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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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第四条本市献血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

2、、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规划建设的固定采血点、献血宣传动员、采供血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奖励、临床用血费用减免、血液应急保障等工作所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规章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指导高等院校、中小学

3、开展献血知识教育,提高在校师生献血知识知晓率,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献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的停放提供便利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固定采血点标识标志的设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保障等有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发

4、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应急保障机制,启动应急预案。第九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和血站等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推进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十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工作。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应当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鼓励其他具有媒介资

5、源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献血公益宣传。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优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街道文明村(社区)评选。第十二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每年12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78月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周、日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血站是

6、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十四条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禁止采集未经身体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第十五条血站应当做好以下献血服务工作:(一)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进行保密;(二)建立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结果;(三)定期组织献血活动,扩大固定献血者队伍;(四)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五)其他有利于促进献血的工作。第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7、依法公开以下信息:(一)血站依法执业相关信息;(二)献血站(点)位置、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等信息;(三)献血流程、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流程;(四)献血奖励的相关信息;(五)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序;(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采血点包括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一个固定采血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采血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采血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

8、安、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辆停放的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及流动采血车停靠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采血保障工作。第十九条献血者在献血时应当出示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健康信息。献血者献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一次按捐献全血100o毫升计算。成分血的献血量、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O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科学、合理用血,加强

9、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第二十三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卜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一)献血100O毫升以上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二)献血不足IoOO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按照献血量的3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

10、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三)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次数每次累计免交100o毫升的临床用血费用。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减免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患者减免临床用血费用;医疗机构不具备减免条件的,患者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血站减免。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5次以上不足10次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奖励;(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10次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三)有

11、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在本市荣获市级以上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给予以下优待:(一)免费游览市、县(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挂号费、住院押金、停车费;(四)由用血医疗机构每年提供一次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五)在评优、职称评聘中给予优先。第二十七条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时可以享受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商场、影院、餐饮等社会单位为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优惠或者优待服务。第二十八条对参加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后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和12天休息,补贴标准、开支渠道和奖励方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无偿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学校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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