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塑料制品30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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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塑料制品3000万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通亿可思塑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塑料制品3000万件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3.33施工工期3

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99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8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的行业类别中的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

3、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中的淘汰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2、与相关用地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利用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项目建设不需新增工业用地,因此不涉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相关政策要求。也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3、与海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港大道2169号,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

4、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该区域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本项目产品为塑料制品,主要用作汽车电池盒塑料外壳件,属于汽车零部件中的一种,因此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定位和规划选址要求。4、与海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本项目与海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88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海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要点规划环评批复具体内容本项目情况1(一)加

5、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集约发展,突出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加强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促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本项目位于海门区滨江街道滨港大道2169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租赁方(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符合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积极推行区域的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证书,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2(二)进一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

6、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及制品、电子机械等产业的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塑料制品汽车电池盒塑料外壳件,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符合3(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空间管控。严禁开发涉及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江海风景名胜区等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做好规划与上述生态空间之间的缓冲隔离。根据报告书结论,在滨江工业城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周边、浒通河两侧等区域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加强规划控制本项目建设地不在江苏省国家级

7、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会导致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F降符合4(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相关实施方案,明确开发区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完成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基础上,按照倍量削减相关要求,制定开发区污染物减排方案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本项目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废气及噪声均可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开发区内部平衡符合5(五)严守资源利用上线,落实资源、能源利用管控要求。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

8、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不使用水资源,年用电量较少,不影响当地能耗总量目标符合6(六)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根据开发区功能分区及定位,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要求本项目已通过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准入审批符合7(七)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做好开发区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根据监测

9、结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项目建成后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废气、废水、噪声等例行监测符合8(八)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本项目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区域符合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加快开发区内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燃煤锅炉淘汰及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建立污水处理厂事故排放不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保障区域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与海门经

10、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H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限制和禁止进驻项目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l-2o序号总体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1中心商务区的创新转型产业园以原有企业搬迁、转型等现代服务业为主,限制新增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园禁止引进含酸洗、电镀、喷涂等工序的项目。滨江工业城规划的四大产业组团尽可能错位发展,严格控制废水排放量大、HCl排放量高的项目入区本项目位于海门区滨江街道滨港大道2169号,不属于中心商务区的创新转型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符合2海门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本项目不在海门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符合要求符合3距离江海

11、风景名胜区二级管控区100m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的项目。邻近清水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工业用地,加强入区企业跑冒滴漏管理,设置符合规范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企业废水不排入上述敏感区域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南侧l7km的海门区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符合要求符合4邻近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的项目,居住用地周边200m范围内禁止引进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的项目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居民点为项目东南侧310m处的江边村居民,且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符合要求符合5对于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具体项目引进在满足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应执行本次制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单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不在规划环评的重点发展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符合表1-2与海门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相符性单中6入区企业要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现有未及时履行验收手续的企业须按“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

13、建设项目”文件要求完成整改,定期开展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按要求公开区域环境质量情况本项目将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建设完成达三同时验收条件时将及时开展“三同时”验收,将定期开展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按要求公开区域环境质量情况符合7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禁止建设燃煤供热设施,确需自建供热设施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本项目未建设燃煤供热设施符合8持续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在工业企业废水接管率持续保持100%的基础上积极提高区域再生水利用率,结合开发区内分散农村居民点集中安置,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积极推进东洲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提高至25%,有效减轻污水厂尾水集中排放对纳污河

14、流水质的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符合9排水量小、污染轻的项目优先引进;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所有生产工艺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分质安全处置本项目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嫌、苯乙烯、丙烯睛、氨等注塑废气经有效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分质安全处置符合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1)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性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15、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l号)及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1877号),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海门区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最近距离约为1700m。项目周边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L3项目周边空间管空区域红线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kn)方位与本项目距离海门区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包括5个区域。区域1:东至张骞大道以西约1400米,西至浒通河以西700米,南临长江,北至长江堤岸100600米处;区域2:西至日新河,东至青龙港,南临长江,北至长江堤岸100-600米处;区域3:三厂街道和常乐镇区域,长9.5公里,宽

16、50米区域;区域4:西至临永汽渡,东至海门边界以西100米;区域5:西至十八匡河以东450米,东至海门启东界,宽度100米;区域6:北至苏州路,南至杭州路,东至东江路,西至浒通河以东150米-500米6.14S1700m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及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1877号)的要求。2)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3大功能7个分区

17、,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项目与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近距离约为5km,项目不在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覆盖范围内,因此项目建设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3)与省政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对照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力+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力,个总体管控

18、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港大道2169号,属于长江流域及沿海地区,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14。表14与省政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空间布局约束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

19、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空间布局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

20、及管控单元内,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不属于污染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产业;不属于化工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南通市海门区范围内平衡,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

21、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22、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府规定的期别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建设不新增工业用地;生产过程不使用水资源;生产采用能源为电力,不涉及禁燃区的相关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

23、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4)与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对照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5o表15与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要求间局束空布约1 .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

24、)等文件要求。2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产业:不涉及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不属于石化项目;不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内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 .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戈IJ(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己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

25、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

26、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

27、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南通市海门区范围内平衡,不突破区域排放总量(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境险控环风防1 .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

28、2020)46号)。2 .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

29、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储备环境应急物资;不涉及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源用率求资利效要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富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 .化工行

30、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本项目不采用高污染燃料;不涉及化工、钢铁

31、行业技术水平要求;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中相关要求。5)与海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对照南通市海门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21)85号),海门区全区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滨港大道2169号,属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管控单元。表1-6与海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优

32、先引入: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3)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4)进一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及制品、电子机械等产业的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塑制品制造,不属于禁止引入项目,且企业已有入园协议染排管空污物放r(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

33、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南通市海门区范围内平衡,不突破区域排放总量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健全四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2)建立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3)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监测与管理;危险废物严格

34、按照要求收集、存放和处置源用率求资利效要(1)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项目;生产过程不使用水资源,能源主要为电力,采用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设备为国内较为先进的设备,单位产品电耗可达到同业进行水平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三

35、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85号)中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本项目所在区域So2、No2、COsPM2.5及PMlO相关指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Ch的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因此区域属于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区。根据南通市2022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计划,通过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扬尘污染,减少03的排放量,从而逐渐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36、2021年),长江(南通段)水质为1111I类,水质优良,其中,姚港、小李港、团结闸断面水质保持II类,启东港断面水质为III类。根据噪声检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在良好状态。项目建成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均有效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需新增工业用地,不需新建工业厂房;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自来水,能耗水平较低,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

37、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符合环境准入条件。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相符性分析见表l-7o表1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性一序号负面清单是否符合要求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

38、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

39、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

40、除外本项目不涉及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业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中的相关要求。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

41、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l-8o表1-8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一序号文件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2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

42、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本项目不涉及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

43、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涉及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44、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距离

45、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涉及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涉及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

46、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涉及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本项目周边不涉及化工企业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度、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燃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涉及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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