo

7、rkcopyrightinfringement.Thethirdpartlegalprovisionsandexistingproblemsof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ofnetworkworks11introducestherelevantregulationsandexistingproblemsof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inChina,which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forimprovinglawsandregulations.ThefourthpartnLegalPerfectiono

8、f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ofnetworkworksexpoundsthelegalperfectionmeasuresaimingattheexistingproblems.Keywords:networkworks,copyright,tortliability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Ill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1 .研究背景和目的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概述2(一)网络作品的概念和特征2(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其侵权责任3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内涵、特点及类型42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类型及其司法实践5三、网

9、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7(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梳理7(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现存法律问题8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完善9结语9参考文献11致谢12一、引言互联网的复杂性给著作权人和作品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尽管引入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和信息网络传输保护条例,但它们都是为了适应变化而做出的努力。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促进了我国信息化网络的建设。然而,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变得越来越严重,关于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的争议也在增加。因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

10、何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已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1 .研究背景和目的由于网络空间的特征具有全局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极广,传播的频率极高,网络空间的管理没有统一的限制管理机制,导致了网络著作权的泛滥。网络环境下侵权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调查变得复杂。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传统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和主体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由于网络作品的特殊性,网络作品的侵权也表现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不同的特征。传统著作权无法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一些新的保护措施来保护网络作品。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在讨论了网络著作权的特征,网络

11、侵权的主要方式以及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民法保护现状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版权。为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第一,明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第二,梳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第三,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第四,探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2 .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为主体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并辅以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基于此,我国许多学者作针对网络对著作权的冲击、侵权行为以及法律保护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的角度出发,我国学

12、者崔艳峰讨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问题。他认为,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出发点是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网络环境中已经扩大了下著作权保护,但是这扩大并没有赋予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与公众使用之间存在利益失衡现象。唐广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国内学者对“暂时复制”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发达国家,原则上应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而很多中国学者讨论暂时复制问题时,他们经常担心在私人上网过程中的暂时复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中外观点的讨论激发了更多的想法从而做出更好的改进。白茸在其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中重点论述了网络著作权的

13、侵权与保护问题,她指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包括:司法管辖权规则混乱,容易造成司法管辖纠纷;侵权损害难以确认,赔偿标准仍需完善;法定许可的范围过窄,无法满足网络作品转载的需求。还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完善措施:明确管辖权规定,减少管辖权纠纷;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损失计算标准;适当扩大法定许可范围。这给子孙后代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与想法,有利于全面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国外学者还认为,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正如斯坦福教授莱斯格指出:“著作权法原本只是保护著作权人免受伤害的一面盾牌,但现在有人用它作为利剑,肆意践踏文化自由。”

14、在外国学者看来,著作权的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势也优劣势。比较而言,相对于已有研究,大部分均是从理论出发,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为出发点,结合理论,研究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及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概述(一)网络作品的概念和特征1 .网络作品的概念网络作品,也称为数字作品,根据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不同的定义。网络作品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的作品,本文中的网络作品是指当作品被数字化,使用数字存储工具为载体,或者通过网络发布,供广大的网民浏览,即出现在互联网络上的作品。2 .网络作品的特征第一,独创性。网络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不仅改变了信

15、息的存在和传播方式,还在内容形式上进行了创新。第二,虚拟性。网络作品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具有虚拟性,网络作品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同样具有虚拟性,与传统作品不同。第三,不稳定。由于网络的极快的传播速度与频率,使得网络信息具有很强的即时性,并且容易被大量的网络信息淹没。同时,网络作品更新速度很快,使得网络作品的更新周期比传统作品的更新周期短得多。(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及其侵权责任随着技术创新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被称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网络环境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

16、络经营管理者,客体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形式传播的作品和文化。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内涵、特点及类型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且不遵守法律,使用网络技术或在网络媒体上直接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行为。与传统侵权相比,网络著作权侵权除了侵权的地点与方式外,并无本质区别,都是蓄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是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共享平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高速、丰富的内容、方便的操作、无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更复杂多样。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具有以下特点:多样性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局限于精通计算

17、机技术的用户,各个年龄阶层各个行业的人都成为了网络用户,可以看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主体是多种多样的;隐蔽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隐蔽性的原因是网络作品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与传统的以纸质为载体的侵权行为不同,由此决定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时间、地点和方式上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无国界性,使得地球成为一个地球村,并与人类紧密相连,因此网络作品的传播是无国界的。一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上,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浏览和下载它,并不受到地域限制。同时,无国界性这一特点增加了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取证更加困难,难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复杂性,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

18、多样性、隐蔽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带来更为复杂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没有统一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者,大大加剧了侵权的复杂程度。由此可见,与传统作品著作权侵权相比,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影响范围更广,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严重。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的区分,主要是依据侵权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所展开,换言之就是当事方的直接行为是否造成了对另一当事方的利益损害,如果存在直接作为,那就认为是构成直接侵权,如果不存在直接作为,那就认为是构成了间接侵权。据此可以认为直接侵权指的是,当事方存在着直接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没有获取到著作权人的准许或认可,便篡改其名下的作品或以网络的方式进行转载和传播等。对

19、直接侵权根据侵权方式和途径不同可以分成下述几类:一种是以网络传播的方式进行作品转载或提供作品下载等所导致的侵权;一种是利用超链接进行作品散播的侵权;一种是以电商形式进行作品交易而引发的侵权;一种是电子化盗版或出版而导致的侵权等。而对于间接侵权,则指的是当事方不存在直接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是以间接的方式参与到侵害行为中,如通过纵容他人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帮助等,从而让他人能够实现侵权,造成权利人权益被损害的行为。典型案例就是百度网盘类网络云存储工具用户可以不加限制的上传涉嫌侵权的文本视频等诸多方面的事物,或用于备份自用,或用于与他人分享,甚而有些还借此牟利,以上这些现象通常也与经营者本质密切相

20、关,明知存在侵权事实不仅允许,而且还向他人提供侵权的实质帮助,构成了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支持者当前的观点是将间接侵权分为三类: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倡导,采取教唆、引诱他人侵权的手段,甚至直接提供实质性行为帮助他人完成侵权;第二,是完成直接侵权的准备行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动扩大侵权的损害后果;第三,是采取被动疏忽,默许他人侵权,即能够阻止但放手。2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类型及其司法实践为了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应首先细分法律责任。现在根据侵权的不同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直接侵权:遵循无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直接侵权,并侵犯了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可以将其视为侵权,因为侵权的行为可以证明

21、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侵权及其后果,并且在主观上有过错。间接侵权:主要是追究过错责任,并补充过错推定规则。对于间接侵权,研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尤其重要。间接侵权判决中主观过错的认定在于“明知”。对于确定间接侵权,主观状态判断的重点是确定行为人是否“知道”相关侵权的发生,因为间接侵权需要故意犯错的主观思维。即使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类型众多,但仍有一些例外情形:第一,合理使用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网络作品的范围应符合版权法第22条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可以合理使用在线作品,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但是,应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并且版权所有者不得根据本条款侵犯版权所有者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网络作品的

22、默认许可。默认许可是指作品权利人对许可他人或者相关媒体使用其作品没有明确表示,但可以从作品权利人的语言、行为中推定出作品权利人不会反对他人或相关媒体使用其作品的一种制度。在应用默认许可这个例外时需要注意两点:(1)网络上转载、摘录是作品范围不包括录音、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同时不能超出著作权法第33条所列出是作品范围。(2)网络上转载、摘录作品时要标明出处,并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的司法实践很早就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实践推动了网络作品著作权立法活动的展开。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作品的传播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加广泛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侵

23、权现象。据此,我国司法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应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审判活动,做出了很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决案例,这里仅列举一个案例,可以推定出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案作品斗罗大陆(书籍14册,共三百三十六章),版权页显示:著者为唐家三少,由太白文艺出版社于2009年5月第1次出版、发行,定价(14册)为人民币364元,总字数为3000000字;书籍封面左上角显示:原创文学门户起点中文WWW。2008年10月29日,玄霆公司(甲方)与张威(笔名唐家三少)(乙方)就乙方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内容转让、独占性的授权甲方事宜签

24、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定张威将协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永久转让于玄霆公司。经对玄霆公司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斗罗大陆与阿里公司网站提供的文字作品比对,玄霆公司主张阿里公司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全部文字(3031114字数),文字内容完全一致。一审法院判决阿里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65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诉人阿里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二审法院认为阿里公司以出版物没有版号、作品的完成时间存疑、仅凭张威单方声明书无法确认作者等理由抗辩玄霆公司未取得小说斗罗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不足,且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且阿里公司未经许可,通

25、过信息网络提供了涉案作品,该行为已构成对玄霆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阿里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直接侵犯了玄霆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阿里公司构成侵权,理由如下:一、阿里公司提供了全部涉案作品。根据玄霆公司提供的(2013)沪卢证经字第3585号公证书显示,在首页的一搜小说搜索框内输入涉案作品名称即可搜索到涉案作品及相关章节名称,并可点击阅读相应文字内容。二、阿里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会构成对玄霆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此,阿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阿里公司

26、在二审中提交了大量间接证据,拟证明“一搜”为移动搜索引擎,提供链接、转码服务,内容来源于真实存在的第三方,但这些证据均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阿里公司的主张。三、在阿里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作品并非由其提供并置于互联网中的情况下,应推定阿里公司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技术,利用网络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扩大了信息传播范围。但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复制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就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再加上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了解甚少,间接地就促进了这一侵权行为。因此网络作品使用人、网络服

27、务提供者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更好的平衡网络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梳理著作权侵权责任也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是侵犯人侵犯权利人著作权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而侵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以无过失原则为补充。根据关于审理

28、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侵权。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借由自身提供的服务或平台,参与到著作权侵权活动中,或者在其他网络侵权活动中为侵权一方提供了帮助,或者直接下场进行了煽风点火的煽动行为,以上种种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相应的惩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内容侵权却拒绝或有意不进行删除。对这一方面民法第130条有所涉及,具体来说就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其服务用户或平台用户有侵犯行为的前提下,或者相关著作权人已经向其提供内容侵权的证据并提出严正警告和交涉情况下,他们不

29、对此采取任何行动和技术手段中止侵权,因此也构成了共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用户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拒绝提供用户注册信息。通常来说,当对侵权人在平台或服务注册信息提出要求时,需要包含详细的身份证明、自身作品所有的著作权证明、被侵权的事实证明等,如果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而完整的信息,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认为要求没有提出或要求作废。因此,如果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存在着对自身著作权的侵犯事实,那么他可以根据前述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内容或提供侵权人注册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且不存在合理原因,那么就应该根据民法中相关规定承担对应责任。(一)网

30、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现存法律问题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媒介,数字化形式开始广泛流传。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侵权行为。但是对“明知或应知”的理解具有泛化倾向,这妨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识别侵权。其中,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仅由技术问题引起的侵权行为,极难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容易陷入诉讼,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将增加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

31、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关侵权行为或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而明确的划分,其责任范围还相对较为模糊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略有涉及,其中第36条中针对当前较为常见的网络侵权进行了一定规范,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的打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让侵权案件的处理也实现了一定程度有据可依,但该条款依然失之于笼统。它虽然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正式列入了网络侵权主体之中,但却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明确而统一的界定。如果一个概念过于宽泛和笼统,那么也就难以对其进行准确追踪,进而也就很难在责任分派时进行追究。因此,法律应该对此进行回应,对网络侵权主体进行更为明确而统一的界定和划分。互联网侵权责任规则在编制过程中的主

32、要上级法律来源和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由于该法中第36条,只做了非常简洁的责任限制,但没有进行具体说明,因此难以明确限制如何进行,同时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没有进行明确而统一的界定,仅是一般性规定,难以与现实进行匹配,因此据此制定的规则,也难以实现其初衷和意图,与此同时,由于规则模糊,也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利保护具有一定负面影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的“主体确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网络上大部分作者习惯于直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投稿,还会在各种论坛中发布文章,这些使得作者的身份难以确定,因此有必要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证据。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33、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比如网络用户在注册信息时可能采用虚假信息,还会出现服务器故障使得原始数据丢失的情况。四、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完善我国在网络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司法、执法反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还未形成完整体系。这就需要加快立法体系化建设,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发挥著作权行政保护优势,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能够很好的在实践过程中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减少著作权人实际损失,降低维权成本;要坚持司法审判法律适用合理性,实现立法价值。为了准确地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

34、态,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并且其标准范围不能任意扩大。正如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规定一样,特殊规定了哪些情况和特定情况可以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知道”。随着侵权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发展趋势,现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已经不能完全包含,因此可以依据各种类型进行总结,将以往的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以后判定的标准之O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准确提供网络用户信息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网络用户自愿登记制度,应积极主动进行登记,以保障自身的著作权,也方便在侵权案件发生时可以准确找到涉及的双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结语网络作品著作权制度随着科技的发

35、展而不断发展,通信技术的每一次改革都会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深刻的变化。我们已经走过了了19世纪的“印刷版权”时代,和20世纪的“电子版权”时代,现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时代已经出现在我们眼前。网络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出现为创作、传播作品提供了更强大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带来了便利。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我们要充分相信网络在未来的社会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如何让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网络作品使用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的平衡点的位置,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参考文献:李响.我国

36、网络责任侵权责任研究J.法律博览,2019,(01):251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陈思航.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扬州大学,2012.4崔艳峰.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第四期.白茸.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07期.6韩成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10,43:58-62.蒋志培.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人民司法,2001,2.8刘春霖.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

37、2):1-10.唐广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国家图书馆,2004,(04):67-71.10欧阳爱辉,谭泽林.近年国内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综述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10(2):52-56.11KeithAoki,(Intellectual)PropertyandSovereignty:NotesTowardaCulturalGeographyOfAuthorship,48STAN.L.REV.1293,1296(1996).112LawrenceLessig.FreeCulturezHowBigMediaUsesTechnologyandtheLawtoLockDownCul

38、tureandControlCreativityM,PenguinGroup,2004.致谢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就要结束四年的本科生生活了。四年时间,从初踏校园的期待到离开校园的不舍,这里的一草一木都是那样熟悉,感慨万千。怀念起这四年的点点滴滴,当不负师恩,不负相遇,不负初心。首先特别感激王传良老师对我的谆谆教导。王老师不仅是我专业学习道路上的引路人,也是成功路上的启明灯,可以在我停滞不前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让我的想法可以顺利成为一篇论文。其次不负相遇。命运的齿轮将我送到山师学习,于是我有了传道授业的老师,是你们的博学丰富了我的本科生生活。也感谢陪伴我本科期间最后旅程的同学,是你们让我的本科生生涯生动有趣。最后不负初心。虽然困难和迷茫常有,但是在同学、老师、父母的陪伴和鼓励下我可以砥砺前行,不忘初心。同时还要感谢认真帮助我完成问卷的人,是你们的支持让我能够顺利完成此次的论文写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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