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600Y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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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五、子项:1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2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3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县级权限)六、业务办理项:1 .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2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3 .在渔港水域和

2、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4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5 .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6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66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000120366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00012036600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00012036600101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0

3、0012036600102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

4、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5) .渔业航标管理

5、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5 .实施

6、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7、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

8、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5)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

9、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船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

10、设置、调整专用航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实施机关:省级渔业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

11、变审批15 .要素统一情况: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设置

12、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

13、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批文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前期地方港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航标规划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港监部门不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3.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2人及以上到现场监督实施主体完成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工作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设置专用航标,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14、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2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3 .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

15、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

16、)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2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件审查3 .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17、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

18、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2 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13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14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九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

19、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4,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3 .审批结果名称:暂由地方渔业部门自行规定4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5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依据:(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九条

20、):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 1).无:无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否2

21、.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3,年检周期:无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6 .年检是否收费:无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否9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10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11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县级渔业部门、设区的市级渔业部门、省级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十五、备注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0366002二、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

22、他状况改变审批000120366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20366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00012036600201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00012036600202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

23、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

24、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

25、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

26、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

27、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

28、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

29、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县级渔业部门、市级渔业部门、省级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7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渔业部门8 .审批层级

30、:市级/隶属9 .行使层级:市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市级/隶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5 .要素统一情况: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

31、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

32、的复印件。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批文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前期地方港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航标规划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港监部门不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3.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

33、况派出2人及以上到现场监督实施主体完成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工作五、申请材料7 .申请材料名称1 .置专用航标,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

34、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六、中介服务1.有

35、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2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件审查3 .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

36、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

37、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九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渔业

38、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4.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2 .审批结果名称:暂由地方渔业部门自行规定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依据:(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九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 .是否需要办理审

39、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11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 1).无:无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否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3,年检周期:无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6 .年检是否收费:无7,年

40、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8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否9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10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11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县级渔业部门、设区的市级渔业部门、省级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十五、备注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县级权限)000120366003三、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000120366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县级权限

41、)000120366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00012036600301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00012036600302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

42、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

43、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

44、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

45、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3)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

46、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五)经费预算及来源;(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4)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

47、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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