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础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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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理基础第二章 行政法,福建省税务学校 吴悦明2011年1月,一、法的概念二、法的特征三、法的作用四、法律关系五、法律体系,六、法的形式七、法的分类八、法的创制九、税收规范性文件十、法的适用,法理基础授课大纲,一、法的概念,(一)什么是法?法=法律?(P2)谚语:“法不责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2、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产生,本质,内容,保障,(三)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国家意志而非全体国民意志;(2)统治阶级意志不等

3、于统治阶级每个个体的意志;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宗教、民族、科技等等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二、法的特征(P2)(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如道德),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P4),(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指引自己2、评价:评价别人3、预测:预测你我他4、教育:教育大多数5、强制:强制一小撮(二)法的社会作用,刑法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4、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例:抗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5、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P7)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空气、垃圾)2 人身权。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

6、,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例: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纳税(客体与标的区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P5)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五、法的体系,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的部门体系,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我国法主要有以下部门:(1)宪法,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

7、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等;(2)行政法;(3)民法、商法;(4)经济法;(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7)刑法;(8)诉讼法;(9)军事法。,法律规范(P9),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通常认为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指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8、的规定。不论制裁部分怎样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

9、与处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往往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它只有处理与制裁两个要素构成。有的未直接规定制裁。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法律规范的种类,(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

10、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有权”、:“可以”,“应当”、“必须”,“不得”,(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六、法的形式,法的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哪一个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

11、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所以也称法的效力体系。当代中国法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8)其他。,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较大市的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办法,P14,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12、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P14),七、法的分类(P15),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1、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依法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依法所保护的利益分为公法和私法,八、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

13、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立法权限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 补充、修改基本法律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14、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P17,创制的程序,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机关在制定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其制定程序往往不同。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狭义)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1)法律案的提出,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2)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3)法律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

15、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4)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用法定形式正式公布。这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这个阶段,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能正式生效。,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16、;(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法律保留(P17),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17、”。,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P18,税收基本制度相对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

18、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P18,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9、。,立法权限之国务院(P18),(三),创制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注意:(P20)1、总理决定制2、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立法权限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前享有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城市是三类:一是省会所在地的市,共有27个。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前共有18个。(目前经国务

20、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三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即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城市。三类共计49个。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界定,不同于过去的有关规定,扩大了较大的市的范围,进而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21、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

22、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2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P19,创制的程序(P20),提案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报批的两种情况:1、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2、自治条例、单行

24、条例 自治区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之国务院职能部门,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

25、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立法权限之地方人民政府,九、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考点1: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情形: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2、税务机关制定的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3、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4、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等,P21,1、县级以上第二条2、县一级第六

26、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3、县以下)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考点2:主体范围,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考点3:设定事项范围:,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

27、“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考点3:称呼,十、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的原则(P21),(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28、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

29、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 1.新法与旧法(后法与前法);2.上位法与下位法;3.特别法与一般法;4.地方性法规与规章;5.规章与规章;6.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

30、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新法:法的生效时间 法开始生效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3)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基本不采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四条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32、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2、法的终止生效 法终止生效,通常有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方式。明示的废止,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明确规

33、定终止旧法的效力。默示的废止,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律,而是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舍弃旧法而采用新法。我国法律终止生效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新法取代原有的法律,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2)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动丧失效力(3)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而不再适用(4)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定、决议,宣布废除某些法律(5)法律自身规定了有效期,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

3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同时废止。,(1)新法取代原有的法律,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八、上述政

35、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3)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而不再适用,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定、决议,宣布废除某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6、(财税201077号)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5)法律自身规定了有效期,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即是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例:征管法)目前各国在法的溯及力上采用的原则主要有:(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肯定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法处理地轻就按照哪个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承认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5)

37、从新兼从轻原则承认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征管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38、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轻,新法生效后,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属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执行的规则是()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不溯及既往,D,2008年4月25日,某地税务机关发现某内资企业2007年11月有一笔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该税务机关应当()A、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作出处理决定B、按照旧法优于新法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作出处理决定C、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依据

39、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作出处理决定D、按照法律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作出处理决定,C,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1.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2.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

40、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3.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4.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5.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6.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7.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8.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9.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41、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例如: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

42、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前提:1、特别法 2、冲突,P2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

43、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HOME,问题: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冲突时,如何适用?,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VS.,练习: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A、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B、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C、按上级税务机关的批示处理D、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析: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A,行政法,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拘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6、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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