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材的税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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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少优,主要内容,“甲供材料”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本专题分析“甲供材料”普遍性的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甲供材料”会计和税收处理技巧,同时介绍了“甲供材料”发票管理、有关扣缴责任及合同的税收筹划。1、甲供材的原因分析与新旧政策梳理;2、“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疑难分析;3、“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5、“甲供材”扣缴责任变化的原因分析;6、“甲供材料”合同的涉税处理问题;7、“甲供材料”税务检查与涉税风险自控。,甲供材的原因分析:,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三种形式:第一种

2、是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统一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供应。第二种是包工半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分别负责供应。第三种是包工不包料,承包方仅提供劳务,工程所需材料统由发包方供应。这三种方式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承包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建设方)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

3、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专题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一、甲供材的原因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

4、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二、政策梳理(分析)甲方供材-旧政策,一、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5、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三个条件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符合条件的列明自产货物;2、具有建筑安装资质;3、合同上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建筑合同的金额;,甲方供材-旧政策,三、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三款(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

6、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什么是设备?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浙地税函【2004】436号),甲方供材-旧政策,四、财税【2006】114号文件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根据财税

7、【2009】61号文件第一条第15项,本文件已经全文作废。但是该文件的实际含义并未作废,而是提高级次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了。,甲方供材-新政策,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

8、)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供材,甲方供材新政策,大包业务:(一)乙方大包,建筑材料为购进。包括所有的原材料和设备、动力在内,大包合同额就是营业税计税依据。乙方开具全额发票。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购进材料的价款5000万元,则乙方开具全额发票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甲方凭借8000万发票在税前扣除。(二)乙方销售自产货物,并做建筑业劳务。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建筑安装费,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货物销售额。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问题1:如果乙方没有分开核算,如何处理?问题2:乙方超过180(80)万元销售额,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

9、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2、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包

10、括一方面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甲方供材新政策,甲方供材:(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例如:大包合同8000万,其中材料和设备共5000万元,设备1000万元、材料4000万元。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000万元。此时乙方开具发票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依据为7000万元。甲方凭借3000万建筑发票、5000

11、万货物销售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四)装饰劳务 假设为清包工业务,材料和设备价款500万,工程费300万,则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万元。即:营业税计税依据,既不包括甲方采购的设备价款,也不包括材料价款。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一类是货物销售发票,一类为建安发票。思考:某企业销售精装修房,签订两个合同,是否可行?国税函【1998】53号文件。(不可行,被认为是主合同一部分5%征税)(五)国税函【1999】586号 超定额部分应该缴纳营业税。,甲方供材-新政策,(三)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

12、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

13、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摘自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甲方供材-新政策,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

14、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三、甲方供材涉税风险与检查,七、总结: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一)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二)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1、由于建筑企业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思考: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税务局是如何检查?)2、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三)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经作废,地产

15、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四)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主要问题:1、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2、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3、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4、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问题描述】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发包方进行调查,调取施工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资料;取得监理公司的材料进场监理记录、材料耗用情况的检查纪录、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16、等监理资料,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进行核对。2.检查“应交税费”账户和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计提营业税,并申报纳税。,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的检查【问题描述】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主要检查方法】1.核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价款结算情况,实地勘察承包方使用的资产,调取材料采购管理部门的材料保管账和入库单、出库单,并与账面资产进行核对,核实有无以实物抵顶工程款不入账、不计收入的情况。2.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工程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核实有无发包方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

17、务或换取材料,承包方未计收入的情况。,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问题描述】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主要检查方法】1.根据企业提供的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设备利用定额、工具消耗定额、费用定额标准,检查工程施工账户借方发生额,审查领料单,检查库存材料三级账,核对主要原材料消耗是否合理,逐项审核实际消耗与消耗定额的差距,核实有无虚列材料成本的情况。,2.将施工项目决算及预算定额等有关数据与工程耗用的钢筋、混凝土、红砖等主要材料的消

18、耗量进行核对,必要时向工程概算咨询部门进行咨询认证或聘请造价师进行计算,以寻找差异,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检查是否多结转材料成本。3.检查购进原材料是否未通过“原材料”账户进行分配和核算,而直接在“工程施工”账户一次性列支,导致多结转材料成本。,4.检查“材料采购”和“原材料”账户,核实有无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5.检查“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账户贷方发生额,根据周转材料规定的使用期限正确计算当期应分摊的金额,核实有无缩短摊销期,扩大当期摊销额的问题。6.检查“原材料”账户是否出现红字,核实工程施工所耗材料与实际用料是否一致,材料成本差异是否如

19、实结转。,7.对材料采购发票连号、重号、金额较大者进行真伪鉴别,到相应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有无取得旧版发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情况,确定有无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列材料成本的问题。9.通过材料采购发票检查施工单位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是否齐全,结合资金结算方式、资金划转、运输方式等情况,检查有无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问题。,【实例】某稽查局对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审核该公司的材料采购发票时,发现从注册经营地址为本地的华林工贸公司和东方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有重号、大量连号的情况,而且单张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较大。税务稽查人员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了检索,并到工

20、商局进行了调查,证实无名称为华林工贸公司的企业,某建筑安装公司取得的开票方为华林工贸公司的发票全部为假发票。经对东方贸易公司进行检查,确认从东方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从而确定了某建筑安装公司以虚假购进的方式虚增材料成本,进而虚增工程成本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问题描述】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承包方的税务登记资料和项目登

21、记资料,核实其是否属于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从发包方取得承包方开具的发票或发票复印件,核实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有无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的行为。2.对票面注明的发票号码、开具发票单位、发票种类、发票版本等票面信息进行审核,请发票管理部门对票面的号码、水印、油墨、字迹等标记进行鉴别,到发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是否属于假发票。,3.从承包方调取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责令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从承包方或发包方调取施工合同、预(决)算报告、分包转包协议、审计师事务

22、所出具的已完工工程的审计报告,从监理公司获取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款支付证书,确定工程总造价以及发包方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在检查承包方有无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对发包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予以特别关注。,4.调查发包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检查承包方财务账簿登记的工程价款收取情况;到承包方、发包方的开户银行查核资金收付情况,查核承包方、发包方有关人员的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的资金收付情况和资金流向,核实发包方支付的资金有无回流的情况,对有回流情况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5.对发包方和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证言材料,证言材料应能证明发票填开及交接过程,资金收付情况,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有无收取开票手续

23、费的情况等,【实例】某稽查局在检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开发成本中的建安成本远大于当地同类建筑物的平均建安成本,遂对向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某建筑公司进行了检查。税务稽查人员调取了有关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预(决)算报告、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确定了实际工程造价,发现某建筑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大大超出实际工程造价。,税务稽查人员又比对了双方财务账簿记录的资金收付情况,到开户银行查核了双方的资金收付情况和建筑公司的资金流向,以及双方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等有关人员的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的存款情况,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某建安公司的部分资金

24、回流到了房地产公司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经过询问,双方承认了虚开发票的事实。,四、“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疑难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5、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

26、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

27、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

28、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

29、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

30、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四)税务处理分析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

31、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

32、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

33、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五)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

34、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

35、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36、。,答疑,1、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以及它们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答:甲供材在合同要明确数量,或计算依据。个人认为只能根据定额量计算,甲乙双方按定额量结算,超供的按市场价加采保费扣,乙方节余的归乙方或双方另行协商奖励比例。甲控材料,甲方定品牌核价,其中要考虑乙方的部分利益,要考虑乙方的采保费。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应该可以理解。甲供材是甲乙方的难题,甲供造价、质量和维修没保障,甲供存在浪费,结算扣除超供容易扯皮,而且施工过程无法控制。甲控材料甲方定品牌核价,乙方没积极性,容易变成甲供了。,甲供材: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

37、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2、甲控材:由施工单位购买,建设(监理)单位认价的材料称“甲控材”。从质量的角度说:甲控材料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但由建设(监理)单位指定的品牌除外。从计价角度上说:甲控材一般按暂估价计入预算,施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报价,一般要选择三家以上的价格供建设单位参考。由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市场价适当地加利润进行认价,同时得到 施工单位的认可。认价后的材料价格作为结算时材料价格的依据。,五、“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38、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

39、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的很少。,2、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应如何开票?,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

40、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3、甲供材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问题:老师:你好!现就上次我问的甲供材料问题想再次请教,就是你给我的答复中有这么一句话: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

41、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直接列人开发成本,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请问这个建筑业的营业税是由开发商在发生地交呢,还是施工方交,如果是开发商交的话,开发商没有建筑资质,他不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施工方交材料并没有经过他们,他们不可能交,这种包工不包料的一定要交建安营业税吗?另外我问了我们主管税务,他们说如果材料这部份没有建安发票,土地清算时不许我们扣除,这有文件吗?,其结算方式主要包括3种,一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按预算价计入预收账款,最终转入收入为甲方开具发票;二是甲方采

42、购,材料发票由甲方入账并进行材料核算,按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差价部分直接进入开发成本,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用乙方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为甲方开具发票;,三是甲方采购,材料发票由甲方直接入账开发成本,不进行材料核算,材料由甲方拨给乙方,乙方不进行材料核算,不给甲方开具发票。而合同签订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按合同执行;合同总价款中含有材料价款,结算时将材料价款剔除;合同总价款中不含有材料价款。,1、关于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即在签定工程合同内注明,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内(价外提供材料)。因此,乙方承包工程在开

43、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乙方发票开具金额。对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应由甲方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房地产座落地)缴纳营业税。,2、关于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关于扣除项目凭证

44、的确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二)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参照上述规定,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可以视同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增值额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凭材料和设备费用的销售发票计算扣除。,4、“甲供材”和“代扣代缴税

45、费”问答?,新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问:如何看待新条例、新细则对“代

46、扣代缴营业税”规定的修改?答:新细则取消了对条例设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解释,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新条例对纳税地点作了修订,由原来的大部分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改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在劳务发生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外,其他全部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第二、新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依据以上规定,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缴纳地点不矛盾;而对于以“机构所在地和居住地”为纳税地点的纳

47、税人,其纳税地点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缴纳地点就相互矛盾。因此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有关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规定。至于取消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营业税代扣代缴规定,一是“转包业务”按照现行法律被视为非法经营,不允许存在;二是分包人如果不属于“非法分包”,应属于正常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分包的营业额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是非法分包,也应该是非法行为,与“转包”行为一样不允许存在。,至于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只能视为“为以后制定政策留有余地”。根据以上分析,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之前,除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48、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就任何业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四、“甲供材料”的扣缴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因此,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

49、厂房,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如不扣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处罚,同时对承包人追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既然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也就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房地产企业不是“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不应承当建筑业纳税义务。无论如何让房地产企业代为缴纳建筑业营业税都是不正确的。取消扣缴的理由:依据新条例规定,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缴纳地点不矛盾;而对于以“机构所在地和居住地”为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缴纳地点就相互矛盾。因此新税

50、法取消了原来的有关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规定。,至于取消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营业税代扣代缴规定,一是“转包业务”按照现行法律被视为非法经营,不允许存在;二是分包人如果不属于“非法分包”,应属于正常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分包的营业额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是非法分包,也应该是非法行为,与“转包”行为一样不允许存在。至于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只能视为“为以后制定政策留有余地”。根据以上分析,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之前,除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就任何业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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