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和保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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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与保函,信用证的撤销与转让,与UCP500的区别:一般而言不可撤销合意可以撤销信用证可以转让,但有限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种类繁多的欺诈:假提单承运人调查欺诈例外和信用证的止付,信用证的不符点:UCP600,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不符点:UCP600,c.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2、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

3、据。,不符点:UCP600,g.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h.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i.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

4、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l.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常见不符点,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 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 信用证 的规定不符;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二.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

5、符;十三.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常见不符点,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案例,分期装运的问题案例2:由增减信用证条款引起的纠纷案例:某粮油食

6、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商品。1996年3月1日国外开出信用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从通知行转来信用证 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O0M/Tons(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X,Price:USD1,540.00 per M/Ton 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重1,540.0

7、0美元,CIF 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许分批装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据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 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 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0O0.OO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 USD1,268,960.00,议付金额比信用证规定总金额超额 USD36,960.00。,案例2,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

8、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装运数量可允许增减 5%。按800公吨的增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 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UCP50O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

9、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 1,232,000.00 缮制一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USD 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最后于4月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案例2,4月10日买方来电称:“你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对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

10、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4月10日”,案例2,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你10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用户之间的纠纷。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即装

11、运只是你方信用证中的要求。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你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4月12日”,案例2,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 USD1,232,000.00,你发票的货值为

12、USD1,268,960.00,这是你方 单证 不符之一。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 USD1,268,960.00,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USD36,960.00,余额USD1,232,000.00。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4月19日”,案例2,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

13、进出口公司损失USD 36,960.00而结案。分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立即装运”的条款,当时如能事充电告买方,说明在最近实无更早的有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的船。争取对方的同意,这样处理似乎更妥当些。一般买方也只能接受该船期,因为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而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也没有如此规定必须立即装运。所以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会更主动些。,案例2,按UCP500惯例规定: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立即”、“尽快”等这样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也就是说等于信用征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本案例的买方于4月10日来电提出:所谓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

14、为在开立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曾经这样规定过,但已经失效。即使1983年旧修订本也仍然要求信用证不应该使用“立即”这样不明确的词语。所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此向买方反驳后,买方已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只好又串通开证行利用单证方面找缺口,提出单证不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主要缺点就是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增减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所增加的幅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增减装5%,所以就增装了3%,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要求,条款应作

15、类似这样的规定:,案例2,“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量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more or less accentable”(数量允许增减装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数额在内。如以本案例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金额不是 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 USD1,293,600.00,这样当然也

16、可以。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案例2,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外贸企业遇到少量超额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的办法,也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办理托收,势必像本案例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XXXX,减超额办理托收部

17、分:XXXX,余额XXXX。开证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证并未有这样部分托收的规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做这样注明,则发票总金额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不符,也是被作为拒付的理由。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托收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规定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只能在申请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放单,这样就安全一些。,保函,见索即付保函(URDG)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合同保函:舜天南京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备用信用证,备用证的性质备用证的法律适用备用证的止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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