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4民事权利变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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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民事权利变动,教学目的和要求: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是民事权利变动的主要原因,代理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时效和期限也会引起民事权利变动。故将该三部分内容合并起来,便于掌握其中的共同之处。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学习的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基本概念、掌握其运作原理。,2,目录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代理第三节 时效和期限,3,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意思表示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民事行为的含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与事实行为对称,该概念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该概念是我国学者的创造。,5,附图示,6,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legal act)法律行为为savigny完善,意指以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但法律行为中包含有无效行为这一种类,而无效行为往往又不合法,所以我国并不使用这一概念,而创造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这一组概念。前苏联民法的影响。,7,民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的拒绝);事实的通知;感情表示(如宽恕表示);准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论表示人是否追求发生法律效果,

3、法律都使其直接发生效果。如债权让与通知。,8,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54条)。这一概念表明: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具有适法性,不包括无效的、可变更可撤消的和效力未定的行为。,9,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10,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人数为标准)单方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

4、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时才能成立法律行为。区别的意义是三者成立要件不同。,11,(2)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有偿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受利益时,必须互为偿付相应代价的行为。无偿行为,即仅一方当事人享受利益而无需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行为的性质要求不同;行为效力认定不同;行为人责任不同。,12,(3)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生效条件不同)诺成性行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法律行为。实践性行为,即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别的意义在于二

5、者的生效条件不同。,13,(4)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行为形式是否有法定或约定要求)要式行为,即意思表示一致必须依一定方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履行一定手续才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即无须依一定方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行为方式要求不同。,14,(5)主、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行为内容的主从关系)主行为,即不以其他行为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即以其他行为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之间有主从关系。,15,(6)物权与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行为效果不同)物权行为,即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6、债权行为,即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16,(7)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根据行为的效果的内容)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区别的意义在于: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17,(8)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根据关联行为中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独立行为是指具有实质内容,可独立完成效力要件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不具备实质行为内容,仅为辅助其他行为生效条件的行为。,18,(9)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与原

7、因的关系不同。,19,(10)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根据效力条件不同)死因行为是非常特殊的民事行为、如继承、遗赠。,20,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式。(1)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2)默示形式 行为推定;沉默推定。各种形式的利弊。,21,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三个事实要素构成,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22,(1)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2)效果意思

8、(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前提,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缺乏效果意思的不构成意思表示。如意向书。(3)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的行为要素。,23,2、意思表示的分类(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有无相对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和抛弃财产所有权。区分的意义在于生效条件不同。,24,(2)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根据

9、意思表示与接受是否同步)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同步。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不同步,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立法例: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通说为到达主义。,25,(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或多方行为。,26,(4)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5)要式的意思表示与不要式的意思表示;(6)主意思表示与从意思表示。,27,(7)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式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以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推定的意思表示。

10、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效力条件不同。,28,3、意思表示的解释 正常情况下,内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为是一致的,其效力是确定的,不需要进行解释。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意思与表示乡冲突的情形。此时,意思表示即有解释的必要。意思与表示相冲突有如下两种情形。(1)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2)意思表示的不自由。,29,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一 虚假表示虚假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做出的表示与意思有意不一致。其要件是:1、该虚假表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意义;2、当事人自知不一致;3、当事人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通说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原则上具有约束力。,30,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二 伪装表示

11、伪装表示,又称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其要件是:1、双方都做虚假的意思表示;2、互相明知;3、合意。意思联络和恶意串通。其效力以不利于串通者为原则确定。,31,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三 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却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如为隐瞒赠与而伪作出卖。隐藏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为优先。,32,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四 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非故意的非真意表示。其构成要件是:1、错误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2、当事人不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该错误具有严重性;4、错误的判断以表示时为准。重

12、大误解。,33,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五 误传无意识的错误传达。误传实际上可归于错误。,34,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一 欺诈欺诈的构成:1、有欺诈行为(或虚构假象,或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2、有欺诈的故意;3、相对人陷于错误。伪装暴力讨债被击毙案例。,35,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二 胁迫胁迫的构成:1、有胁迫行为;2、有胁迫故意;3、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要挟的性质。,36,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三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1、客观上处于危险或危急状态;2、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有乘人之危的行为;4、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利。,37,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应由主张者负证明责任。,38,4、意

13、思表示的解释原则(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衷主义:A、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 义为辅;B、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39,5、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40,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含义民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产生了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的生效,即民事主体基于一致意思所一的权利和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后果。,41,2、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一般条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特殊条件(程序)。,42,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事实;标的须合法、确定、可能。(2)特殊民事行为生效要件。,4

14、3,(3)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 A、成立是生效的条件 B、二者着眼点不同(客观存在和效力)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效力不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4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图,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5,效力情形之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定一定条件,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1)条件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46,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5、(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2)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47,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效力情形之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8,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期限是当事人附加于其意思表示上的任意限制;(2)期限在于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否。(3)期限是将来客观上确定发生的事实。,49,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始期与终期;(2)确定期限与有确定期限。,50,4、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6、的效力(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5、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许可,51,效力情形之三 附负担的法律行为,1、含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2、负担的特征(1)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要求强制性地履行;(2)负担是一种附加的义务,对因它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3)负担是一种例外的义务。并非任何授予权法律行为都要附加负担。(4)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转移导致负担的转移,但负担之履行具有人身性者除外。(5)负担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把不道德或违法的事项设定为法律行为的负担。,52,3、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与条件的区别。负担是人的行为

17、;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既可是行为,也可是事件。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53,4、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请求权利取得人履行之。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负担的期限,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之。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受影响。()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院行为的效力维持,权利人享有已经取得的权利

18、,,54,效力情形之四 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即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民事行为。,55,3、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受欺诈的民事行为;(3)受胁迫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系民法通则规定,56,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双方取得的财

19、产。如此法律规定的谬误。,57,效力情形之五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1、概念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具有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并且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58,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的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59,(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

20、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60,3、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者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二者无效的条件不同;二者无效开始的时间不同;有权主张二者无效的主体不同;二者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同。,61,4、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

21、;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62,效力情形之六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发生法律效力与否尚未确定的法律行为。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即具备了成立要件;(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有效要件;(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63,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能力欠缺的效力未定的行为;(2)处分权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代理权限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4

22、)债权人同意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64,第二节 代理,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一种制度。,代理关系,行为关系,结果关系,65,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依“外表授权”发生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相,而无实际授权。,66,3、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代表;(2)代理与传达;(3)代理与行纪;(4)代理与居间;(5)代理与委托;(

23、6)代理与代理权。,67,4、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包括两种方式:内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实施时,该授权行为为“内部授权”。外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对之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实施,称“外部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授权行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三种组合关系(1)授权行为伴有基础法律关系;(2)虽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不授予代理权;(3)授权行为不伴有基础法律关系。,68,5、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的来源)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

24、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69,(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先对代理人发生,然后依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再转移于被代理人的制度。,70,(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间的关系)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代理。,71,(4)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根据代理权限)概括代理为代理权的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限定代理为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72,(5)本

25、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73,(6)民事实体法上的代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代理,74,二、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权限。代理权的性质 1.否定论;2.权力论;3.权利论;4.资格论。,75,2、代理行为(1)含义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是行

26、为人以他人名义成立的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而非行为人。,76,(3)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须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成立;须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A、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但须注意以下事项:关于权利能力的有无,应以本人决定;关于行为能力的有无,应以代理人决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代理行为内容和目的是否违法,应就代理人与本人双方决定。B、须有被代理人存在;C、须有代理权。,77,(5)代理行为的范围 A、代理行为一般仅适用于法律行为;B、不可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代理的法律行

27、为。依性质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C、代理行为范围的扩张;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78,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79,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80,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1)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对某人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2)本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而无授权意图;(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或采

28、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4)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而相信其有代理权;(5)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81,表见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3)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表见代理是禁止反言诉讼规则的实体法表现。虽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82,第三节 时效与期限,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83,二、时效的分类1、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

29、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则丧失胜诉权、请求权或使权利本身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诉讼时效。2、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权利,持续达一定的期间,即因之而取得权利的法律事实。,84,三、时效的立法例1、统一主义立法 统一规定于总则中2、个别主义立法 在总则和分则分别(物权法)立法。,85,四、诉讼时效的功能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2、稳定法律秩序;3、减少诉讼,便于法官断案。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86,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立法例。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

30、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87,七、诉讼时效的类型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1年);(2)长期诉讼时效(220年);(3)最长期诉讼时效(20年)。,88,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法律规定的

31、特殊诉讼时效 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89,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的立法例 1、实体权消灭主义;2、诉权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采诉权消灭主义,即胜诉权消灭说,该规定有失妥当。,90,九、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条件:1、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2、以上事由发生在

32、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后果:从导致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起算。,91,十、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条 件 1、权利人起诉;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承认。后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92,十一、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延长的事由,由法官裁量。,93,取得时效 按照取得时效制度,张三所

33、有的某项财产被李四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后,李四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张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取得时效制度的合理性在于:第一,非权利人李四自以为自己是所有人,长期占有该项财产,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之后,人们已经相信李四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并与其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种情形,如果要恢复张三对该财产的占有,势必要推翻这些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引起法律秩序的混乱。,94,第二,由于李四占有该财产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例如20年,证明该财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据已经很难收集,即使收集到一些证据,也往往难辨真假,直接以该财产的占有事实为根据,使占有人李四取得所有权,可以避免法院收集和判断证据的困难,可以减

34、少讼累。第三,张三虽然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却长期未行使其权利,李四虽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却长期实际行使权利,与其保护长期不行使权利的所有权人张三,不如保护长期积极行使权利的非所有权人李四,更能发挥该财产的效用。,95,第四,当就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执时,通常要求双方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因为年代久远,证据湮灭,证人死亡,很难判断该财产真实的权属。现实占有该财产的一方,就可以援引取得时效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他只要证明自己占有该项财产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法院就应当根据取得时效制度,认定他为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取得时效制度,是现实占有财产的

35、一方获得胜诉判决的最简便、有力的方法。,96,第五,我国自1949年以来,农村历经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大跃进、公社化等运动,城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经历多次合并、分立、转制,导致财产关系混乱和产权界限不清。因土地、建筑物归属发生争执,以致发生大规模的暴力事件。如果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有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有利于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97,十三 期限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1)期日:指不许分割的特定时间点。(观念上不许分割)(2)期间:指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与期限不同。,98,2、期间的分类(1)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3)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4)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5)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99,3、期限的确定与计算(1)期限的确定。(2)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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