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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二、公司的清算,2,2,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过清算程序,最后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3,3,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一)公司自愿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二)公司被强制解散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情形:(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公司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
2、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5,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三)公司破产解散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6,6,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
3、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7,7,二、公司清算的种类,按照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一)普通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8,(一)普通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4、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9,二、公司清算的种类,(二)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0,10,二、公
5、司清算的种类,(三)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的破产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企业破产法调整,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11,11,三、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具体从事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事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一)清算组的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
6、(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2,三、清算组,(二)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
7、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13,13,(三)清算组的义务,1、通知并公告的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14,14,(三)清算组的义
8、务,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5、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15,四、公司的清算程序,1、组织清算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9、清算。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公司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4、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16,(四)公司的清算程序,5、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10、、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6、制作清算报告,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17,案例:,08033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控股股
11、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18,案例:,200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1)该公司关
12、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19,案例:,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
13、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这些都是不合法的。,20,1.公司的解散2.公司的清算,1.公司清算的种类有哪些?2.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3.清算组的义务是什么?4.公司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思考:,本章复习思考,复习:,21,公司法,主讲人:邓君Email:公共邮箱:*123456,22,第十二章 外
14、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23,第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及其特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特征:1、隶属于外国公司2、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3、在中国境内设立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4,第二节 外国公司
15、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批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5,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二、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义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
16、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明示及备置有关公司情况的义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四、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26,案例:,在我国公司法上,外国公司是:A.依中国法律设立的 B.依外国法律设立的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D.在中国境外设立的E.中国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