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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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通用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本章学习要点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 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情况 01 02 03、04 05 06 07(1-7)13万 13.9 13.5 12.7 11.4 5.2,小知识:GDP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关系1000-3000美元易发期突发期3000-5000美元稳定期5000美元以上 下降期,年月日时分左右,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独山子在

2、建原油储罐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人死亡,人受伤。直接原因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在建原油罐浮顶船舱内进行防腐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具,电线严重老化,多处接头和绝缘损坏;作业时没有按规定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致使使用的防腐漆料和稀释剂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挥发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在舱内大量积聚,遇照明设备产生的电气火花发生爆炸。,2005年10月12日13:40时左右,由上海金山市政建设股份公司承包的金山一水厂和给水管网工程项目,挖土机在平整取水口泵站厂区路基倒车过程中,一职工被挖土机履带压住下半身,经送金山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男43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3、,2004年10月2日16:50时左右,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接的嘉和休闲广场钢结构天棚玻璃安装工程工地,一职工在钢结构天棚上安装玻璃时,从22米左右高处坠落至地面,经送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左右死亡。死者:王男28岁重庆市巫溪县人。,上海金泉山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建从2004年10月起由公司工务科负责。10月24日,职工在公司东侧维修场地制作水洗塔底盘。14:00时左右,该公司一职工进行方管点焊作业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站在底盘上辅助作业的一职工受伤,经送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陆男48岁松江区石湖荡镇人,2005年6月14日15:30时左右,上海继

4、安电器有限公司一外来劳务工在厂区内开挖下水管道沟槽时,不慎触及地下破损的电线金属防护套管,发生触电,经送泗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倪男36岁江苏省兴化市人。,2004年11月28日13:30时左右,上海高质饲料有限公司一职工在清扫搅拌机,由于另一职工启动250 型饲料颗粒机时,误将搅拌机启动,致使该职工当场死亡。死者:张男23岁安徽省泗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三个树立,树立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树立人的生命最宝贵的,是任何物质所不能代替的,也是人类社会进步主要标志的思想树立自我安全生产,同时保证他人安全,达到共同安全,全社会经

5、济才有发展社会才有稳定的思想,三个确立,确立一个人在家庭,社会,国家的主体影响确立文明、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自我完善的主要标志确立盲目、野蛮操作是低级无教养的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一、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1987年颁布的劳动法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目前最新提法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方正的含义,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安全第一”是相对生产而言。用辩证的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必须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才能效果显

6、著。事故发生后,必须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是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9日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内容新变化和发展趋势,把过去以约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为主改变为对地方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 中介技术机构和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全方位约束,责任十分明确。行政处罚的力度普遍加大,把过去的行

7、政责任追究的原则规定改变为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定。经济处罚数额大幅度提高,种类有所增加。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物品、实施倍数罚款、赔赏和连带赔赏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列25种 1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 2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矿山 建筑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培训 考核 持证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培 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培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或生产 储存危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没有报批同意的

8、,6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品建设未规定报批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7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9安全设施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定期检测的11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2特种设备 危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5生产、经

9、营、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安管制度、无可靠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7对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管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19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管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安管职责的。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管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安检与协调的。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距离不

10、符合安全要求的。2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紧急疏散、标志明显、畅通出口、封闭、堵塞要求的。,2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2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赏责任,经法院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与足额赔赏的。,按事故性质分类,责任事故;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但 由于人的原因没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见、不可抵御的事故。包括;自然灾害 如地震 泥石流 科学技术 设备条件目前达不到而无法避免的事故据有关部门分析统计责任事故占事故9

11、8%以上,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损失1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重伤事故:超过失能105工作日的无死亡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人以上含人的事故,贵州一在建桥梁发生垮塌,惨 不 忍 睹,重伤事故:指示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死亡但是受伤害者永远不可能再从事可以获取报酬的职业,或在一起事故中导致下列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残缺(或未残缺但功能完全丧失):两眼,一只眼和一手(臂、腿、脚),不在同一侧的下列肢体中任何两个手

12、、臂、脚、腿。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身体的某肢体或肢体的某部分残缺或失去作用,或者全身或部分功能遭到永久性损坏,不管该肢体或身体功能在受伤前的情况如何。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电 击 安 全 事 故,法律责任 特征,1是以违法性行为为前提;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违法行为.有法律后果.2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没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达不到教育 威慑 预防 制止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是国家一种强制手段;是国家专门机构或授权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全校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强制手段 而保证法律的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3、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而言,由于工作岗位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设施设备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要求。,国家规定得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14、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并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作业,非煤矿山与安全有关的八大系统,提升 运输 通风 排水 供电 压气 供水 充填 1提升;保证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 个要有安全人行梯子。2通风;按照最低通风要求检测作 业面,保证供给空气质量 和风速。,3排水;井上 当暴雨水量过大或无确切水文资料 时应在井下设防水门,确保不淹井。井下 应考虑地下水量,确保不透水。4供电;矿山应确保两个的电源,在紧急停电时 人员能顺利撤出 并有撤出井下预案。供电线路 动力电源 临时电源 电控设备 动力设备 安装 调试 维护 检修 更新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所

15、持有的证主要指:特种作业资格证(IC卡)、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1 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知情、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合法拒绝权遇险停、撤权保(险)外索赔权,2 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作业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隐患报告义务,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

16、)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3 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条规定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005年开始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培训作了很多具体规定。2006年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更进一步规范了培训工作。,一、“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法24条规定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 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安法25条规定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

17、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有偿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违法行为举报 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 法律责任,职工的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四)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

18、施和撤退路线;(五)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劳动法相关知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于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

19、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与19正式开始实施。,(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工伤保险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五)危化品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危化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年月日国务

20、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职业职责规范与岗位,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尽责;文明、守则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安全为公;精益求精;好学上进,第二章 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1、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各岗位专业人员,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4

2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己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等。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检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发现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防止事故扩大。7.定期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部门或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是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发现两名遇难工人尸体,职业病防治法教案,内蒙古安监局特种作业 安全培训教师资质 梁红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令,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颁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相关术语,职业卫生(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指根据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以达到防治职业病的目的。,劳动条件,指 生产过程 生产环境 劳动过程,预防,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强调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控制 指对工作场所、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

2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消除,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材料、工艺代替有毒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

25、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健康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设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主要内容是要求全社会和各级政府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本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主要章节和内容,总则:112条。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方针、劳动者

26、权利、用人单位义务、部门职责等前期预防:1318条。有工作场所要求、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同时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有用人单位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护、公告、说明、培训、健康体检、监护档案、应急措施和劳动者职业保护等,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有诊断机构认定、诊断和鉴定、报告、病人待遇等监督检查:5561条。有权利和义务、责任等法律责任:6276条。附则:7779条。,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在很大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并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科以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反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卫生行

27、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5个问题,是什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管什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怎么管?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管多少?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谁来管?各级政府,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义务,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8、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8、不转移危

29、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

30、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5、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在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1.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

3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责任,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上述行为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法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从事某些行为,即用人单位具有实施某些积极作为的义务,未履行这些作为义务,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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