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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 通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工信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刘晓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阶段: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至此,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议标为主转变到为邀请招标为主,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第一部招投标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招标投标各方
2、主体的行为规范,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从此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程序法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切蛋糕理论”,招标投标法立法的背景,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
3、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招标投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是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以下四点:第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
4、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通过集中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通过招标,工程建设的节资率达1%-3%,工期缩短10%;进口机电设备的节资率达15%,节汇率10%。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依法推行招投标制度,对于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
5、意义。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中特别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即规定某些类型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项目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保证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投标制执行差,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承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下降,事故不断发生。因此,通过推行招标投标,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使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非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并通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7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65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非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供应商(承包商)
7、,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方式。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选择若干供应商(承包商),一般都选择3-10个之间参加者较为适宜,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范围: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可以不招标的范围: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
8、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条例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9、(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衔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责,也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制定出台招标投标实施条
10、例,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
11、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实施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12、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第一章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与管理,从招标人的角度出发,招标是一项特定的采购活动,需通过公开的方式提出交易条件,以征得投标人的响应。招标人需要着重分析采购方案,确定招标程序与组织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规格等提出详尽的要求,对招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具体实施。从投标人角度出发,投标是利用特定的商业机会进行一种竞买或获取承包权的活动,是招标行为的一种响应,是投
13、标人为获得较大货物供应权和建设工程承包权而响应招标人提出的交易条件。,第一节 招标范围,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标法第66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前提是“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可以不招
14、标的范围:专利、专有技术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有技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项目必须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5号令)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
15、二节 招标管理,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
16、交予其负责管理。,第二章 通信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鉴于“三公”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
17、总则及各章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第一节 招标人的法律资格与招标的前置条件,标法规定: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一、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
18、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19、。5.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分支机构法人实际不具有自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二、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置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
20、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二节 通信建设工程招标基本流程及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监督内容包括: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那些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
21、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在已招标的项目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等。,1.招标人工程项目招标申请 通信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依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产部(2000年第2号令)第八条“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与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产部、发改委(2002年第20号令)第十七条“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的
22、规定办理。,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标法第12条的内容是关于委托代理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规定。此条包含三种情况:(1)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2)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3)在强制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参照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
23、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3.自行编制或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规格;(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13)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招标文件的编制 标书的内容大体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招标
24、的程序要求,二是招标的商务要求,三是招标标的技术部分,四是评标方法。标书的总纲及合同性要求写入在第一部分,此部分要求基本可参照范本格式慎重修改;第二部分主要是招标标的物采购的商务要求,具体就是交货条件,付款条件,验收违约责任等合同条件,此部分要结合合同法和招标人具体要求编写;第三部分是招标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数量规格、技术标准等,这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对项目的技术特性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具有相应的技术、业务素质;第四部分决定了产生中标人的程序,认真参考相应范本和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修订,编写必须严谨,不可笼统、含糊,否则会导致招标失败。,标底编制 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
25、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仪表)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项目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设标底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工程、
26、货物、服务项目仍由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4.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具备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对招标人情况的简单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指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负责人,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的邮购地址及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5.招标人(招标代理)接受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可以对投标人数量作如下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等于7家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于7家的,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方法,选择不少于5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6.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现
27、场踏勘及招标答疑会 投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这样的招标项目通常以工程项目居多。潜在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查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潜在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时间解答。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对影响供货或者承包项目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以下内容: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
28、力等;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等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7.接受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对于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有效期至少为二十日,即从出售标书起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招标人收到投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
29、开启投标文件。,8.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包括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等。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1)开标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投标法实
30、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合理的间隔。,(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
31、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标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3)开标程序 开标现场工作人员资格 招标人代表出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招标人代表当众核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主持人还应当核查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代表的人数,无关人员应当退场。,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
32、。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如果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即拆封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
33、案投标的总金额。比如建设工程项目,其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投标人行使要求复查的权利,有利于确保招标人尽可能自我完善,加强管理,少出漏洞。此外,还有助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开标过程进行记录,要求对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都要记录在案。记录以后,应当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以方便查询。任何投标人要求查询,都应当允许。,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34、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4)公布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约定在评标前先进行清标工作的,封存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可用于清标工作。清标工作是一个完整的招投标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所有的投标文件一个个进行对比审查,将连最基本要求都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剔除掉,这减轻了评委在后续过程中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在清标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都应在答辩会上提出,由投标人做出解释或在保证投标报价不变的情况下,由投标人对其不合理单价进行变动。另外,在施工
35、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清标工作的几个重点:偏差审查。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审查。,计算错误审查。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进行审查。合理价分析。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要辩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在清标过程中要发现清单不严谨的表现所在,妥善处理。,9
36、.投标资格审查 首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次,专家的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1)资格审查程序 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名声。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
37、重要条件。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投标人或某些投标人的标准、要求或程序。(2)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方法一般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量评审法两种。资格预审现场定性评审法是以符合性条件为基准筛选资
38、格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符合定性条件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财务及商业信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对以上五方面的条件进行细化制定出评审细则,潜在投标人必须完全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方能通过资格预审。,定量评审法是定性评审法的延伸和细化,评审标准较为复杂,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资格符合性条件。包括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是否满足要求;建立百分制评分标准。即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内容,按照一定的分值比例建立起评分标准,并设定
39、通过资格预审的最低分数值。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为通过资格符合性条件检查并且得分不低于最低分数值。具体评审步骤为首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条件检查,条件符合者方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分标准对其赋分,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潜在投标人评判为通过资格预审,具有进行投标的资格。,(3)投标资格预审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法规设置了限制招标主体与监管行政部门权力运行规则。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
40、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10.评标 根据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评标基准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
41、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评标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
42、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
43、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评标程序 评标前准备 准备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
44、件,了解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评委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委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见前面资格审查部分),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以此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核心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
45、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评价意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
46、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按评审报价由最低价到最高价排序。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
47、.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8、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11.中标候选人公示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
49、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12.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
50、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在发出时,应同时将中标情况书面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本条的规定只是要求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签订承发包合同 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强制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