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后续教育培训-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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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后续教育培训,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部分,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与有关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概念,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概念,特点:是一种退付行

2、为;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是间接税范畴的国际惯例。原则:公平税负;属地管理;“零税率”;宏观调控。现实意义:增进公平竞争;避免双重征税;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体制改革。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特定退税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1、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2、特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对

3、外承包工程、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外轮供应、对外投资、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港区等等。3、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含金成份产品、计算机软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4、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等。,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目前有17%、13%、11%、8%、6%、5%、4%。企业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根据出口商品的海关代码查询。,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4、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以出口报关日期为准,即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出口日期为准),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的有关事项如下: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共涉及255个出口商品)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等,铅酸畜电池,氧化汞电池等。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出口货物

5、退(免)税退税率,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共涉及1130个出口商品)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共涉及191个出口商品)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至17%。2、部

6、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至13%。,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四、执行时间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出口报关日期为准,即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出口日期为准)。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 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7、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仿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加,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

8、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具体规定如下:,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一、这里所述的备

9、案出口合同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2、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3、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4、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二、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G:备案附件2、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xl

10、s一并报送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税务机关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并按照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退回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四、出口企业将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单独注明。,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五、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

11、重点进行审核。对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前出口的货物,且实际出口货物与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内容相符的,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多退税款予以追加。上述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六、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

12、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数量,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七、除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八、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必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九、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加,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十

13、、出口煤炭按照财税200613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手续。,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我市的备案办法如下:对涉及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凡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对调高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无须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请各出口企业对照文件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本企业涉及退税率调整商品的出口合同,并将

14、符合条件的合同报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一、备案受理机关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备案申请由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税务部门受理。市区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由所属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受理。市区外贸企业的备案申请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窗口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二、备案所需资料1、出口合同备案申请书2份(加盖企业印章,格式文本见附件1);2、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见附件2);3、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在核对后返还企业);4、合同复印件1份(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出口货物退(免)税

15、退税率,附件1出口合同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我公司将对下述 份出口合同进行备案,合同金额共计 美元,并保证申报备案情况真实有效。特此申请。(申请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经审核,同意备案出口合同 份,合同金额共计 美元。审核人:(签字并盖章)审核日期:(注:此件一式二份,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一份返还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三、有关要求1、请各单位认真做好

16、清理工作,并一次性报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退还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并并当场退回有关资料。2、备案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办法,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

17、的申报期限,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

18、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延期申请的办理及所需资料:(一)生产企业的办理出口企业办税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延期申报申请:1、填写好的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一式二份);2、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无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的

19、,需同时提供预录报关单复印件及提单复印件。3、企业书面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二)外贸企业的办理外贸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后,增加了“延期申报备案”功能,现将“延期申报备案”功能的申报录入注意事项规范如下: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先将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安装;(2)上擎天公司网站()查询4.0版的注册序列号;(3)在“系统维护-用户注册”下按查询到的4.0版的注册序列号进行注册,完成后退出申报系统;(4)重新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2、备案申请操作(1)进入申报系统(2)在“数据录入单证证明录入延期申报备案”进行相关录入。录入完成后,在“数据处理单证申请

20、”选择“打印报表”,选择已(未)申报单证申请表在“选择需要打印的表单”中选择“延期申报备案”选择打印。打印完成后,点“下一步”选择数据保存的路径,输入申报所属期(申报年月+批次),选择“延期备案申请表”点击“生成数据”。这样就完成了名为“WSBBA+海关代码+申报年月+批次”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按上一步选择的数据保存路径,将以“WSBBA+海关代码+申报年月+批次”的文件拷贝至软盘。连同打印的纸质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无锡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二楼窗口进行延期备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3、备案申请录入注意事项(1)申报年月:申请办理单证时的自然年月。(2)申报序号:自然序号。(3)

21、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后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4)备案类型 目前仅限用一种类型:10(超期),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能及时申报需办理延期申请。4、办理备案申请需携带的资料:备案类型为10(即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提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无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的,需要同时提供预录报关单复印件及提单复印件。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90天)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简易申报程序、一般申报程序按照简易申报程序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年终有未核销的出口货物,应

22、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一般出口货物,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外贸企业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

23、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

24、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3、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

25、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

26、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七种情形不得申报退

27、(免)税,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

28、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种情形不得申报退(免)税,出口企

29、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的: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

30、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关于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

31、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关于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规定,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32、;(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33、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出口企业出

34、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执行日期自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

35、,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

36、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2、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外商

37、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经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核准文件(复印件);(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

38、本;(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二份;(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39、应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

40、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其他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购货合同;(3)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和国产设备的实地影像资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41、设备退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退税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

42、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关于“全部直接出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鼓励类第十三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一)全部直接出口是指该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全部以本企业名义直接出口(包括委托出口),不包括将自产产品全部或部分销售给其他企业用于出口。(二)对本通知下发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受理申报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完毕暂不办理退税,待五年监管期满,方可办理退库手续。如在五年监管期内,产品没有全部直接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疑点处理的规定,出

43、口退(免)税计算机审核岗位必须于每月审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口企业当月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审批信息及未通过疑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出口企业反馈,并通过国税外网发布有疑点企业名单,以方便企业查询。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在收到当月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审批信息及书面未通过疑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退税主管部门申报受理窗口进行疑点核实、举证。对出口企业逾期不按照退税管理部门要求对其实际业务进行自查、举证的,以及不实举证的,由管理部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进

44、行处罚后,退税管理部门才进行受理并按规定调整疑点。,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结算,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结算,原简易申报程序

45、办法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在次年的6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度全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用)按原申报顺序装订成册,报主管退税机关核销。未按期提报或不能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未退(免)税的,不予退(免)税;已退(免)税的,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征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并视同内销征税。出口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但审核未通过的,不予退(免)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直接进行电子审核;对分类管理等

46、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先进行电子审核,纸质凭证审核抽审面达20%;对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E级、F级的出口企业,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要强化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对B级出口企业,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年终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数据核销的试点地区除外);改变出口退(免)税审核程序,先进行电子审核,对已审核通过的部分抽取20%的比例进行人工审核。对C级出口企业,加强退(免)税申报管理,

47、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退(免)税审核管理,先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目前主要是生产企业),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是指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旗、县级市)级税务机关。下放的条件是县级税务机关出

48、口退税额达到一定规模、成立了专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岗位的配置符合监督制约的要求。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应符合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的专职人员在2人以上的条件。,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目前主要是生产企业),2006年:高新区、江阴、宜兴、锡山、惠山。2007年:市区各税务分局。审核审批权下放后,下放地区所辖生产企业所涉及出口退税的事宜将全部由辖管税务机关办理。(目前仍有部分单证在市局退税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退税评估工作是改进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办法的后续手段,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合理地配置

49、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开展对异常问题的调查核实。在具体实施退税评估工作中,应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核查:1、出口增长异常的;2、出口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较多的;3、异地报关出口情况较多的;4、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的;5、对外贸供货值较大的供货企业、新增的供货企业、敏感地区的供货企业,以及边远地区供货企业等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6、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比较集中、金额较大或进项发票是连号的;7、生产企业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其供货单位属于外地、供货数量较大、供货金额较高的;8、生产企业应退税税额比重过高的;9、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及时

50、的。,法律责任(违章处理),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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