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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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基础知识,风险的概述,风险的含义: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是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根据性质不同分类:有形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包括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损失媒介物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减少,即经济损失,如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风险,保险实务: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风险管理通常分四

2、类: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风险的种类-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遭受威胁的风险,如地震、水灾、风灾、冻灾等(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社会风险:人或团体的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政治风险(国家风险)、经济风险(市场供给、贸易)、技术风险(科学、技术发展),风险的种类-2,按风险标的分类:财产风险: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及经济或金钱上的损失人身风险: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责任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

3、契约或道义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是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风险的种类3、4、5,3.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投机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自然力或人的过失造成)动态风险(经济、政治、技术造成)5.按风险的行为分类: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个人无法预防)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风险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产生结果不确定(总体的必然性、个体上的偶然性)风险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风险的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的可测定性:偶发事件,但有规律性,利用概率论

4、可估测风险的发展性:,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风险管理的对象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的识别、风险估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目标: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损失后目标: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及时补救,提供经济补偿)风险管理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成为一门新兴学科。,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消极的方法)风险单位: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预防:事先消除或减少可能

5、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体检等)抑制: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降低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喷淋设施,风险管理的方法-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自留风险: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受风险数量的限制和自我承受能力限制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或经济合同中的免责规定和赔偿条款)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第二章 保险概述,保险的定义,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6、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经济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法律角度:保险是种财务安排。,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机会风险应是对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小、遭受重大损失机会较大风险不能使大

7、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以确定保险费率,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也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具备两个条件: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要求风险的同质性: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责任对等,与风险标的风险状况适应合理性原则:保险费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及相关费用后不应有过高的营业利润适度性原

8、则:费率的厘定应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有关的营业费用费率的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稳定性原则:短期内保持稳定弹性原则:短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当调整,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准备金:保险人为保证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保险期限在1年以内)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投保人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

9、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提取的资金,保险的特征,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精神。法律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经济性:通过保险补偿和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商品性:是以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科学性: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数理理论为基础,共同点: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同以概率论的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保的定义:国家或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别:经营主体

10、不同: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劳动社会保障部 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民事行为;社会保险-政府行为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社会保险-强制特点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个人公平;社会保险-社会公平,统一标准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满足生活各层次需要;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水平低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投保人自负;社会保险-个人、企业和政府共担,保险与救济,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商业行为VS民间或政府救济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基金VS私人拥有或政府财政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及时可靠VS临时性施舍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权力义务、损失程度VS单方面行为,保险与储蓄

11、,消费者不同: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VS任何个人或单位技术要求不同:保险是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受益期限不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障责任,保险金额可能是所缴保费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行为性质不同:互助行为VS自助行为消费目的不同:应对风险发生导致损失VS获得利息收入,按实施方式:强制保险(法定,国家行为)、自愿保险(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型财产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按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人寿-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健康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标的(意

12、外造成的残或死亡),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1,保险的分类-2,按风向转移层次:原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它保险人(是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按承保方式: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承保同一标的、风险,利益的保险。承保金额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价值。(横向转嫁)复合保险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类型的保险,但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利益和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保障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损失的补偿,在其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人身保险的给付投保人和

13、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资金的融通功能:为了满足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需要,以保证保险的赔付和给付为前提。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减振器)-缓解就业压力。社会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社会关系管理(社会润滑器)-合理补偿,提高事故处理率,减少纠纷。社会信用管理诚信为基础,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历史沿革:中国最早运用风险分散原理:镖局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的萌芽保险的雏形: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海上保险最早形式黑瑞甫制度-火灾损失互助(巴蓬现代保险之父)基尔特制度-人身险的早期形式1693年埃蒙德.哈雷编制出生命周期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14、。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中国现代保险的发展与前景:1865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2008年底120家保险机构、外资48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取保障、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请求赔付保险金,交付保险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时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偿合同:投保人付保费获得保障,保险人收保费承担责任保障合同:在保险期限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障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关联,赔付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 时才履行。附和合同:合

15、同内容由一方拟定,以格式条款供另一方选择取和舍。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或约 定的事件发生才履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其对诚信的要求高于其它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按性质分),补偿性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事先由双方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全损:则支付合同约定

16、的保险金额,不必重新估价。部分损失:只需确定损失比例,乘保险价值,无需重新估价。不定值保险合同:事先不约定保险价值,仅有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确定保险价值(一般以当地市场价确定),并以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赔偿以取实际损失或保险金额小者为限。,按承保风险责任分类,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如农作物雹灾。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合同,必须一一例举风险责任。一切险合同:合同承保例明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按保额与保险价值比较分类,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

17、值的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原保险再保险,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规定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未确定受益人,保险金视为遗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合法性)。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内容,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

18、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通常以合同条款形式出现。条款性质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类:法定条款、任意条款,保险合同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基本事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赔偿的最高限额保费及支付办法财产按保险金额损失率定;寿险按预定死亡率、利率等确定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办法财产为支付赔款,人身为给付保险金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步骤:要约:订约提议,投保,格式合同承诺:接受提议,合同成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合同的正式

19、书面凭证暂保单:临时保险合同,期效天左右保险凭证:小保单其他形式,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法律角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实务角度保险人审核投保单后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即意味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推行“零时起保制”-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有效条件: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合同双方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的合意,任何限制和强迫,都无效。客体合法

20、投保人对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抵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原因: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内容不合法-标的非法、条款违法、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的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误解情况下签订合同。违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无效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无效合同处理方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交财产,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我国实行“询问”告知原则。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防灾防损的义务未按约定维护标的安全,保险

21、人有权增加保费和解除合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程度决定是否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损失施救,提供单证的义务协助追偿义务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说明合同内容及时签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寿险被保险人一般不允许变更)。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表现为合同条款及事项变更(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变更已成立条款)。变更的程序与形式:程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增减保费、签发书面变更单证合同的中止:暂时失效,两年内可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在此期间保险人不承

22、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合同到期)、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终止、因解除而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解除权使用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合同,除非发现投保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双方都不得行使解除权: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条款解释:文义解释-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意图解释-尊重当事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补充解释条款解释效力:按解释者身份不同分: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权解释(不具法律约束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解释:保监会仲裁解释:仲裁机构,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争议处理,协商仲裁仲裁机构诉讼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或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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