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乡镇权责清单参考目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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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高县乡镇权责清单参考目录(2022年版)-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1行政许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行政许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

2、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行政许可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

3、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4行政许可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

5、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5行政许可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

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6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7、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7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8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8、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9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

9、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10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

10、、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1行政强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

11、、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2行政强制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

12、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序号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13行政强制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

13、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14行政强制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15行政强制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14、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6行政强制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17行政征收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

15、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施行)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18行政给付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扶持或补助【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

16、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19行政给付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补贴【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

17、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困难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20行政给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21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

18、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19、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23行政检查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

20、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序号职权类型J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24行政检查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

21、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5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媒、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26

2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27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

23、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序号权型职类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28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

24、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29行政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30行政确认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

2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31行政确认对群众自配民间单、机验方需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第二款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32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6、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3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34其他行政权力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七、组织保隙乡镇

27、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35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

28、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

29、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3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

30、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37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转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31、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房屋建筑确须改变用途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第二十六条农村

32、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39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范围调整制定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利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40其他行政权力对村集体

33、研究提出的收益类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审核【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二、工作内容(四)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序号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4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

34、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42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

35、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43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部门规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4其他行政权力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转报【部门规章】病残儿

36、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45其他行政权力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转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

37、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4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7其他行政权力时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转报【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

38、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48其他行政权力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的审核转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2年3月施行)第二十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49其他行政权力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根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的初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条第三款乡

39、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整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50其他行政权力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40、、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1其他行政权力对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转报【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

41、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二十

42、五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52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的审核转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

43、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53其他行政权力对己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44、困难家庭情况的审核转报【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隙)主管部门。54其他行政权力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转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5、)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序号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55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审核转报【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

46、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56其他行政权力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转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1月施行)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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