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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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学院的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学院所签订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与修建类项目(含建议书、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教材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大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物资采购类、政府购买服务类,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类,技术合作、转让类等项目合同。第四条达到规定限额金额以

2、上的项目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第五条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学院各类合同归集部门为办公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各类合同签订承办部门负责拟写合同文本,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凡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的格式,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第七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合同应当由院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部门名义,签订任何合同。第八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审查

3、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与合法。第九条合同签订经办人及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评审和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内容中应约定:如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由学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受理解决。第十条合同签署后,留存一份合同文本的原件送档案室存档,并送交

4、办公室、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各一份,作为付款和收款的依据及备案和监督之用。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合同承办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失职责任。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验收合格,服务项目、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达到要求并执行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价款结清为准,无遗留问题等。第十三条履行

5、合同应做到按合同约定一一对应,符合合同要求。如采购合同履行要求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服务类合同履行先考核、后付款;出租、出借类合同履行先支付租金,后结算等。对定金、质保金和预付款的收支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院在每年年末应对年度学院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合同签订承办部门、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室要书面报告合同管理、履行及监督的情况,并对存在的失职、失察行为进行问责、追责,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合同期限内续签合同,应由合同签订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约定考核结果,并依据双方履约情况,符合合同续签条件,由合同签订承办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

6、究同意后,方可依按合同签订流程办理续签手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续签,续签后合同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要变更(含数量或价格增减、服务或合作内容调整等)、解除合同时,由合同签订承办部门提出,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与签约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变更、解除,变更、解除后的合同文本办理相关签署、盖章手续后,留一份原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合同一起归档。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变更、解除的,按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7、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内容的凭证归档备查。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订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重大的合同纠纷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或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或诉讼的承办部门,在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档

8、案室归档。第二十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 .验收、付款等有关材料或凭证;3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4 .有关当事方违约的证据材料;5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六章合同的责任管理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承办部门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联络合同对方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签订合同前拟写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法律顾问审查;按流程经批准依法签订合同后,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避

9、免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并接受监督;在履行期间如发生问题或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纠纷要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汇报,配合做好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承办部门和职能部门应秉承公平、诚信的原则有效地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合同签订承办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终止或按程序办理续签手续。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给学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技术类合同、合作办学协议等,由责任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拟写合同文本内容,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凡涉及重大事项,应当有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的会议纪要或决议,才能按流程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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