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792573 上传时间:2023-08-20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67.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4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监督检查与验收报备,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

2、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协助核定跨市(州)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组织开展省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未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的生产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协助核定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管理;负责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跟踪检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主体职责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

4、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第六条编报依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

5、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编报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第八条编报时间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方案类型水土保持方案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

6、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条审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方案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7、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审批方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

8、负责。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审批文件;(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第十四条方案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收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收到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后,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审批部门受理后即时办结。(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二)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9、;(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第十五条审批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方案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受理审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持方案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七条限批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

10、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六)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

11、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审批条件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施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二)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六)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七)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八)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九)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

12、)和进度安排合理。第十九条方案变更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改变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或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原批准方案的30%的;(三)公路、铁路以及供电、供气、供油、供排水等线型项目,在山区、丘陵区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并且累积长度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六)其

13、他依法依规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条渣料场变更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书面同意后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纳入验收管理。弃渣场上述变化

14、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第二十一条方案公示与时效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三章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开展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15、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投资概算。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设计审批及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士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二十四条公示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

16、工行为;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进度和资金投入;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第二十六条施工资料管理施工单位应撰写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日志,按规定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植被恢复措施和施工期临时防护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第四章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理第二十七条监测范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第二十八条监测方案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17、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监测质量水土保持监测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防治的状况。监测数据应通过现场监测设施设备采集,保持完整,记录清楚。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并按照水利部有关评价标准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第三十条监测事件报告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或乱挖乱弃渣土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7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提出防治对策及建议。第三十一条监测成果报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在主体工程开工1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每季度第1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工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于每年1月底前同时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全年的监测报告;监测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第三十二条监测成果公开依法应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开,同时在建设单位项目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公开。第三十三条监理范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

19、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第三十四条监理要求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监理质量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

20、及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第五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睑收与报备第三十六条验收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三十七条验收程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21、、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第三十八条验收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开展

2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四)四级以上弃渣场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不稳定的;(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八)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九条验收公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

23、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第四十条验收报备时限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第四十一条报备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

24、,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推行网上报备。第四十二条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四十三条管护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第六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方案管理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

25、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第四十五条检查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六条信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

26、、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第四十七条检查分类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一节跟踪检查第四十八条检查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管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在建项目的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

27、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监测报告三色评价为红色以及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第四十九条检查内容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阡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第五十条参检人员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跟踪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28、第五十一条检查程序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五)印发检查意见;(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前款所称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根据需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第五十二条检查回复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

29、限。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由其依法查处。第五十三条检查公开要求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官网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第二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第五十四条核查项目选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每年现场核查的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接收报备项目的10%o第五十五条核查人员及时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

30、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第五十六条核查内容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七条核查标准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

31、,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第五十八条核查回复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第五十九条核查处罚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节问题认定及处理第六十条问题类别对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发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设计、弃渣堆置、措

32、施落实、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1)认定问题并确定责任单位及其应负的责任。第六十一条问题确认监督检查单位对水土保持问题进行认定时,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第六十二条问题整改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依法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第六十三条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约谈。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限期纠正其违

33、法违规行为。(二)通报。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在水利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其上级或者主管单位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三)重点监管。将出现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开,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四)信用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将责任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及当地信用管理网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受到通报以上方式追责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示性谈话、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十四条责任追究根据水土保持问题的数量、类别等,监督检查单位对责任单位采取本办法第六十三条中的一项或

34、者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隐瞒或者拒不整改水士保持问题的,按责任追究标准中同类问题最高问责方式予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问题的,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第七章履职督查及责任追究第六十六条履职管理清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附件2)、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附件3)及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第六十七条履职督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督查,对在履职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六十八条督查方式

35、及问题种类督查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的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主要有:(一)不依法依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审批中收取或变相收取生产建设单位费用的;(二)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未按规定接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并组织开展核查的;(四)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五)未依法依规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问题确认移交督查单位在认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时,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涉及其他审批部门、执法部门的,

36、应当移交其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七十条履职追究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职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对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开展责任追究。第七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二)通报;(三)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方式追责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其违法违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其他审批部门、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移交材料时提出建议,由接受材料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决定。第七十二条责任单位主

37、动自查自纠水土保持问题的,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L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标准和责任追究标准2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3 .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工作时序号具体问题问题责任对象追责方式一、方案编制和设计1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先行开工建设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2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擅自进行变更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3未组织完成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严重生产建设单位

38、通报批评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通过审查审批较重方案编制单位约谈5承诺制项目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较重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约谈6未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或水土保持设计工作严重滞后一般设计单位责令整改二、弃渣堆置7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且未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重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8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及以上)较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约谈9施工中乱倒乱弃或顺坡溜渣(4处以下)一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令整改10弃渣堆放未按要求分级堆放、分层碾压等一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令整改11弃渣场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隐患严重生产建设单位、

39、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工作时序号具体问题问题责任对象追责方式12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或者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落实到位不足50%较重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约谈13未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扩大施工扰动区域面积达到Iooo平方米及以上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14未按要求实施表土剥离与保护面积达到100O平方米及以上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15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拦挡、排水、苦盖、植草、限定扰动范围等)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16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截排水、工程护坡、土地整治等)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17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存在如下问题之一:拦

40、渣措施存在垮塌倾覆或贯穿性开裂;挡渣墙标准、断面尺寸、布设方式等明显不合理;排水沟标准、断面尺寸、布设方式等明显不合理;截排水沟中断、不能顺接和未设置消能防冲设施;削坡开级不符合要求,形成高陡边坡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18土地整治措施(场地清理、土地平整、松土覆土、防风固沙等)未落实面积达到Io(M)平方米及以上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19植物措施未落实或者已落实的成活率、覆盖率不达标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一般施工单位责令整改20未按照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整改较重施工单位责令整改工作时序号具体问题问题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四、监测监理21未组织开展水土

41、保持监测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22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6个月及以上严重监测单位通报批评23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一般监测单位责令整改24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较严重问题未向生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监测意见较重监测单位约谈25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总结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一般监测单位责令整改26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三色评价结论或者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严重监测单位通报批评27水土保持监测原始记录和过程资料不完整一般监测单位责令整改28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征占地在200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29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征占地在200

42、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一般生产建设单位责令整改30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监理和设计变更管理一般监理单位责令整改31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较重监测单位约谈五、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32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或通过竣工验收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33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通报批评3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一般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责令整改工作时序号具体问题问题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六、组织管理35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重生产建设单位通报批评

43、36未按要求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严重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脸收报告编制单位通报批评37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严重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38技术成果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或者篡改数据严重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通报批评39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较重生产建设单位约谈40水土保持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一般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责令整改备注:L单个项目出现一般问题4个及以上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2.单个项

44、目出现较重问题3个及以上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3.涉及水土保持信用惩戒的问题情形的认定及实施,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规定执行。4.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编制权责清单的总体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五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明确了各权责事项及履责方式,供各地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时参考。水土保持

45、行政许可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一、权责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要内容: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四、履责方式1 .受理阶段: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受理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要求;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评审。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

46、证。3 .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公开审批决定。4 .送达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后,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5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行政征收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一、权责事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号码网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9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