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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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XX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机动车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洽谈、投标、签约、履约、交流以及重大生产经营活

2、动、重要商务接待活动等业务需要的机动车辆。第四条企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本增效,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实现成本费用适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为下属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接受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且无偿调拨车辆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备案审批后,纳入企业车辆统一管理。第三章购置管理及经费管理第七条按照节约、安全的理念,原则上应

3、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区管重点企业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轿车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配置标准:排气量L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二)区管企业配置的轿车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排气量L6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6万元以内,或同价格新能源汽车;(三)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排气量要控制在3.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0万元以内。第八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制定年度公务用车配

4、备更新计划报区国资办审核。企业下属子公司的配备更新计划由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汇总后,报区国资办审核备案。不得超计划、超标准接收车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九条企业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企业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

5、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下属企业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小型面包车等适合企业经营、出行需求的车型。第四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第一时间加装车辆定位系统后,方可使用,确保公车定位系统装载使用全覆盖。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应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第十

6、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台账登记管理和公示制度;(二)严格加强企业公务车辆集中管理。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三)严格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应选在4S店进行;(四)严格实行企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油料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健全企业公务车辆单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区域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公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须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履行派车手续后,做好出车登记记录。第五章处置管理第十四条企

7、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经区国资办批准后,按照公开处置、调剂公务用车的方式进行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返还给公车原持有企业。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区属国有企业无权擅自调拨或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企业应及时报备区国资办,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由车辆原产权单位享有,同时承担车辆评估、拍卖转让等相关费用。第十六条企业

8、注销、重组合并等过程中涉及公务用车的由企业出资人职责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置。第六章监督问责第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计划、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未经批准或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三)违规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的;(四)违规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费用的;(五)违规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的;(六)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七)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八)违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为非本企业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十一)有其它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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