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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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8月L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2 .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3 .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由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部分组成,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26个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是否公开、处罚权限

2、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4 .本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粮规2022)1号)同时废止。1 .适用规则12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粮食和物资储

3、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适用本行政

4、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出现前两款情形进行调整适用的,制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

5、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

6、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一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第十三条不

7、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8、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

10、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

12、二十六条实施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当;(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第二十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事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无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不

13、再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规定,不再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者最近一次采购成本价计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处罚权限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

14、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兀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粮食收购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轻微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轻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企业,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

15、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2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较轻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

16、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

17、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较轻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法所得金额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违法所得金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

18、对粮食收购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较轻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且涉及金颠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

19、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且涉及金额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且涉及金颠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对粮食收购者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5粮食收购者违

20、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粮食储存企业违反本现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

21、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较轻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

22、管理部门严重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6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较轻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100O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涉及粮食数量10

23、0O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涉及粮食数量2000吨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7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

24、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轻微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轻非初次违法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非初次违法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非初次违法涉及粮食数量Io

25、OO吨以上100OO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非初次违法涉及粮食数量10000吨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8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较轻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IoOO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

26、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涉及粮食数量IOoo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严重涉及粮食数量10000吨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9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

27、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较轻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违法销售出

28、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0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霎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较轻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

29、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严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

30、门11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较轻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

31、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2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较轻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

32、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3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河北

33、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较轻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4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

34、食收储数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较轻虚报粮食收储数量5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虚报粮食收储数量500吨以上IC)C)O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虚报粮食收储数量100o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

35、开I1火处罚权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河北省根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严重虚报粮食收储数量2000吨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粮食收储数量2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虚报粮食收储数量3000吨以上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5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较轻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10万元以下或者骗取信贷资金1

37、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一般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10万元以上20

38、万元以下,或者骗取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骗取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3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

39、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骗取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5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信货资金50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

40、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16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较轻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10万元以下,或者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

41、门一般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信贷资金10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30万元以上,或者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

42、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50万元以上,或者信贷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

43、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17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较轻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IoOO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44、较重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IOoo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严重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涉及粮食数量2000吨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粮食数量2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及粮食数量3000吨以上的,对从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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