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规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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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證券市場法規與實務,第一講市場法規,2,公司法,3,公司法,公司法所稱之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依照該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公司種類,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

2、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5,外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6,負責人,種類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責任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3、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7,經理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8,投資限制,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

4、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9,借貸限制,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10,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發起人: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發起設立程序 1、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2、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11,募集設立程序,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招募股份

5、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者,其總額。,12,募集設立程序,訂立章程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13,股份,股份與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特別股公司己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

6、,除應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股票發行時期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14,股份轉讓自由原則,原則: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 之。例外: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股票轉讓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15,過戶之效力及停止過戶期間,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

7、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16,公司股份買回限制,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例外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特別股 反對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收買股份請求權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市價收回抵償結欠公司之債務。前二者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 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8、。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不得享有股東權利。,17,股東會:類型,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18,股東會:召集人,董事會: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少數股東權

9、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19,股東會:召集方式,20,股東會:召集事由,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董事競業禁止以發行新股分派股息紅利 公積撥充資本(證交法261),21,股東

10、會:股東提案權,提案權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方式: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受理期間: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內容: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參與討論:親自或委託他人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事由: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提案超過一項者超過三百字者,22,股東會:出席,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

11、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23,股東表決權,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 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12、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24,表決權行使方式,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

13、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25,股東會決議,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假決議: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14、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 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4)變更章程,26,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27,董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證交法26之3: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28,董事:

15、候選人提名制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受理期間: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提名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檢附被提名人基本資料,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29,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續,董事會

16、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提名股東於公司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30,董事解任及補選,解任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補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證交法26之3: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

17、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31,董事長與常務董事,董事長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常務董事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32,董事會召集,

18、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33,董事會決議與職責,決議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職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

19、內提起之。,34,董事會財務報告,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35,監察人,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36,監察人職責,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比較: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董事發現公

20、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37,股息紅利,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38,股息紅利,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

21、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39,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於完納

22、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特別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40,公司債,決議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總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為有擔保之發行。,41,公司債發行消極要件,無擔保公司債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

23、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公司債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42,公司債轉讓與轉換,轉讓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轉換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

24、權。,43,債權人會議,召集人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 事由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44,發行新股,分次發行新股,或發行增資後之新股,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45,發行新股員工認購,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

25、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公司對員工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46,證交法28之1,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前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

26、。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47,減少資本,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48,重整,事由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聲請人公司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49,重整前,法院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企業財務業務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

27、告法院。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50,重整裁定,公司重整人 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重整監督人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職責1、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2、決定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 3、決定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關係人會議1、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2、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3、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51,重整完成效力,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

28、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52,解散,事由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判。效力 一 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二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

29、之責任。,53,關係企業,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相互投資公司,指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54,練習題,依公司法規定發人募集與發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的多少比?(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55,練習題,使少股東提案權,該股東所提議案以多少字為限,超過者入議案?(A)500 字(B)300字(C)200 字(D)100 字,56,練習題,有關股份總及表決權之計算,下敘述何者正確?(A)無表決權股東之

30、股份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B)對表決事項有自身害關係而得使表決權之股份,算入已發股份總(C)選項(A)、(B)皆正確(D)選項(A)、(B)皆錯誤,57,練習題,董事或監察人能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股份總多少比以上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召集?(A)百分之一(B)百分之二(C)百分之三(D)百分之五,58,練習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發現公司有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即向誰提出報告?(A)董事會(B)其他董事(C)會計師(D)監察人,59,練習題,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多少日內提起之?(A)二個月(B)二十日(C)三十日(D)十五日,60,證交法,6

31、1,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國際合作: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62,證券交易法:定義,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範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 適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募集: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發行: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63,有價證券,政府債券:公債公

32、司股票:普通股、特別股 公司債券:擔保或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證交法28之3)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表彰此認購權之文件。新股權利證書:依公司法第240、241條規定,公司以盈餘或公積撥充資本者,股東得依其持股比例或章程規定,配發新股,因新股須變更章程後始得發行,故於新股發行前,以此權利證書上市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台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64,有價證券募集,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

33、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公司依本法發行新股者,其以前未依本法發行之股份,視為已依本法發行。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65,有價證券募集:申報生效制,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權範圍: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 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

34、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即可生效。禁止規範: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核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66,評估報告,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評估報告、律師法律意見書: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之發行新股者。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之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者。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35、募集設立者。發行公司債對外公開承銷者。,67,評估報告之豁免,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者,得免出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律師法律意見書。證券商取具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68,不得募集事由,公司有左列情形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申報資本公積轉作資本案件有左列情形者得退回其案件: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之情事。,69,退回事由,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案件,發行人自接獲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辦理現金、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

36、執行有重大缺失者。申報日前一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70,停止申報生效,事由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退回 發行人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71,申報生效後應作事項,辦理現金增資者,在其現金增資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 於經濟部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

37、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72,撤銷申報生效,事由自申報生效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價金返還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或核准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應於接獲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73,發行股票,募集設立者,於 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以外之發行人,辦理下列案件或於最近一年內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報告,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1.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免提撥對外公開發行者。2.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辦理合併收購或分割

38、發行新股者。3.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者。4.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符合股權分散標準者。,74,興櫃股票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75,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及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於收到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

39、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得適用公司債總括申報方式:1.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且合計屆滿三年者2.最近三年內均依規定,定期、不定期公開揭露財務業務資訊3.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應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76,交換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二年以上之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交換標的之保管方式,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77,轉換公司債,面額

40、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其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於轉換辦法中訂定一定期間隨時請求轉換。受理轉換之請求後,其以已發行股票轉換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轉換者,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外,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一律為記名式。發行以外幣計價之轉換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78,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人申報發行員

41、工認股權憑證,其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發行人發行認股價格不受限制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應於章程中定之。,79,個案申報生效,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無償配發新股者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申報公開招募者,經申報生效後,應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80,股款繳付與股票交付,

42、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如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公告之股款繳納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認股人逾期不繳納股款,即喪失其權利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81,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

43、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82,承銷,定義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類型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83,承銷商,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其最高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84,投保中心認購,初次上市(櫃)、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辦理對外公開銷

44、售時,應先行保留承銷之普通股股份一千股(存託憑證一千單位),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購。,85,公開銷售,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競價拍賣。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洽商銷售。,86,競價拍賣,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87,詢價圈購,普通股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規定如下:

45、專業投資機構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十萬股孰高者,88,洽商銷售,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附認股權公司債,89,公開申購配售,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90,公開說明書,定義:謂發行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依本法之規定,向公眾提出之說明文書。編製: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

46、審核時,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91,公開說明書虛偽或隱匿,請求權主體:善意之相對人請求權對象: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不法行為: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民事責

47、任: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92,公開說明書記載,最近二年度主要產品別或部門別毛利率重大變化之說明:毛利率較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對毛利率之影響 公司已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以書面備置於下列場所,供投資人查閱者,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次募集發行案件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總公司。,93,健全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之

48、職能: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加強董事及監察人之獨立性 加強經營者與會計師對於財務報告編製不實之責任,94,獨立董事制度,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兼職限制: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95,獨立董事制度,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依公司法第二

49、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違反依前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獨立董事缺額補選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96,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設置任意: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強制: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組成成員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97,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職權範圍: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50、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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