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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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知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7年5月,温州2006年出口退税情况,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出口企业3402户,同比增长27.81%,其中温州市区出口企业1534户,同比增长25.22%。全市国税系统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72.8亿元,同比增长56.71%,其中温州市区办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51.78亿元,同比增长61.63%。温州的退税进度居全省各市地首位。,近期个别企业退税进度放缓的原因:,一、部分企业申报质量较差(如部门码配置不正确、数据录入错误、换汇成本超出规定范围等),存在的审核疑点较多,无法通过计算机审核;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

2、对信息下达不及时,对办外贸企业退税单证无法及时审核通过;三、按规定需要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因未能及时收到回函而不能审核;四、前段时间开展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检查,影响了审核进度;五、没有预留退税计划,致使上半月无法办理退税;六、省局要求对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开展评估。,出口退税的概念和方法,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免税并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2、免、抵、退税 这种方法适

3、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3、免税但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一、申报期限的规定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4、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

5、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2、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6、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

7、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8、,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免)的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3、延期申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我市规定: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下列原因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一)补办或更改纸质退(免)税单证的。包括补办或更改出口货物报关单

9、、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因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开出时间超过90天等结汇方式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不属于特殊经营方式,不予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远期收汇除外)。(三)有书面合理理由的其他事项。包括无报关单电子信息、因单证在传

10、递途中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办理申报、既无纸质报关单又无报关单电子信息(如舱单信息错误)等。(四)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包括因税务机关发生系统、计算机故障等,致使在申报期内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无法通过或退税部门无法正常受理的。,核准期限:(一)因报关单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准予延期申报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半月;(二)因其他退税单证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准予延期申报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三)由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间为每月115日,若按上述标准计算,将使延期申报的期满之日在月份的16日之后的,应将核准延期申报的日期提前至申报期内,或推至下一个

11、月的申报期内;(四)因单证在途申请延期申报的,准予延期申报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五)出口企业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确实无法收齐退税单证申报退(免)税的,可在延期申报期满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再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在核准再延期期限时,应严格控制累计延期申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

1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

13、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2152号):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

14、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浙江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

15、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

16、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需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外贸企业已申报的

17、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退还出口企业期对应的进项税金已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申请抵扣。主管退税部门应留存出口企业经办人签字申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四、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有关规定,近几年来,一些出口企业开展“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业务的现象有所抬头,违反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程序,极易导致骗税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国家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近几年查处的骗税案件来分析,也明显带有“借权挂靠”、“四自三不见”的性质。为了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18、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2006年4月4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

19、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

20、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凡从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退(免)税申报规定 外贸企业审核规定 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 首笔退税规定,

21、1、退(免)税申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新办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2、外贸企业审核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新办外贸企业自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3、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02号,从2

2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浙国税进200524号):我省小

23、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同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4、首笔退税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浙国税进200520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或办理第一笔退(免)税时,出口退税管理员可以对出口企业实行约谈或实地检验。,约谈内容:(一)出资人与出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

24、系;(二)出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三)出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合同、仓储、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管理制度;(四)出口企业与业务员劳资关系,包括业务员招聘、管理、考核、流动情况;(五)主要进出口业务结构和主要供货企业的变迁情况,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运发票和提单、进出岸和储运路径等情况;(六)出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票款往来情况、收汇核销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等情况。,实地检验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情况、经营场所及其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单据、运

25、费等凭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等。,六、退税备案单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

26、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处罚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备案单证检查发现的问题,今年3月份,税务部门开展了对出口企业2006年度报关出口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备案单证的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类型:(一)备案单证不齐。包括无备案单证、缺备案单证等;(二)备案单证不符合要求。包括各经营单位不一致、备案单证之间货物品名、数量等内容不一致、擅自涂改备案单证、单证复印件上经办人申明、签字及企业印章不齐全、备错单证、不同出口业务的单证交叉备案等;(三)备案假单证。包括假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假海运提单等。,姓名:黄建东 电话:88026570 手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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