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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内容,一、股东(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股东(控制人)的行为规范,基本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公司内部规定,基本法规体系,法律规定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基本法规体系,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基本法规体系,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基本法规体系,自律性规
2、则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基本法规体系,公司内部规定公司章程中规范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权的含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持股比例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的比
3、例对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影响力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 符合上述任意条件的,就可以认为拥有控制权,股东权利的使用,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行使权利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股东权利的使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高于其他股东的股权,因而享有了比其他股东更大的权利权利的不平衡常常导致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如操纵董事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违规获取担保等,股东权利的使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发34号文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权利的使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
5、的利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治理五独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二十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
6、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一)人员独立,具体要求: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聘任决议履行任何的审批程序;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向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不得无偿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一)人员独立,人员不独立表现形式一些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命在公司股东大会选
7、举后仍然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总经理等经营层由股东直接指派。某些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直接向上市公司指派财务总监,并为派出财务总监发放薪酬。上市公司高管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关联单位任职。,A公司案例 2007年10月24日,A公司公布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报告称,公司存在总裁兼任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总经理的问题。后来逐步得到了整改。B公司案例 2008年11月18日,某地证监局向B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1)B公司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控股股东市投资控股公司发放。(2)董事、监事的薪酬直接由控股股东考核确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8、十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二)财务独立,具体要求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不得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帐户;不得不当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的运作,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决策。,(二)财务独
9、立,案例一:某公司资金占用案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某公司大股东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双环科技资金累积4.461亿元。某公司2006年6月16日披露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新的资金占用。截至2006年10月31日,集团占用某公司资金余额为2.366亿元。2006年11月21日,集团才用现金偿还全部占用资金。直至2007年1月10日某公司才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本所对公司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案例二:日常费用垫付案例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2007年9月之前,该公司为控股股东垫付基本工资,控股股东为该公司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
10、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该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本所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三:干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目前部分集团公司在上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时,为便于自身与审计机构的博弈或沟通,往往要求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聘任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三)业务独立,具体要求避免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
11、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三)业务独立,案例一、甲公司同业竞争 2007年7月19日,甲公司收到证监局限期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甲公司和控股股东在电子市场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甲公司和集团在相同地域经营通讯产品专业市场。近年来,甲公司在全国各地不断拓展投建新的电子产品专业市场,集团亦在外地设立了电子市场。甲公司与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经证监局巡检指出后,甲公司与集团积极协商解决办法。2007年9月14日,甲公司收到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承诺今后不在同一城市内单独经营与甲公司具有同类业务的市场。,案例二:乙公司与集团公司违规关联交易案2008年5月15日,
12、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集团公司(也是上市公司)签订矿产资源费使用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集团缴纳每年3.05亿元的卤水资源使用费,该使用费标准是以集团所有的某矿的评估值为基础,并以5%的折现率计算所得。2008年6月30日,发展公司又与集团签订了矿产使用费补充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其关联企业供应的卤水应当以每60立方米305元的新标准另行向集团缴纳资源使用费。该项关联交易2008年交易金额约2亿元,占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8.3%。2008年6月30日,发展公司按补充合同的约定向集团缴纳了2008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使用费8971.5万元。,对
13、补充合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乙公司未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08年7月30日公告的2008年中报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说明。2008年12月9日,公司在我所督促下发布临时公告就补充合同事宜进行了详细披露,并于2008年12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对两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
14、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具体要求: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上市公司重大决
15、策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生产经营活动。,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机构不独立案例,某公司与股东营销系统不独立案例某地证监局200864号现场检查报告显示,某公司国内营销系统与其控股股东家电营销系统合署办公,双方共用一套营销管理、售后服务信息与结算系统。机构独立与业务独立均存在较大问题。解决措施:2009年5月,某公司披露以定向发行的方式整合股东家电业务,消除前述问题。,某集团无偿转让商标案例某集团向上市公司无偿转让“格力”商标2005年12月21日,某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商标权转让合同书,将其商标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权、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
16、使用许可权、标记权、请求权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以及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的商号权)无偿转让上市公司。商标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商标是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的无形资产,本次商标转让消除了上市公司在资产完整性方面的缺陷,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共赢。,其他方面要求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
17、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待偿债务、代垫款项、对外投资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刑法修正案(六)明确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方面要求具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
18、握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二、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体系:,第一层次,国家法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包括: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协议董事声明与承诺 业务管理指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指引公平披露指引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指引异常波动披露指引,工作备忘录股改承诺的监管股东会议程序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股权激励办法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的上市公司信息是投资者投资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主要交流载体。为防止证券
19、市场的欺诈、不公正,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何披露?,满足投资者需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时间及对象: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
20、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首次披露时点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处于筹划阶
21、段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持续性披露,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时临时报告:及时披露 定期报告:法定期限内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同样信息)不能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信息公平披露指引严禁差别披露:时间、内容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调研、路演、采访特定对象:研究机构、机构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披露内容,所有对公司
2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什么?,信息披露内容,解析:“价格敏感”信息 除业务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以外,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关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简介,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图,信息披露内容简介,定期报告披露的基本内容:公司的基础信息公司的股东信息公司治理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重大事项报告期财务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简介,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非关联交易事项非交易事项:发行与上市股东信息董事会、监事会、
23、股东大会决议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简介,信息披露内容简介,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重大的非关联交易,非重大的非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非重大关联交易,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非关联交易无须履行临时披露义务,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应披露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购买、出售资产(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含承担费用、提供资金)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内容简介,常见的临时公告,重大交易(非关联、非日常经营)10公告: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交易利润50股东会讨论:总资产、主营业务收
24、入、净利润、净资产、交易利润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30万关联法人:300万&净资产0.5%:董事会公告 3000万&净资产5%:股东大会讨论异常交易:价格涨跌幅偏离值20;核实程序澄清公告:媒体报道、停牌处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证券法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如果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2、投资人(或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在5%以上后,其持有股份每增减5%,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第八十六条),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信
25、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1月30日颁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
26、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求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拟订中,与中央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在本所的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
27、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二)增持目的及计划;(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五)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六)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
28、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对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如收购、吸收合并、资产重组、控股股东持股情况变更,或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向相关各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问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该积极配合,将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如果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过错导致信息无法真实、准确、及时
29、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对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证券法第四节的相关要求“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证券信息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对内幕信息的处理原则,保密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严禁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交易 不得使用本人、亲属或者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不非法获取,不传播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禁止利用职权、同事及朋友关系打听和非法
30、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二)具体要求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含业务重组)或债务重组的;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自身经营状况
31、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未对外披露前不得泄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特定人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非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案例一:控股股东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某国资公司在重组旗下三家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006年12月22日,某省政府批复同意该国资公司重组当地三家上市公司。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国资
32、委批复同意三家上市公司重组事宜。该国资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属于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未如实回复深交所问询。2007年2月9日、3月14日我所连续发函,要求该国资公司就是否在当前或未来半年内筹划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合作等重大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该国资公司均书面答复:“在当前或未来半年内筹划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合作等重大事宜”,未如实回复深交所。深交所对该国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这是深交所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首次进行处罚,提醒了国资身份的股东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案例二2004年9月8日,天津某集团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协议,该集团公司以1.68亿元收购该市某上
33、市公司40.14%股份,但基于代购协议的安排,上述股份由该市国有控股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而天津某集团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于2005年3月对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改选,实质控制了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某集团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约收购义务;而某投资公司、某交通公司在回复本所问询以及2005年3月3日刊登的公告中称,“其受让的国有股股权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其他实际出资方和与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做出的安排,以及通过该协议或安排转移股东权益的情况”,与上述事实严重不符,未如实履行信息
34、披露义务。,2006年8月8日,天津某集团控股的某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交通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两公司持有该上市公司的40.14%股权。该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某、天津某集团、某投资公司、某交通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股权变动信息。本所对公司监事王某(实际控制人)公开谴责并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案例三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某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3日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拟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重组。上市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所发出临时停牌申请。但公司在申请停牌前,曾于2007年9月22日刊登澄清公
35、告,称董事会经询证控股股东,确认未来三个月无重组、收购等相关计划或运作事项。其后在2007年9月26日和10月12日,该上市公司两次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均称经向控股股东等相关当事人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无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无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公司及有关人员无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无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案例四:截至2007年3月5日某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异常,该上市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36、公告披露,公司没有任何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2007年3月16日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再次出现异常波动,3月19日该公司刊登相关公告披露,公司需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申请股票停牌。3月20日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公告显示,早在2006年12月24日控股股东就与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某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某集团36.9%股权确认为国有产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某未将与其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上述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对市场产生了恶劣影响。本所对该集团及其冯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不公平披露 一些国有控股公司应国有控股股东的要求,在一些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单独向大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比如在月度、季度或年度财务数据对外披露前,单独提供给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甚至提供给一些行业协会。这种情形在许多公司的巡检报告中时有发现。,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