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医疗器具消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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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室医疗器具消毒管理制度第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程。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

2、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七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餐、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九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

3、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一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二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三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了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4、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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