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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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讲义,内 容,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管理,一、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和职责作出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管理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危害源的治理、建设

2、项目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与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以及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统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工作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队伍来承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还必须规范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专业队伍的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需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者之间构成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必须同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享有的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的权利,以及职业病人应当享有的医学照顾

3、、生活保障和工作安置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病人应

4、当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在变动工作单位时或者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三、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

5、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3、作业管理或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程度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

6、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6、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围绕上述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创设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制度,依法参加工

7、伤劳动保险。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不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四、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的内容,(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监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及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

8、化硅10%以上粉尘的;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监督内容,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a、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b、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c、评价单位是否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

9、书(详见样本)。,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允许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六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查:a、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b、卫生行政部门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c、评价单位资质。,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40号 中国

10、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石化股份安2003310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公司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我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此复。,(二)职业卫生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专职或兼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职业卫生培训和劳动合同订立,1、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保障措施之一。,职业卫生培训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中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即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检查用人单位的培训计

12、划、培训记录和劳动者的学习笔记。必要时可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进行提问。,2、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a、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c、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同时,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同意后

13、,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之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之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抽取某些作业岗位的部分劳动者,然后对应调取其劳动合同。,(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日常监测:a、用人单位实施的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b、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之一,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

14、患。,2、定期检测:,a、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b、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其检测、评估结论应当保证客观、公正。,监测和检测,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定期检验与测量称为“检测”把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验与测量称为“监测”,含有经常性动态监视之意,并要求“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五)职业

15、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现场实地察看有无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防护设施是否有效。*抽查劳动者是否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索取用人单位购进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证件,如企业营业执照、效果评价报告等。,(六)应急求援措施,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及

16、应急通讯设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八)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1、健康

17、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 业;在岗期间体检,若发现有职业损害的,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卫生部关于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通知,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损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健康事件的报告。有关媒体对民工中毒或者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治,有的企业主对中毒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闻不问,甚至拒付诊

18、疗费用等违法现象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和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别是维护广大外来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工职业健

19、康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二、狠抓落实,做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本地区危害严重企业的整治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以儆效尤。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九部门文件精神,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形成综合整治合力。,要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确定整治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狠抓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三、认真做好劳动者

20、的职业健康保护。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凡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不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不按照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观察、诊断、鉴定、治疗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要简化手续,方便劳动者就诊,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

21、的救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2、职业病诊断、鉴定。,本人居住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诊断;提供有关资料;有资质单位的三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生集体诊断;职业病报告;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接到诊断证明书三十天之内进行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及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

2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中,要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我部规定的审批条件,遵循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尽快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对于已经获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二、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

23、凡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视为无效诊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工作。(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

24、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处理。,(五)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六)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职业病防

25、治法实施前已经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新鉴定。,(七)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如实提供既往诊断活动的资料。(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九)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国家负责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医

26、师的培训,各省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的培训。根据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尘肺病诊断医师的培训,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统一负责组织。,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 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3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二、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

27、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凡违反规定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当视为无效诊断。,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 有关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

28、部门不应受理。(九)、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急救措施等内容。(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我国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接触限值:MAC、TWA、STEL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 TWA:8h工作班以及40h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长期反复接触该浓度(有害物质)几乎所有工人不发生有害健康效应。STEL:在遵守8h TWA容许浓度的前提下,允许工人短时间接触而不至于发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组织操作或麻醉作用的水平,以15min-TWA表示。C:在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浓度(以15min测定值表示)。TWA浓度的采样方法:个体采样、定点采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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