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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劳动监察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我国劳动监察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不服从加班的安排,每次要扣除三分之一的奖金,累计三次不加班,要被解除合同。另一家公司规定,女职工在岁前不能结婚,否则将解除合同;一家销售公司规定,业务员必须在个月内回收货款,否则将从工资中扣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必须有一人要辞职”,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此项内部规定,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该厂年轻员工本来就多,有些人谈了好几年恋爱,正筹备婚事,单位突然出台这样的规定,让
2、他们陷入痛苦抉择。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一些企业的员工。就职于一家知名通讯公司的郭宇华一点也不惊讶:“这很普遍,很多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熊先生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年月,他与公司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他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前几天,熊先生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年,所以他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元违约金才能调离。,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关于童工: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数字,全球范围内至少有2.1亿5岁至14
3、岁的童工,如果再把1.4亿15岁至17岁从事“经济活动”的青少年计算在内,童工和童佣的总数超过3.5亿。全世界每年有22万名童工死于各类工伤事故。中国的儿童人口总数是2.67亿,居世界第二位;儿童人口比例是20.1%,居20国中的倒数第三位;男女儿童性别比例居20国中的第一。,血泪:凉山童工白菜般东莞买卖,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为保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
4、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现延长14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
5、间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一)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和休息制度。1、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
6、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2、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和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7、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休息与休假 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这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能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一条)
8、同时又规定在(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四十二条)。,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一)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
9、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国这朋关工时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一
10、)职业介绍机构 是指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者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依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
11、构。(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与认定的专门机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此规定设立了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在前述8项主要事项外,还有大量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未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
12、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思考:1、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自愿加班能不能要加班工资?3、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4、能安排还给宝宝哺乳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吗?,一、日常巡视检查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人员按照制订的规划,以一定的周期和频率主动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它是世界各国劳动监察机构通行的工作方式。二、书面审查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第二节 我国劳动监察的内容,三、接受举报投诉
13、 接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举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二是,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个人。举报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备“非涉案”这个基本条件。“非涉案”是指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或个人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三是,举报的范围是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制度的原则 一是,便民原则。二是,保密原则。三是,实事求是原则。,投诉制度的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二是,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的举报人保密规则。三是,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专项检查 为了集中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定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