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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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

2、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 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三、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

3、利益。收益权 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收益权 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 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四、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

4、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

5、法支付一定补偿的。,(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 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

6、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 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五)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六)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七)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

7、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相反,现代民法对于物权的内容及其行使已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所有人直接行使 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

8、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所有权客体灭失 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二)所有权主体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三)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9、。(四)所有权被抛弃 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五)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这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二、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便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征收等情况下,只是发生相对消灭的后果,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

10、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概述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而且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谓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在于: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 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

11、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二)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国家所有是我国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保护国家所有权是维护国家基本经 济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在我国公有制仍然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所有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决定了国家宏观

12、调控的基础和能力。我国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具体保护包括确认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宣示部分国有财产的专属性原则以保护国有财产。物权法确立了对国家出资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集体所有权(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的特征: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7

1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三、私人所有权(一)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二)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

14、法按照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扩大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在我国,社会团体种类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 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案例分析,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

15、,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2.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

16、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

17、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

18、所有权。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不经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

19、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2.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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