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大学法学院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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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 奴隶社会 观点 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多数说),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客观上: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已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上: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化大生产(自由资本主义垄断、权利滥用、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国家的有形之手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诸法合一刑民分开,民法高度发达(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法救济不力 以社会本位的经济法,二.经济法的发展沿革,(一)垄断资

2、本主义前的经济法规 公元前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5世纪 十二铜表法 秦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美国:1890年 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1910年钾矿业法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年)黄金出口禁止令(1917年)、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战时经济法,法西斯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1933年起,美国罗斯福总统在国会的支持下,为了对付经济危机,制定了紧急银行法、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社会保险法、

3、证券交易法,70年代,滞胀现象的出现,凯恩斯主义受到批判(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1918年和1920年,先后颁布对大工业国有化和对小型工业国有化的命令(苏联)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7年)1964年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词源:摩莱里(Morelly)1755年1842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范畴,属国内法市场经济的产物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

4、整对象1.一般涵义社会关系:经济关系 意志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特定涵义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3.具体内容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的问题:自发、滞后、盲目 手段:间接调控为主,2)市场管理关系 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正当的竞争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内部组织、人员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形式,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调整对象,手段,

5、法律规范)2.政策性3.行政主导性4.技术性,二.经济法的形式也叫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具有根本性、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2.法律(狭义的法律)最主要的渊源(主体和核心部分),3.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4.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7.司法解释,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6、关系。,有三层含义: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经 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之后2.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3.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一)特征 1.广泛性(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科室,内部人员)2.复杂性(双重身份,角色变换),3.隶属性(关系,意志)(二)种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综合性管理部门 中央 部门性管理 部门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性管理部门 地方 司法机关,2.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属性所有制行业,法

7、人、非法人,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外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国有、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3.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公民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债,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3)按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4)经营者主机构决定设立内部或分支机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1.物: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和或使用价值的财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管辖

8、)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关系的范围)种类物和特定物(所有权,租赁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责任),主物和从物(处分的效力)有主物和无主物(单方意志取得,归属)原物和孳息(孳息的归属,无法律或约定,归原物主)货币及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是物的表现形式,上述物,与国家的经济协调相联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家征购的对象时。经济法中以更加具体和充满经济意味的形态出现:生产资料、资本或者股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费用、利润、税金等,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行为在经济

9、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尤为重要。经济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存在于一定载体之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属于经济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脑力劳动成果(无形资产)*专利的转让,专利权的授予是不同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内容的公私对立、当事人对立,具有协调关系。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性质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职权、权利都是对国家、人民的义务职责。,(一).经济权利依法拥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产生基于法定或授权有隶属属性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2.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经营管理权

10、(人、财、物、产、供、销4.请求权:赔偿,调节,申请仲裁,诉讼(二)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辨正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有时也不对等。内容:遵守法律政策,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合同,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权。,五.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法律事实 非法行为 事件,经济管理行为合法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司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定的法律后果(赔偿、制裁),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地震、洪水社会现象

11、:战争、政府禁令,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的必要性2.保护的可能性3.保护的机关: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组织,4.保护的方法:单位 物质奖1.奖励 个人 单位 荣誉奖 个人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审判保护,5.违反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50条;刑法140条 综合性和双重性的特征,三.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经济关系(2)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区别:,2)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管理关系(2)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12、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别,第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一),第一节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略)第二节 反垄断法最早的反垄断法 1890年 美国的谢尔曼法我国2007.8.30日公布,2008年 8月 1日生效,一、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1.背景 2.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适用范围 境内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亦适用。二、三种经济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3、、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又叫限制竞争协议。,横向的垄断协议:P13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P14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 业化分工的;3)

14、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17 1.垄断价格(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2.低价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3.拒绝交易 4.限定交易对象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6.差别待遇,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度等;一个占1/2;两个占 2/3;三个占 3/4时推定具有市场

15、支配力。其中一个不足10%或者证明其不具有时,除外。,(三)经营者集中 1.集中的方式:1)合并;2)取得股权或者资产;3)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2.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申报;30日的初步审查;90日内审查;追加60日 外资并购时的国家安全审查。,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行政强制交易;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竞争;对外地商品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不同的技术、检验标准;行政许可;设关卡等3.限制外地企业的招投标4.限制跨地区投资5.行政强制限制竞争,四、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调查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内容: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资料权;查封

16、、扣押相关证据权;查询银行账户权等。五、法律责任垄断协议:没收、销售额1%10%,或50万以下罚款;滥用支配地位:没收、110%的罚款。,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竞争的概念与功能 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厉害关系人为对手,争取市场的行为。1.主体:经营者(方向相同)2.手段:价格、广告、服务 3.结果:优胜劣汰,功能:1.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灵魂2.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极作用:不公平竞争,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不协调,破坏市场正常运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分立式:2.统一式:3.综合式:不以“竞争”“交易”命名三、立法目的

17、反不正当竞争法Art.1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 1.自愿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交易活动 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自主意思表示,2.平等 平等的法律地位 平等协商 机会均等,3.公平不能显失公平 遵循同一种“游戏规则”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害,4.诚实信用切实履行合同善待对方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是指经

18、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伪造等欺骗性手段,故意误导购买者有关商品的信息,致使他人受骗上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商标及其作用区别商品经营者标示商品质量宣传和推销商品,2)注册商标与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3)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假冒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划清与冒充注册商标的界限处罚: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销毁现存商标,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获利额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表现形式: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1)知名商品;2)外观标志为

19、特有的;3)相同或近似,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企业名称及其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是指企业对其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特定地区内的同行业中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2)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 2 1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3行为,4.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产地的行为 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未经认证经认证不合格不及时停止使用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使用,2)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国家优质产品标志未获名优继续使用使用编造的冒用级别高的,3)伪造

20、产地的行为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称或产地标志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1.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2.主观:故意,争取交易机会3.客观:违法性4.形式多样性,回扣、折扣、佣金的关系: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或有价证券,在帐外暗中给付对方的行为 折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成交价款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交易上的优惠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为了促使双方达成交易而付出一定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 引人

21、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商业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合理降价行为:1

22、.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与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关系:1.存在领域不同2.认定标准不同3.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行为1)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诚实经营者利益2)损害消费者权益3)损害国家利益,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1)谎称有奖或者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不投放、不同时、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最高奖超过5000元5)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七)诋毁商誉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主体:

23、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对比广告:不存在误导;相同需求或用途;客观地比较重要的、经典的特征;不引起混淆)4.主观:故意,三、限制竞争行为(一)经济垄断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处罚者:省、设区的市级工商管理局,(二)行政垄断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观: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4、的交易行为 4.结果: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且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 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四)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串标、围标)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促成中标、事后补贴),四、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因侵权所获利润;调查费行政责任:低价倾销、搭售、诋毁商誉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第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二),第一节 招标投标法一、概述:招标的概念:广义:包括招、投、评、开、中标的全过程;狭义上,招标人向一定对象发的招标邀请,招标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的项目:1)大

25、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二、招标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招标程序:标底应当保密,15日,20日,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资格;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招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5人以上,其中经济、技术专家2/3以上,中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合同,向其他投标人通知。五、法律责任 串标、泄露标底、与投标人谈判

26、等的中标无效。,第二节 拍卖法,一、概述(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特点:1)通过中间人(拍卖人)进行的,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2)公开竞价,价高者得。3)现场成交。(二)拍卖标的 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禁止和须审批的,文物要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罚没物品的拍卖,二、拍卖当事人(一)拍卖人 指依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组织要件,拍卖师,拍卖业务规则,特种行业许可证,拍卖师:专科以上、拍卖专业知识,2年工作经历,品行良好;开除公职或吊销未满

27、5年或者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可。,(二)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反悔的,应支付佣金和差价。,三、拍卖的程序、方式和规则(一)程序 1.拍卖委托阶段:2.拍卖公告、展示、拍卖(现场拍卖、成交付费、履约)(二)方式 增价拍卖、减价拍卖;有声拍卖、无声拍卖,(三)规则:瑕疵担保责任和抗辩;低价规则;价高者得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等四、法律责任,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

28、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资金来源的公共性;3)对象的广泛性;4)方式的法定性;5)监管的严密性;6)规模的巨额性;7)政府采购功能的调控性。,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物有所值、质优价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保护民族工业原则,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一)公开招标 其他方式的,应事先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二)邀请招标:一是因特殊,只得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公开招标的费用所占比例过大。,(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

29、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应进行竞争性谈判的有:1)没有投标、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成;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时间紧迫;4)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3人以上,2/32)制定谈判文件;程序、内容、合同草案3)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3家以上,提供文件 4)谈判;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信息5)确定成交供应商。,(四)单一来源采购:1)唯一供应商;2)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且不超原采购合同的10%以上的。(五)询价: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

30、,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3)询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四、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询问:答复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质疑:7个工作日,书面形式,7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15日内可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0日内答复。可以责令暂停(30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第五章消费者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的涵义为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1.生活消费 2.商品和服务 3.自然人,(三)在保护

31、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专门立法的原因1.信息偏在2.救济不力 3.垄断 4.不正当竞争哲学:人权(生存权);传统经济理论:利润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的矛盾;法理:传统民商法的局限性,(四)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2)国家援助3)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补偿性与惩罚性5)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1.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二)知情权 1.基本情况 2.技术状况 3.价格和售后服务,(三)选择权 1.选择经营者权2.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权3.自主决定权4.比较、鉴别和挑选权,(四)公平交易权 1.保障质量 2.价格合理 3.计量准确 4.不得强制交易,(五)求偿权 侵

32、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六)结社权 公民的基本权(七)获得知识权 自身的努力;社会和政府的义务(八)人格尊严权(九)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一)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真实说明、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2.严重缺陷的,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通过发行可抽奖的发票(定额发票),(六)保证质量的义务 例外:使用方法错误消费者知道瑕疵,(七)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九)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自行

33、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十)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义务 租赁柜台,四、消费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1.协商和解2.由消协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3.服务者赔偿责任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使用人的赔偿责任,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广告经营

34、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P38广告法),(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1.邮购商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P462.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责任 P473.商品不合格时的责任 P48 商品不合格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应当退货。,4.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的生活费5.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6.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35、、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7.特别民事责任:欺诈销售时的加倍赔偿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一)产品与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产品 责任1.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物、军工产品,2.产品标准: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统一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一般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制度,3.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的总和。可用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经济性。,4.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36、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强制性要求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约定的标准3)产品存在缺陷:P.46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93.2制订,00年7月修改)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组织体制:质量监督检查:可能危及安全的;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反映质量有问题的;后果:P17,限期改正;省级以上部门公告;停业、限期整顿;吊销,3.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P2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系

37、列(ISO/TC176委员会)ISO14000;OSHMS18000;SA8000产品质量认证:,认证标志的意义:客户;企业;国际贸易;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独立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认证机构。1)依法设立;2)有检测条件和能力;3)监督检查义务,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一)生产者1.保证产品质量 P26安全性:没有不合理的危险适用性:使用性能,但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表明的质量状况。,2.符合产品标识、包装的规定 产品标识: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成分;日期;警示标志 3.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命令

38、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不得参杂、参假、冒充合格商品,(二)销售者1.进货检验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产品标识义务 4.不作为义务,四、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要件 1.产品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二)责任抗辩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四)赔偿范围1.人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2.财产,(五)时效

39、 2年10年(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七)销售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包赔偿损失:1.不具备使用性能;2.不符合产品标准;3.不符合质量状况,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危害程度不同:小、大索赔对象不同:销售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方式不同:修、换、退、赔;赔诉讼时效不同:1年;2年,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节概述,一、房地产与房地产管理法(一)房地产(特征)(二)房地产管理法: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07.8.30 修订);土地管理法(86,88,98,04);城市规划法(89年),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三、房地产法的原则,土地公

40、有制原则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原则 保护房地产产权人合法利益原则,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用地。特征: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有限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概念和特点1.主体2.客体3.要式法律行为4.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控制1.禁止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2.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3.实行用地总量控制4.必须

4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大型或关键性投资项目3.拍卖:商业、高档住宅楼、娱乐设施4.挂牌:地块小、起价低、参与竞买人少,(四)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1)居住70年;(2)工业50年;(3)教、科、文、卫、体50年;(4)商业、旅游、娱乐40年;(5)综合或者其他50年。,(五)终止 1.使用期限届满2.提前收回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4.土地灭失,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一)概念和特征县以上政府批准,交纳补偿、安置费用交付或者无偿交付。1.标的仅限于国有土地 2.行政性 3.无偿性 4.无期性,(二)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

4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其他(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1.无偿和有偿;2.无期和有期;3.行政行为和合同行为;4.处罚不同,第三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一、概念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二、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2.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3.综合开发、配套建设4.按约开发5.保证房地产开发产品质量合格,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设立条件(93.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名称和组织机构2.经营场所3.注册资本4.专业技术人员5.其他,(二)设立程序1.设立登记2.备案四、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生态环

43、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先地下,后地上)自有资金(资本金占投资规模的20质量标准,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一、概述(一)概念一级市场:政府与土地经营者、房屋使用者 二级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包括土地的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第一次销售)三级市场: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二手房市场),(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3.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申报)4.合同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移(使用年限),二、转让(一)概念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转让条件

44、与限制1.出让的转让条件出让金、使用权证投资开发,25%以上,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证,2.划拨的转让条件:经批准,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3.禁止转让的房地产:7种,P38 1)不符合转让条件;2)查封3)收回4)未经共有人同意5)权属有争议6)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三)转让合同 1.标的:未建成或已竣工2.数量|面积误差比|3:a.实际面积约定面积,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比|3: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利息;继续履行:a.实际面积约定面积,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3.价款: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 30%为标准 4.履行期限 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标的

45、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日。解除合同:1年,5.履行方式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违约责任 双倍赔偿:1)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5)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五)商品房预售 1.概念 是附期限的交易行为 楼花本身可以自由转让 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2.条件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46、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资金:25,三、抵押(一)概念和法律特征1.要式性2.从属性(成立、处分、消灭)3.补充性4.特定性:(数额特定,对象特定)5.不转移占有,(二)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3.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物权法P184 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另有规定除外3)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社会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 2.抵押权人,四、房屋租赁(一)概念及分类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

47、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 1.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其它条款 3.登记备案制度,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登记效力:成立要件主义 对抗要件主义 折衷主义,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税收的概念、特征和职能概念: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分配。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职能:1)财政职能;2)经济职能;3)监督职能,二.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

48、念: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1)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主题:征税主体,纳税主体2.征税客体: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3.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固定税率),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5.纳税环节:商品流转中应纳税的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1)起征点;2)免征额;3)减免规定,第二节 我国的现行税制,税法的分类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征税客体的不同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3.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中央税法;地方税法;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4.按税

49、法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5.按主权国家行事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直接税,间接税7.按计税标准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8.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价外税,第三节 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概念: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7,13;征收率:3%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二.消费税1.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特征:选择性、单环节、税负转嫁、税率差别2.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3.税目和税率:,三.营业税概念和特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2.纳税人:3.税目和税率,

50、四.企业所得税概念: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税的一种税。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或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税率:25,20 4.计税方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税收-费用-损失)】X税率,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税目和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535%)4)劳务报酬所得: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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