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084723 上传时间:2023-09-21 格式:PPT 页数:76 大小:4.0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6页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四章.ppt(7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2,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含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3,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对不能计价的物品,如帐册、图表、日记、照片等,尽管它们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可保利益

2、,因而不能承保。,意外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可保利益吗?,4,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使保险区别于赌博3、防止道德危险(Moral Hazards)的发生,不允许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如超额保险),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5,三、可保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也称期待利益,是指

3、投保人因对财产拥有现有利益而具有的未来利益。,责任利益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遭受损害者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便构成了负有赔偿责任者的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之所以成为可保利益,一是因为其具有实体载体。如雇主对雇员的职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负有的责任源于雇员的生命价值。二是其具有可测定性并能够确定,雇主对雇员的意外伤害责任,以医疗费用等为基础。,6,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以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益等。美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此种期待利益的保险,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能按约定价格获得保险赔偿,无须另行证明。而在英国,保险人

4、的赔偿则限于投保人所能证明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Expectation of Loss),7,1、物权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债权人3、股东或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故公司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而非股东。4、占有权人恶意占有无可保利益,合同自始无效。,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8,(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人的生命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得到表现。如以工资收入,以消费和创造的价值等。由于生命价值的这种特殊性,使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呈现

5、出种种个性特征:1、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2、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利益主义原则”英美等国“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如德国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如我国,9,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

6、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0,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

7、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5万元),上海、广州、北京、深圳为10万元,11,特别注意,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就雇佣关系人、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或合作关系人的可保利益予以界定和说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按照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处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即死亡)具有可保利益,但仅限于债权额。且不能为债务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债务人对债权人具有可保利益吗?,没有!,12,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仅以其债权额度为限,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债务人生前已清偿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额度也因此减少,所能请求的保险金给付仅

8、以债权余额为限;如果债务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则债权人的可保利益也随之丧失,保险事故发生,债权人即无权再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如果债权人受领的保险金的数额超过其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被认为是以信托的方式代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而受领。,13,四、可保利益的变动,一般而论,任何性质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除外),都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后:财产保险:除某些特殊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以外,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告失效;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可保利益(如夫妻离婚、职工调离原单位等),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

9、重要。保险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最早把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纳入法律规范的是英国(1906年)。我国保险法:“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5,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风险发生以及损失的偶然性保险标的所处的风险环境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因此要求对风险的描述真实、准确、完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

10、性及对标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后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合同由各种专业术语组成,一般公众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要求保险人就合同条款予以科学的解释;此外,也要求保险人恪守信用,切实履行补偿义务。,1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Representation)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是影响到保险人进行承保决策的实质性事实。如超出正常状态的事实;有关道德风险的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合同有效期间

11、风险变化、发展的情况;被其他保险人拒保的情况;是否有其他保险的情况等。,17,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客观告知)法国、比利时、英美等国2、询问告知(主观告知)我国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保费;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保费。,18,告知的形式,1、确认告知(事实的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2、承诺告知(企图的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如告知过去5年从未得过大病;以前从未在其他保险公司投过保险;投保寿险时告知今后1年内

12、不拟出国旅行或工作;投火险时告知不拟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火险等。,19,(二)说明就是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予以的解释、描述。即它是保险人就保险事项的解释。,1、说明的内容主要是指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决定如何投保的一切重要事项。如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2、说明的形式明确列明把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有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和说明。明确说明不仅将有关保险事项明确以文字形式记载在保险合同中,且还需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对重要条款进行恰当、正确、合适的解释。,国际上一般为前者,我国为后者。,20,说明义务的特点,说明义务的法定性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

13、定义务,凡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说明义务的先合同性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均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疑问予以准确无误的解释,特别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的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先于合同,其履行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影响。,21,说明义务的特点,说明义务的主动性此项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请求为条件,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保险人可发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也可以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投保

14、人作出说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向投保人所进行的说明,承担法律责任,即保险人的说明有误,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在实务上,保险人一般通过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心,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2,3、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免责条款直接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同时也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决策,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予说明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故意违反说明义务,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如故意隐瞒、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或者保险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可追究相

15、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23,(三)保证(Warranties),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以书面形式记载的保证。确认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过去或现在承诺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将来,24,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默示保证的内容不直接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它是依据商业习惯或行业惯例所形成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证遵守并按照这些惯例、习惯从事经济活动的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

16、主要包括适航性(Seaworthiness)不改变航道(No Deviation)航行的合法性(Legality),25,默示保证,例如,船舶保险中的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包括舱内的结构、设备和给养,以及船长、船员资格等具有适航的能力;在船舶航行中一般航行于经常的与习惯的航道中,非因避难不得绕航或改变航程,必须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等,这些都不在保险单中载明,而是被社会公认的默示保证。我国保险法对于保证,未作明文规定。,26,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合同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陈述,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

17、危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3)保证事项在法律上均推定为重要事项,任何违反都将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事项须由保险人证明其为重要事项,始能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但在实践中有时会混淆保证与告知,比如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声明过去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此属于确认保证还是告知?这要以该书面声明是否记载于保险合同中为标准。如果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则属于确认保证;如果未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则属于告知。,27,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宣布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因环境变化导致被保险人

18、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令的变更,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由保险人的弃权引起,或者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但保持沉默的情况。,28,安全管理不善致损案,某厂的高压电缆线路25号电杆立于沟坎上,价值1100元,其厂房紧挨着电杆。2000年l月1日,该厂参加了当地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包括电杆)为41.4万元、同年5月15日,一阵短促的暴雨中,25号电杆倒塌,压倒了厂房,损坏了机器,总计损失达24.5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该厂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赔

19、偿义务。,案例10,29,对本案的争议,(1)被保险方认为,房屋及机器的损失是电杆倒塌所致,电杆倒塌又是暴雨所致,而暴雨正是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方认为,电杆的倒塌虽与暴雨有关系,但在暴雨中,其他财产均未受损,而具备抵御暴风雨风险能力的电杆却倒塌了,显然是被保险人平常安全管理不好所致。因此,本案是被保险人未尽安全保管保险财产义务的结果,从而应该拒赔。,30,(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法上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为了救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难以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知悉的不利地位,限制保险

20、人利用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利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31,弃权(Waiver)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Estopped)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行主张。保险人的弃权形式 明示 明确说明了的弃权行为。默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保持沉默,不予以制止。保险人弃权的法律后果一旦放弃某种要求,则日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32,禁止反言案,某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代理人员申明其房屋隔壁有一火炮生产作坊。该代理人为争取业务,表示其无关紧要,并以普通房屋保险标准签发保单。不久,该房屋发生火灾

21、,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后法院依据投保人的举证,判定保险人须按照合同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案例11,你认为这样的判决合理吗?,33,禁止反言以侵权行为为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明知有违背条件或其他抗辩保险金请求权的事由存在,而以虚伪的意思表示令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有效,此时,被保险人是在确实不知道保单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基于善意而为合同行为,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那么,在诉讼中,保险人的抗辩就受到禁止。,34,一般说来,保险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可产生禁止反言的效果。,(l)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时,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而仍交付保单,并收取

22、保险费;(2)保险人的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解释,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3)代理人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为虚假陈述;,35,一般说来,保险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均可产生禁止反言的效果。,(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虽表示已依照被保险人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未实施的,如被保险人将保单送交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退回保险单时,虽表示已加批注,但事实上却未批注;(5)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的分类,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6)有证据表明保

23、险人曾陈述允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实施保险单上规定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或者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实施保险单上规定应当实施的某种行为。,36,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含义近因(Proximate Cause)对损失发生具有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就是保险补偿只对保险合同约定风险为损失近因的风险损失予以补偿的原则。即保险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约定风险为损失近因。,狗吃肉摊上的骨头,屠夫打狗,狗跑撞猪,猪跑撞老太,老太受伤的医疗费找保险公司?,37,纸烟受潮索赔案,案例12,2001年7月,某市因连续几天的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了该市某烟酒副食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

24、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已受潮,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建议,该公司为防上扩大损失,采取措施将其全部拨到各门市部立即按五折削价出售,销售差价达35万元。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处理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了被水浸泡过的纸烟的损失,但拒绝赔付未被水浸泡过而被削价处理的纸烟的销售差价,遂起纠纷。,38,对本案的争议,(1)保险公司应该拒赔。理由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项内只有“洪水”责任,没有“受潮”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赔偿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损失,对未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赔付一定比例的损失。理由是纸烟受潮属保险责任,但按保险惯例及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无权单

25、方面处理损余物资,因此保险人对受潮纸烟的销售差价损失35万元不必全部赔付,只需承担 40左右的赔偿责任即赔付该公司 14万元销售差价损失就可以了。(3)保险公司应赔全部销售差价损失。,39,二、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作用该原因若属保险责任,则承担补偿责任。2、多原因同时作用保险人只承担可以区分的损失补偿。3、多原因连续作用近因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4、多原因间断发生作用保险人只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40,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一、含义(补偿Pay,Recovery)P91两层含义:一是在保险风险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

26、可保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补偿;二是保险人的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恰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为止。故保险补偿应扣除折旧、残值等。,折旧在保险标的的使用过程中已经转移。,残余物质可以通过变卖或再利用获得补偿。,41,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须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42,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1、某机器在投保时,以当时的市价为依据确定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假设全损

27、,出险时该机器的市价降为8000元,折旧为500元,则保险补偿金额为多少?2、如果出险时,机器的市价升为12000元,保险补偿金额又为多少?,新购买同样全新的财产所需的成本。,甲,银行,保险人,100万元房产抵押,60万元贷入,3、,投保,补偿60万元,7500元,10000元,43,在下列的情况下,保险补偿额应为多少?,单位:万元,9,4,5,44,(三)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补偿。2、比例计算补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补偿金额=损失金额,一般适用低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

28、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5,区分两种损失补偿方式,某人为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投保火灾险,为了少交保费,选择了80万元的保险金额。假设全损,在两种损失补偿方式下,保险人各应赔偿多少?假设半损,在两种损失补偿方式下,保险人各应赔偿多少,A:80 B:80,A:50 B:40,46,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Valued Policy)P93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约定全额补偿。(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4、施救费用的赔偿,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

29、失,47,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Subrogation)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物上代位,权利代位,48,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条件A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标的均属保险责任。B 存在负有责任的第三者C 在履行了补偿责任之后代位追偿的范围以保险人的补偿金额为限。“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49,代位追偿权的取得

30、方式P80A 法定方式B 约定方式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50,(1)被保险人如已从第三者处获得完全赔偿,则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虽已获得第三者根据其责任限额所作的最高赔偿或经保险人同意接受第三者的赔偿数额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则:(A)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扣除该数额后,赔

31、偿剩余的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处理,51,(B)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其本可分享的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比例乘以该数额再作相应扣除后,赔偿剩余的保险金(此处的保险金应按有关不足额保险的规定计算)。(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与第三者和解以减轻其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按第三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依上一方法在保险赔偿金中扣除。(4)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赔偿了保险金,事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作相应返还。,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处理,52,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P96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

32、偿责任的第三者。,“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53,1基于不可抗力的保险事故在不可抗力(一般指自然灾害)的作用下,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义务后不得代位求偿。比如,飓风将A船吹离泊位,撞击B船并造成B船的损害,B船的保险人赔偿后,就不得向A船的保险人追偿。,代位求偿权利的限制,54,有些险种,如雇主责任险和营业责任险等,都不适用代位追偿。比如雇主责任险,如果雇主的雇员因过失致另一雇员造成伤害,雇主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补偿受害人损失后,保险人不再代位向有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再如,营

33、业责任险,在营业过程中,雇员因过失造成对顾客的伤害,保险人赔偿后,也不得向该雇员求偿。这是因为,生产活动不可能没有人的参与,在约定的生产活动期间,雇员因过失造成第三方的损害均为该雇主的责任,雇主将其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因此,保险人便无追偿的理由。,2基于某些险种的特殊性,55,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请求权,保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处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时会出于种种考虑而放弃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放弃,可大致分为两类:,代位求偿权的放弃,56,(1)基于侵权人偿付能力的不足由于被追偿当事人的财力不足使代位求偿难以顺利进行,此时保险人可全部放

34、弃或部分放弃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往往先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偿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赔偿能力,则可先于给付保险金前与被保险人共同向其求偿;如果其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代位求偿数额,则保险人将作一权衡,或酌情减免,或分期偿付,或放弃代位求偿权。,1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放弃,57,当第三者侵权行为发生,保险金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就可能会出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继续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叠,从而产生利害冲突。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往往从自身信誉和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优先保证被保险人的求偿,这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放弃或部分放弃优位求偿权。,(2)基于被

35、保险人的求偿优先,58,保险人之间因各自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可能招致利益冲突,故均协议放弃代位求偿权。此种情形多发生在被保险人之间互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汽车保险人之间“碰撞弃权”协议,根据此协议,若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两辆汽车因驾车人互有过错而碰撞受损时,每个保险人均仅负责赔偿各自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放弃行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不追究相应对方的侵权行为责任。因为,保险人之间在个案上相互追偿时会有长短,但从大量案件上看,各家利益的此长彼短,其结果会趋于平衡。所以,弃权协议就使得此类赔案省时省力,成本节约。,(3)基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放弃,59,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主要是指保险人对代位求偿工作的

36、重要性缺乏认识和不够重视,导致不负责任地放弃本应行使的代位求偿权。这种现象在我国保险业中相当普遍。长此以往,将会造成众多不良后果:首先,放弃代位求偿这一有效的债务追偿手段,将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成为可有可无,使保险法规定的“当然代位”和“法定受让”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2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60,其次,保险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便无法从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那里取得应有的赔偿,保险人将因放弃本可获得的补偿而影响自身效益的提高;再次,放弃代位求偿权将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有的民事制裁,同时,也为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补偿提供了可乘之机,将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故保险人应明确代位求偿

37、权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防止和杜绝无原则、不合理地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发生。,61,小孩致损索赔案,某市万宝汽车出租汽车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辆皇冠牌汽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一天,该车停在某机关院内,该机关一干部的8岁小孩曾某,从所住二楼宿舍窗口用弹弓对准轿车挡风玻璃发射一颗石子,当场将挡风玻璃击碎。汽车维修厂估算修配费用需1200元左右。驾驶员找到小孩家长,其父表示赔礼道歉,并承认自己对小孩缺乏教育;驾驶员想到该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马上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要求派人到现场查勘,并估计损失,待达成协议后进修理厂修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款。,案例13,62,对本案的不同观点,(1)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

38、因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保险责任,本案中的小孩曾某并非被保险人的小孩,其用弹弓发射石子击碎玻璃不属于故意行为,而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肇事方是年幼无知的小孩,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配挡风玻璃的费用负责赔偿。(2)认为本案应由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赔偿,而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此,万宝汽车出租公司应向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那么被保险人要把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追偿。,63,(2)物上代位,也称所

39、有权(Rights of Ownership)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标的物在物质形态上并没有全部毁损,但被保险人又无法对其使用、控制的情况。,A、虽未全部毁损,但实际已不可使用;B、修复或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C、失踪,64,保险人对标的物的处理收益或向第三者的索赔额超过保险赔额的部分归保险人;而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仅就其赔额向第三者代位追偿。,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P99,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65,委付(Abandonment)一种放弃

40、物权的法律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A、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B、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C、委付不得附有条件;D、委付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一旦接受,则双方均不能撤销。,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权利代位中只有权利。,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66,委付与代位求偿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不让被保险人取得双重的补偿。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都有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委付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骸的

41、所有权利和义务,它只有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代位求偿仅仅是保险人赔付后代位向第三方责任人要求索赔的权利,仅限于其赔付范围的一种索赔权,它不仅发生在全损情况下,也包括部分损失赔付的情况,而且超出其赔偿范围的索赔应归被保险人。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一种法律行为,但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的表示必须发出委付通知;而代位求偿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不需要被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保险人只要在作出赔付以后就自动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关系,67,家财被盗复得案,1986年7月5日,某市居民刘某家失盗,盗窃分子盗走了其18寸北京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价值1500余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

42、公司的全额赔款。到1987年4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盗的彩色电视机,经邻居及所在地区派出所出具证明,他又领回了这台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修理费花去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地群众向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刘家,决定收回彩电或让刘某退回赔款,但被刘某拒绝。,案例13,68,对本案的不同观点,(1)认为彩色电视机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盗的,符合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中的有关规定,刘某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正当的权益,不应该退回;现在刘某抱回的彩电是公安局破的案,领回失物与保险赔款风马牛不相及

43、。因此,刘某可以不退回赔款,也不必交出彩电。(2)认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并未办理权益转让的手续,况且事隔八个多月,已不在保险有效期内,再追回赔款或收回彩电均是不恰当的。(3)认为无论办理权益转让与否,也无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均有权追回赔款或者收回被盗复得的彩电。,69,(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甲,银行,保险人1,100万元财产抵押,60万元贷入,投保(火灾险),补偿60万元,投保(火灾险40万+盗窃险100万),保险人2,火灾险30万,保险人3,火灾险30万,保险人4,火灾险130万,足额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超额保险,70,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P101限额责任

44、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假设某人在A、B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投保,A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B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标的价值为13万元。如果损失为9万元,则在上述三种方式下各应如何补偿?A:98(810)=4(万元)B:910(810)=5(万元)A:98(89)=4.23(万元)B:99(89)=4.77(万元)A:8万元 B:1万元,71,奶牛重复投保索赔案,某县农民熊某1985年3月在本县邻镇花费1050元购进一头已投保的奶牛,并办理了过户批改手续。随后,熊某在本地保险代办站又以同样的保额(1050元)为同一奶牛另办了一次奶牛保险,并与保险代办站签定了正式保险单,交保险费52.5

45、元。同年5月,该牛因病死亡,残值为60元。熊某持两张有效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方赔偿2100元损失。,案例14,72,对本案的不同观点,(1)认为应该如数赔付。理由是:一是原过户保险单是在另一保险代办站投保的,且已办理了过户批改手续,属合法保险合同,保险方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新投保的保险单是在本地投保的,也符合法定要求,受法律保护。因此,奶牛的病死,属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方应该按两张保险单的规定共赔付2100元。(2)认为应该赔付990元。理由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同一保险项目,已构成重复保险,按照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两张保险单保险总额虽为2100元,但每张保险单只能负责损

46、失额的50,现熊某奶牛损失为990元(105060元值),由两张保单分摊,每张保单赔付495元,共计赔款990元。,73,(3)认为保险方应按市价赔付。理由是:两张保险单均为有效,保险金额总计为2100元,但保险赔偿原则讲求的是按实际损失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该奶牛死亡时,市场价格已涨至每头奶牛 1300元左右,保险公司可按这一标准给予赔付。,怎么办呢?,74,复习思考题,1、你如何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其内容包括哪些?2、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必须坚持可保利益原则?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有何区别?4、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关系。5、何谓重复保险?请掌握各种分摊

47、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6、案例题 针对下述案例,你认为该如何评断?为什么?,75,小孩玩火致损案,2000年2月5日,某县个体经商户赵某将其房屋及其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97000元。同年5月1日清晨,赵某决定停业一天,携带儿子外出逛逛,于是就给摩托车擦灰并上汽油;当时,其五岁的儿子嚷着要火柴点香放鞭炮,赵某让儿子到外边去放。一会小家伙又拿着一根点燃的香从外边跑进来了,一下引燃了汽油,酿成了一场火灾,幸邻居们赶来救火,大火才被扑灭,但赵某的房屋及家庭财产受损严重,核算其损失达64000余元。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是自己儿子惹的祸,也顾忌招来“放火图赔”之嫌,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76,对本案的不同观点,(1)认为被保险人已放弃索赔要求,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2)认为本案中的火灾属于家庭财产保险中“除外责任”的故意行为。因为赵某明知汽油是易燃特别危险品,却把火柴给小孩放鞭炮,从而酿成了火灾,这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灾祸。(3)认为应该拒赔一部分。因为赵某将火柴交给小孩并不能预见小孩会突然跑进来,更无法预知会发生火灾,从而不属故意行为,而只能说是过失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但根据被保险人应遵守保护财产安全义务的条款精神,保险公司就只能赔偿其一部分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