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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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指挥权。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企业,但都属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优 点1、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2、开业和关闭的手续简单;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缺 点1、企业的存续时间短;

2、2、企业的规模小;3、企业不是法人,投资者须用全部家庭财产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并不是很大。,优 点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4、在英、

3、美等国家,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缺 点1、规模一般不大;2、非独立法人(但法国/荷兰/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3、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三、公司 公司(Corporation)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分离,股东的死亡、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

4、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选择商事组织应注意的主要因素-责任因素和税收因素,第二节合伙,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是指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人在合伙的收益权和合伙的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权利平等,即每个合伙人均有权代表整个合伙(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成立(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姓名。2、所经

5、营业务的性质和范围。3、合伙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办法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二)合伙关系,三、合伙内部关系合同关系、诚信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生产经营的权利3、监督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1)合伙人必须为合伙的最大利益服务(2)不得擅自利用合伙的资产为自己谋取私利,(3)不得经营与合伙有竞争性质的业务(4)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的各种情

6、况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告知义务,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原则上与原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2)可以约定享受更优越的权利或承担更多的义务新合伙人人对入伙前的债务的承担,对此,各个国家的

7、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中国 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A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

8、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B、退伙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C、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30日),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在合伙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六、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依法解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除合伙

9、人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4、如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5、在合伙人中有人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使企业遭到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但各国合伙法对此项权利都有一定限制,以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法国法就规定,合伙人退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和利益。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清偿企业

10、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企业财产的分配。如企业的所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七、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中国大陆法律上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因应专业服务机构限制执业合伙人债务责任需要而设。,八、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一)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11、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加企业的经营与管理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一般不列入商号名称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三)有限合伙章程的内容1、英国(1)企业的名称;(2)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3)主要营业地点;(4)每个合伙人的姓名;(5)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及开业日期;,6)注明系有限合伙企业,并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7)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的金额,

12、并注明是以现金还是以其它东西作为出资。2、美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现款或财产,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中国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62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63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

13、互转变程序。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

14、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答: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

15、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

16、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问: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

17、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5人于2005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于200

18、5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于8月10日持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服装经营部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答:1、B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充当合伙人。2、E为党政机关于部,不能成为合伙人。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本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A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5、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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