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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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黑财金(2020)65号),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农业农村(畜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

3、保险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引导承保机构支持农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开展农业保险种、养主要品种的种植成本、养殖成本等信息。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农险气象预报等服务工作,提供气象监测、预测与气象分析等气象信息,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应逐步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畜牧)、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4、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予以支持。第六条我省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W镶耨:字体:(默认)楷体GB232,(中文)楷体(大豆)、糖料作物(甜菜)、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第七条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

5、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第八条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比例具体为:(一)种植业:中央45%,省级25%,市县10%。(二)养殖业:中央50%,省级25%,市县5%。(三)森林:1.公益林。中央50%,省级25%,市县15%o2.商品林。中央30%,省级25%,市县15%。第九条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脱贫县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不低于5%,非脱贫县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不低于10%o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按照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保费规模权重为80%。第十条农户和农

6、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外的保费。其中,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保费的35%o第十一条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业直接物化成本最低档次保险,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全额补贴,对于投保档次超过最低档次保险保费的脱贫户,仍按最低档次保险保费的标准给予补贴。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植养殖业保险,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全额补贴。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对保费补贴分担比例、保险品种保障水平和费率、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进行调整。第三章保险方案第十三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在充分

7、听取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保费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第十四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等。第十五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

8、期熊净字体:(默认)楷体3312,(中文)楷体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源、机耕和地膜等.3U成本。对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1懒弟即字体:(戏体楷体工B23I2J中文,喃T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飞程浮字体:(默认)憎体2312,(中文)楷括灾害木

9、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对有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需求,各地和承保机构可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对超出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也可通过商业保险开展。第十六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七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

10、部门审核或备案。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八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生省直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_4-2)。第十九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省级财政部门

11、。第二十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结算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报省级财政部门。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H麟的:字体:(默认)楷体侬33(中文)楷体I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12、、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f克力字体:(默认)楷体GB23I2J中文:楷体I财政补贴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勿臃克即字体:(默认)楷体-融312,(中文)楷皮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辘耨:字体:(默认)带体侬312.(中文)楷不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五)五关表格。

13、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填报/W想浮字体:(默认)楷体B232,(中文)楷体I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生11、12),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生2-1、2-2)O,(六)其他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雅静:字体:(默认)楷体侬3I2J中文:楷体I说明的材料。,(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地应填报上一/Y/P:字体:(默认)带体3312,(中文)楷体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生1-3)。第二十二条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

14、基础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履行审核职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扩大审核范围。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飞般浮字体:(默认)楷体翔2312,(中文)楷体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

15、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A(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雅耨:字体:(默认)带体卵2312,(中文)楷皮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三)相关表格。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填报农业/嫌耨:字体:(默认)楷体3312,(中文)楷才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上32)。,(四)其他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雅慧:字体:(默认)带体3312.(中文)楷体说明的材料。第二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

16、正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二十六条对于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报送的材料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有关省直单位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

17、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的留存主体是各地财政部门。对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各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省级财政收支状况、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第二十八条各地财政部门在当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各地财政部门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应向省

18、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第二十九条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省级财政部门将按规定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备查账,掌握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各地财政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可在次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第三十一条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相关省直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

19、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第三十三条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20、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承保机构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o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五条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0岂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费用率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1。工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六条各地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各地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

21、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第三十八条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

22、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第四十条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

23、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第四十一条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24、4月30日前,填报省级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5),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四条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虚构、串换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

25、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第四十五条对于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单位、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可向财政部提出暂停补贴的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组则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作出调整。省财政厅此前发布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6)6号)同时废止。附: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4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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