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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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范玲敏,进出口实务,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内容(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是指根据卖方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不同而划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方面的风险、责任与费用负担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经常使用的行话,在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都采用了贸易术语。由于贸易术语是按照卖方在交货方面是否承担某项合同义务来划分的,并且反映了价格构成,因此又称“交货条件”或者“价格条件”。,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适用的运输方式风险转移责任承担费用承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际

2、贸易术语的成文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制定机关=国际商会2.内容=定了11个术语3.2010年修订原因:(1)无关税区的发展;(2)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普遍应用;(3)运输技术的变化。4.贸易术语的划分依据=双方是否承担某项合同义务(承担义务的大小)5.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卖方义务(10项):A1;A2;A10;买方义务(10项):B1;B2;B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分类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

3、、DDP。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

4、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CFR一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共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海运+内河运输=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2.交货方式相同=象征性交货合同 货物=卖方-承运人3.交货地点相同=出口国“装运港船上”=已装船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日期=交货日期4.风险转移时间相同=装运港船舷5.进出口清关及过境海关手续(1)出口清关=卖方负责(2)进口清关+过境运输

5、的手续费用=买方负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区别装运港-目的港1.FOB:(1)运输+运费=买方;(2)保险+保险费=买方2.CIF:(1)运输+运费=卖方;(2)保险+保险费=卖方 3.CFR:(1)运输+运费=卖方(2)保险+保险费=买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五、三种通用的贸易术语 FCA CIP CPT 一三种通用术语与三种常用术语的共同点 货物 1.交货方式相同=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承运人2.进出口清关及过境海关手续(1)出口清关=卖方负责(2)进口清关+过境运输的手续费用=买方负责3.对应术语基本原则相同 FCA=FOB:运输+运费=买方;

6、保险+保险费=买方 CIP=CIF:运输+运费=卖方;保险+保险费=卖方 CPT=CFR:运输+运费=卖方;保险+保险费=买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三种通用术语与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常用术语=海运+内河运输=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通用术语=各种运输方式=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其他2.风险转移时间不同常用术语=装运港船舷通用术语=货交承运人3.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的时间不同常用术语=把货物装上船后=已装船运输单据通用术语=承运人接管货物时,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7、(以下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需要强调的是,IN

8、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

9、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

10、准条款或商定条款。,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

11、)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

12、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Incoterms的结构 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

13、、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用语说明“托运人”(Shipper)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delivery)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

14、,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其次,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一事实,

15、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常”(usual)“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

16、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费用”(charges)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coterm

17、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8、“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

19、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在INCOTERMS中,A9和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Checking packingmarking)和“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

20、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保证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在EXW

21、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组和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各组术语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括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

22、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运。在FCA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INCOTERMS 2010考虑到了上述可能,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

23、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中的交货点与CFR和CIF术语中的相同。虽然FOB术语中的“越过船舷”交货的原则在当前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既然已为商人们所深知,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更改FOB的交货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尤其对于按租船合同进行农矿产品运输来说,更是如此。不幸的是,FOB术语被一些商人用来表示“任何”交货点,如“FOB工厂”,“FOB工场”,“FOB卖方工厂”或其他内陆地点,这样做就失去了FOB术语是“Free onBoard”的缩写的意义了。如此使用FOB术语会造成混乱,应该避免。

2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AS术语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义务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因为看来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承担这项义务。为了保证这一变化得到足够的重视,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体字来标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卖方支付运费运到的地点,必须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指明。按照CIF和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由于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国家的某个点,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在到货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被运到约定地点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组术语与F组

25、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和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装运合同的特点;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术语包含两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分界点”:一是指明卖方必须安排运输,并承担其费用的点;另一点是风险的划分点。为此,凡增加卖方在C组术语下的义务而扩大卖方的责任超出上述风险划分的“分界点”时,应特别小心。按照CIF和CAP术语,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

26、并办理保险后,免除卖方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这正是C组术语的实质所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若按习惯要订立几份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中途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则卖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若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或一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碍(例如,冰块、堵塞、劳工动乱、政府禁令、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的义务只限于订立通常的运输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明确卖方应在什么程度内订立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当货物由通常的班轮运输

27、时,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在运费之内,因此,销售合同经常规定,货物必须由班轮运输或至少按“班轮条件”运输。有时在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组术语后使用缩写语,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缩写语为合同当事人或适用的法律或行业惯例所明确理解和接受。,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体而言,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实际上也不能够)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迟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涉及时间的任何义务必须表明装船地或发货地,例如“装运(发货)不迟于”。像“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属于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同的解释。

28、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卖方发运货物的时间必须是使其在通常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抵达汉堡,除非发生意外事件耽误运输。,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农矿产品贸易中,有时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后应加上“在途(afloat)”一词。根据CFR和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就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一种可能是,维持CFR和CI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即风险在装运时转移。这意味着买方也许不得不承担销售合同生效时已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

29、种可能性是让风险的转移和合同订立的时间相一致。前一种可能性也许更切合实际,因为确定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状况往往是不可能的。鉴于这个原因,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体现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但是有一例外,即当“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时。因此,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在途”一词的解释应取决于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弄清适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导致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PT和CIP术语下,卖方要提供“通常

30、的运输单据”,在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提单或海运单,运输单据必须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上不能出现声明货物和或其包装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批注。若单据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或批注,那么这个单据就被认为是“不清洁的”,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则会被银行拒收。但是,一份运输单据,即使上面没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对买方来说通常也不能成为对抗承运人的无可质疑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装运时是符合销售合同内容的。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单据的正面以标准文句指明,在运输单据中加入的细节(particulars)是托运人的声明,因此货物情况只是“据称”如其添加的细节所述。承运人以此拒绝承担有关货物状况的责任。根据大多

31、数援用的法律或原则,承运人必须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检验货物状况是否正确,否则对收货人负有责任。然而,在集装箱贸易中,承运人无从检查集装箱内货物,除非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入集装箱。,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涉及保险的术语只有两个,即CIF和CIP。在这两个术语下,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在其他情况下,则是由当事方自己决定是否要办理保险以及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卖方要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卖方不一定知道买方的详细要求。在CIF术语下的农矿产品销售中,买方或许希望将在途货物卖给新的买方,而这个新的买方也许希望再将货物售出,所以,卖方不可能了解这些后继买方的保险要求。因此,在CIF术语下,传

32、统上选择最低程度的保险,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办理附加保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最低保险对制成品货物的销售可能不太适宜,因为对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盗、不当搬运或保管的风险,要求为货物投保超过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险。由于CIP不同于CIF,一般不用于农矿产品的销售,如果在CIP下采用最高险别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险别,将会是可行的。但若在CIF和CIP术语下对卖方办理货物保险义务的要求不同,则容易导致混乱。所以,这两个术语要求卖方只限于办理“最低程度”的货物保险。对于CIP术语下的买方来说,注意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买方要求附加的险别,他可以与卖方协议由卖方办理或自

33、行安排办理更高的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也许会要求获得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更高的保险,比如战争险、动乱险、民变险、罢工或其他劳工动乱险。若买方希望卖方安排这样的保险,买方必须指示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可能情况下负责安排这些保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组术语与C组术语有着本质区别。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或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则属于离港(装运)合同。在D组术语下,除了DDP,卖方在目的地国交货时无须办理进口手续。,INCOTERMS的变体 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

34、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和“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括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括在装舱和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和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和装车全部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coterms并无答案。其

35、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表达法如“FOB理舱”,“FOB理舱和平舱”等,有时被用在销售合同中以明确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何种程度内负担理舱和平舱的义务。当使用此类附加语时,有必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尽管INCOTERMS 2000未对许多这样的普遍使用的变体作出规定,某些术语的序言确实在提醒双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规定来分配双方义务的话,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条款。,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2港口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 因为贸易术语要在

36、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使用,对双方的义务不能总是规定得很精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必要参考港口的或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或当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对于卖方和买方而言,当协商销售合同时,使自己及时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并在不能确定时,通过在销售合同中适当的条款以澄清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荐的做法。在具体合同中这些特别条款将取代或改变INCOTERMS规定的任何解释规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买方关于装运地的选择权 在一些情况下,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可能无法准确地确定卖方将货物交运的点(Point)甚至地点(Place)。比如

37、,在这一阶段,可能只约定在“某一范围”或一个较大的地点,如海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规定买方随后有权利或有义务在这一范围或地点内指定更精确的地点。若如上文所述买方有义务提供精确点而他没有做到,则买方就要承担由这种未尽义务而造成的任何额外的风险和费用。除此之外,若买方没能使用自己的权利指示交货点,则卖方可以选择在对卖方最合适的点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4清关“清关”这个词已经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现在已明确,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运过出口国或进口国的海关的义务时,这项义务不仅包括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有关的行政事务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纳相

38、关费用。在某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他自由贸易区,当不再有交纳关税的义务和对进出口的限制时,有人认为使用规定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义务的术语是不恰当的(尽管这是错误的认识)。为此,“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被加入了相关术语的A2和B2、A6和B6条款,这样,在无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该用语就可以避免模棱两可。清关手续由住所在该国的一方或其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exw、ddp例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6货物检验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

39、验(称为“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8推荐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和FOB时尤其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

40、船上,例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2ICC仲裁 若合同当事人愿意在相互间发生争议时提交 ICC仲裁,则应在合同(或当没有单独的合同文本时,在达成协议的相互往来函电)中确切、清楚地约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与之有关的来往函电中订入一种或几种INCOTERMS术语本身并不构成采用ICC仲裁的协议。ICC在此推荐下列标准ICC仲裁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ICC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裁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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