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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职职业道德 第二章,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概念,(二)种类,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2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第一节,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同城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仅适用同城,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仅适用异地,同城异地,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
2、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
3、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二)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无效,和不接受,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
4、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
5、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如:陆元整;陆元伍角整或陆元伍角;陆元伍角叁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如:人民币叁佰元整,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 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1003元,写成壹仟零叁元整。,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1003元,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
6、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三种题型:一种是不受理的 2月5日 一种是不规范的 贰月伍日 下列可以受理的是:贰月伍日,月:1、2和10(壹拾),日:1-9及10、20和30,其前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2、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3、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与外币账户不同,(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与储蓄账户不同。,(3)是活期存款账户(与定期账户,定期不具 有结算工作),(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
7、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户开的也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绿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
8、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基本户,开临时户(不包括验资),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批准,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2、银行应认真审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报审核批准,开户,(1)开立需要核准的账户,申请,开一般户等不需要核准的,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一般户其他专用户个人结算账
9、户,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0、。,银行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11、,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2)撤销账户的要求,(三)单位各账户比较如下。,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功能,(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和要求,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以上四类银行账户要注意开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
12、念,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第三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2、票据的种类,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支付形式分:自付证券: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自己承 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委付证券:商业汇票、支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三)
13、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四)票据的当事人,1、票据的当事人的定义,2、票据的当事人的分类,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基本当事人是一定存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五)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与责任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
14、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5)票据权利的保全,(6)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持票
15、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抗辩的情况,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C、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D、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E、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7)票据的伪造及变造,A、伪造 包括票据的伪造 和签章的伪造B:变造是指除了印章之外的内容变造,2、票据责任,(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
16、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付款义务,偿还义务,A,B,C,D,签发,支票,转让,转让,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 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六)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1)出票,(2)背书,制作票据,交付票据,转让背书,非转让 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背书不得附
17、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4)保证,不能背书转让的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七)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人的确定,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票据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
18、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前手的签章有效,(八)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绝对记载事项:法规明文规定记载的事项,不记则票据无效:如记明“支票”“本票”字样,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如:未记载付款时间则为见票即付,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九)票据丧失的补救,1、票据丧失,2、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只有四种,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包括转账支票
19、和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普通诉讼,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1、绝对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
20、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汇票的付款日期 有四种,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2、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可以开现金银行汇票。,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21、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2、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外,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4)收款人可
22、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5)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
23、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8)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A、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B、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C、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D、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
24、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10)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1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25、。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办理。,(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的概念,2、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掌握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26、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缺一不可。,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双方谈好自行确定),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即到期后10天内把商业汇票送到自己的开户行,然后传递到对方的手上)所以平时做备查登记,四、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本票的概念,2、银行本票的种类,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使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本票的记载
27、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出票人:是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银行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2、支票的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8、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以上四个的考点是什么支票可以提现,什么可以转账,什么两者均可,(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注意: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事项票不得背书转让。,(三)支票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
29、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五)支票办理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5、上述的行为的处罚的规定。,A、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收取2%的赔偿金,B、对屡次签
30、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各种票据适用范围比较,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
31、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一、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二)汇兑的使用范围,(三)汇兑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四)汇兑结算的办
32、理要求,二、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是唯一需要合同的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选择题),(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四)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三、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的概念,2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4委托收款结算的办理要求,四、信用证,1信用证的概念,2信用证的使用范围 不能支取现金,五、信用卡,1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2信用卡的使用范围,本章常见题目,1、票据无效(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5)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2、背书转让与挂失止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