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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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保险法解读,2,提 要,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覆盖人群四、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缴手段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八、社会保险监督与权利救济,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4,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5,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长期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

2、必然要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3年开始,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本届人大常委会要求2010年之内完成。199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一直通过下发政策文件,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6,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2.社会各界对十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2000年2009年职工参保人数,7,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2009年国务院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文件,目前参保人数达0.67亿。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自行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的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目前参加人数达8.3亿。2007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文件,2009年全面推开,目前参保人数达1.86亿。,8,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3.应对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法律保障的客观要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反思。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增强广大公民消费信心,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国

4、家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9,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4.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已经确定,许多问题需要及时通过立法来规范。保障城乡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 各项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等,10,10,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11,11,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

5、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2,12,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收入损失时所提供经济收入或补偿的一种保障行为或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行为即:“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行为。,13,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三种说法:其一,社会保障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是各项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称。其二,社会保障就是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范围的扩大化就是社会保障。其三,社会福利是最高层

6、次、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障。它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还包括住房福利、教育福利、医疗健康福利、公共娱乐福利、个人及家庭服务福利等。,14,14,什么是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呈多方性)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公民(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国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等,15,15,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

7、范社会保险关系”,确立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而达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16,16,参保人的基本义务与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17,其他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

8、第20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34条、第47条、第59条、第65条、第75条;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第28条、第29条、第34条、第57条、第63条、第71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6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4条、第41条、第50条、第57条、第58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第29条、第31条、

9、第70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金融机构:第14条、第63条;,18,18,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覆盖人群,19,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0,20,21,2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

10、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3,2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四条 国

11、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6,26,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

12、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7,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其失去工作时,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8,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9,29,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专门规定,第九十五

13、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0,四、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缴手段,31,31,城镇职工“五险”筹资方式,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32,单位及从业人员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

14、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二款)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33,33,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3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项制度目前在探索。一些地方的筹资方式是实行个人缴

15、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35,35,农村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法没有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方式进行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求是: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自愿缴费。,3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37,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经费支持,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

16、业。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38,38,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

17、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9,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

18、得抵缴社会保险费。,40,40,用人单位未参保和欠费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1,41,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42,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

19、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43,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44,不得侵占挪用 保证安全投资运营,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

20、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45,45,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6,46,骗取社保基金(或待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1、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7,47,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48,48,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享受,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49,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第十四条 个

22、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0,50,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未在城镇从业的农村老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补助基础养老金,

23、地方政府可以提高标准,资金由地方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补贴组成。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新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未满年龄的,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51,5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

24、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52,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现行政策规定:一是划定起付线。此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在此线下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自付,支付门诊(小病)。超过此线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住院(大病)费用。二是划定最高限额线。此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是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度(封顶线),超过此线,统筹基金就不再支付。三是按一定比例负担(报销)。在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与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负担。具体起付标准、分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53,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待遇,现行政策规定: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补助小额医疗费用。支

25、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由统筹地区(现在多为县级)确定。,5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行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支付部分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55,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56,医疗费用的第三人负担,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6、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7,57,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58,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

27、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59,59,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28、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60,60,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1,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

29、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2,6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63,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时间不少于90天产假。没有参保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64,64,七、社会保

30、险经办服务,65,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立和经费保障,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66,6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

31、保险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67,社保关系在城乡之间转移接续,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

32、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68,68,经办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跨地区接续,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69,医保便民服务,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

33、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0,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71,71,八、社会保险监督与权利救济,72,72,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机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73,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

34、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74,相关机构的泄密责任,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

35、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5,75,参保人的权利救济,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6、、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6,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两条途径,根据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77,77,谢谢!,78,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余明勤

3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司副司长/博士 二0一一,79,提 要,一、工伤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2010年12月20日,81,导语,2003年4月27日,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

38、。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作出修改决定。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它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等。,82,一、工伤保险制度,83,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84,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39、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85,公务人员的工伤保险,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86,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

40、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8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88,二、工伤保险基金,89,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90,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

41、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91,工伤保险缴费主体,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

42、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92,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93,基金统筹,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

43、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94,基金支出范围,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95,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44、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96,工伤保险储备金,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7,三、工伤认定,98,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45、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99,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

46、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100,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01,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

4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02,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

48、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03,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

49、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04,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105,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06,办理时效,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50、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07,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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