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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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教学系应科学地按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

2、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也可延后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毕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学习时间应不超过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不超过五年)。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学院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关于休学期限的有关规定,按XX应用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第五条按期毕业。通过三年学习,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所学专也培养目标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第六条提前毕业。学习优秀、能力较强的学生,提前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也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

3、辅导员推荐,教学系、教务处审定,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等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第七条延期毕业。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达到所学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取得毕业资格。若三年制专科超过五年而未能完成学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第三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八条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各教学系应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第九条各专业教学计划应明确显示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必修课、选修课课程学分)。科学合理分配必修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选修课学分比例。学生应修满的必

4、修课学分,选修课的最低学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第十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公共文化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第十一条公共文化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是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公共文化基础课程共12门,计46学分。具体包括大学语文2学分、大学英语8学分、高等数学8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学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

5、4学分、形势与政策1学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学分、军事课4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4学分、大学生体育与健康7学分、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2学分、思政课综合实践1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军事课、大学生体育与健康、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思政课综合实践为必修课,学分不得替换。专业核心课程由各教学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专业5-8门。专业核心课程及顶岗实习为必修课,学分不得替换。第十二条专业拓展课程是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而开设的相关课程,学生按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专业选修课

6、每门课3学分。第十三条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基础进行自主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公共选修课每门2学分。第十四条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应按课程的内在递进关系在学期教学进程中科学设置。第四章学分定额与计算第十五条学分包含学业学分和综合素质学分。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额定学业学分不低于160学分,综合素质学分5学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额定学分的具体标准。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参照XX应用技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效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根据,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学

7、时间的反映。学分的权重依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量及重要性来确定,其计算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制由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两个部分组成。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理论教学课程16授课学时记1学分;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综合实训、生产实习及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每周记24学时,记1学分;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6学时记1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鉴定每周记1学分;以讲座形式安排的报告会、研讨或其它活动,不计学分,但必须按学习要求参加。第十七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为了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

8、学分)计算的学分,用于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以激励学生认真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同时也是学生各项评优的依据。1.学分绩点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所获课程的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换算方法如下:(1)百分制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0,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l;100分绩点为5.0o(2)考查课五级制对应的绩点为: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Oo(3)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4)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学分之和。(5)记载成绩的课程全部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2.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

9、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学生专升本推荐、优秀毕业生评选及免修课程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学分修读及学分认定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读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各类额定学分。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前,教务处、各教学系(部)应向学生宣讲或公示本学期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使学生了解本专业、本年级有哪些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第十九条必修课修读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安排。选修课采用网络课程自修方式进行。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5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任选课教学指南。学生依据学校公布的选修课表在网上选课。教务处在学期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第二十条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并由教务处批准

10、后,可以自修:(一)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修课程;(二)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第二十一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一)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的计算机课程,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二)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第二十二条除必修课和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外,公共课选修人数少于6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按课表到指点地点上课,课程发生冲突的,以先必修课、后重修、再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原则

11、安排。第二十四条允许成绩好,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通过自修可以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申请免修。申请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2周内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教研室、教学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五条思政课、体育课、军训、综合实习、顶岗实习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

12、生应办理所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如果相应课程层次与课时等同于或者高于应修课程,其学分仍然有效,但应按现课程学分标准计算;若低于应修课程,则学分无效。学分认定要求原修读单位出具成绩单(证明),在转学、转专业4周内,填写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经转入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课程授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无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1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及格的,按规定重修。对第五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13、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也可另选其他课程。2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直接重修。3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1)无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者;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此类学生须补齐缺交作业,经任课老师认可,学生所在系负责教学的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2)有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课程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无特别要求的,按本条第(1)项

14、处理;课程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有特别要求的,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3)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专用周、课程设计、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的,实验报告或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一般应在事先持有效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教学的主任批准。缓考申请一式两份,一份交系(部)保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不能补考,但重修次数不限。原则上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冲突时,可采取指导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第三十条所修课程考试作弊、旷考、违反考场纪律,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参加重修。第三十一条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未完成培养计划额定学分而不愿继续修读的,学校可提供相关课程修读成绩证明。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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