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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借贷合同概述-,一、借贷合同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贷与另一方使用、处分,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还同等金钱或物品的协议。,第六章 借贷合同,二、借贷合同特征 1、借贷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借贷合同标的为金钱或他物;3、借贷合同期满并需交还同等替代物,而非原物;4、借贷合同是双务的、有偿或无偿合同;,第一节 借贷合同概述-,三、借贷合同的分类 1、按照标的是否被消费划分:使用借贷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 2、按照标的的种类不同划分:金钱借贷合同和实物借贷合同,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一节 借贷合同概述-,三、借贷合同的分类 3、按照贷款人的不同划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
2、款合同、其他借款合同。4、按照有无担保划分:担保贷款合同和信用贷款合同,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一节 借贷合同概述-,三、借贷合同的分类 5、按照贷款的用途划分: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基本建设贷款合同、外汇贷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消费贷款合同等。,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金融机构将金钱贷与受贷人,到期受贷人还本付息的合同。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贷与人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2、标的为货币;3、要式合同;4、诺成合同。,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1、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的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 2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1)借款种类。(2)币种。分为人民币和外汇,(3)借款用途。(4)借款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次数、每次支付的时间(5)借款利率。(6)借款期限。(7)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清还是分期还款;(8)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解决方式等。,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三、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的订立 相关立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04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09条】借款人可
4、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四、贷款人的义务 1、按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第20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五、借款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
5、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约定提供担保的义务【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五、借款人的义务 3、收取借款的义务【第201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
6、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贷合同-,四、借款人的义务5、返还本金的义务【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四、借款人的义务6、支付利息的义务【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
7、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四、借款人的义务7、容忍的义务【第202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三节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自然人
8、2、是实践合同【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一般为无息【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利率有上限【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四节 借贷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一、借贷合同的性质问题 1、转移所有权合同说 2、转移使用受益权的合同说 3、转移处分权的合同说,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四节 借贷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二、按揭购房贷款合同法律问题 1、相关合同法律关系及其关联性 2、购房合同解除或无效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六章 借
9、贷合同,第四节 借贷合同法律问题分析-,三、提前还贷法律问题 1、借款人有无提前还贷权 2、借款人提前还贷权是法定权还是约定权,第六章 借贷合同,第四节 借贷合同法律问题分析-,四、金融机构借款和自然人之间借款以外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2、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六章 借贷合同,案例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于2001年与陈先生及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亚运村支行向陈先生个人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世豪公司开发的世豪花园房屋;如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
10、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世豪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借款人所购的房屋进行回购。贷款合同签订后,亚运村支行依约向陈先生发放了全部贷款。但是,陈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情形,为此,亚运村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世豪公司对陈先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1996年,某市食品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1000万元,由某市烟草公司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食品公司仍有50万元利息未能偿还。食品公司提出再贷款200万元,贷款期2年,工商行提出
11、若同意将前期贷款利息和本次贷款利息扣除,即同意再食品公司提出的再贷款要求,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5%。合同签订后,工商行将130万贷款划入食品公司该行开立的账户之中,期满双方因还款的本金数额及利息发生争议。工商银行将某市食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立即清偿本金200万元。,案例3,张奇因买房子资金紧张,打算向好友王英借款8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这笔借款是无息借款。有关借款的事情谈好之后,张便到王英家提款,出示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收到王英借款8万元,借款人处有张奇签字,日期2008年6月15日。后来因为王英涉嫌受贿一案,借给张的
12、8万元借条被检察院暂扣。一年后,王英因为受贿被撤销,检察院将8万元借条归还王英,王英遂于2009年10月15日要求张奇还款,张迟迟不还。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王干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归还8万元借款,并赔偿自出借之日起至归还日为止的利息。王英则以借款系无息借款为由,答应只还本金而不愿意承担任何利息。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4,2002年8月,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26万元,刘某于2002年9月15日前,支付首期30%房价款7.8万元,余下房价款18.2万元,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2月15日前交房,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
13、因无法交付的,交房日期可延期至2003年3月31日,并且房地产公司应于交房后3个月内,即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刘某按约定支付了首期7.8万元房价款后于2002年12月23日通过房地产公司同建设银行江南支行(以下简称“江南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商品房抵押合同,并且房地产公司为刘某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房地产公司与江南支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12月,经审批,江南支行对刘某发放了购房贷款,18.2万元一次性划入房地产公司在江南支行开立的账户中。2003年3月,房地产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屋,并于2003年5月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刘某入住后,
14、发现房屋结构质量与合同约定有所出入。经交涉,房地产公司表示,因技术问题房屋结构确实与合同预定不符。2003年7月,刘某与房地产公司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因涉及刘某同江南支行的借款合同与房产抵押合同,双方通知了江南支行。三方在如何处理涉案房产问题上发生了争议。2003年8月15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返还财产。案件审理中,江南支行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对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争议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时,买受人和按揭银行都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因此,判决在解除房地产
15、公司与刘某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依据第三人江南支行的请求,解除其与刘某的借款合同,各方财产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况。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践,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揭银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时候,可以一并解决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受人、按揭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时,买受人和按揭银行都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16、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可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借款合同解除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案例5,2007年初,甲公司以扩展业务为名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由于乙公司的老板与甲公司既有业务往来又与甲公司的老板是多年的朋友,同时乙公司还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高额利息,因此在甲公司提出借款的要求后乙公司欣然应允。但乙公司也考虑到如此大额的借款应当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于是两公司就此借贷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12%,为保证借款能如期偿还乙公司,甲公司还预先将金额为200万元的远程支票交给乙公司,并保证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将200万元存入银行,用以偿还乙方的借款。同时双方约定如若甲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则按每日千分之四的比例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书签订完毕后,乙公司就将20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公司。借款协议到期后,乙公司虽多次向甲公司索要借款,但甲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乙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将甲公司告上法庭,乙公司在起诉书中诉请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其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利息以及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