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船舶吨位测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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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吨位丈量规则2022目录第1篇总则31目的32适用范围33 解释34 施行与应用35 责任36 术语与含义37 2篇海上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5第1章通则5第1节图纸资料5第2节术语与含义5第3节容积计算14第2章国际海船的吨位丈量16第1节一般要求16第2节总吨位16第3节净吨位17第4节净吨位的变更17第5节油船专用压载舱18第6节敞口集装箱船18第7节牲畜运输船19第8节坞船19第3章国内海船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21第1节一般要求21第2节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船舶21第3节船长小于24m的船舶23第3篇内河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25第1章通则25第1节一般要求25第2节术语与含

2、义25第3节图纸资料26第2章总吨位与净吨位27第1节总吨位27第2节净吨位28第3章计入吨位的容积30第1节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30第2节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32第3节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的开敞处所32第4节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货的开敞处所32附录丈量与计算34第1篇总则1目的1.1为核定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制定本吨位丈量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2适用范围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与位于中国管辖水域的浮动设施。2.2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与浮动设施:(1) 军用船舶;(2) 体育运动船舶;(3) 浮式储油装置。3解释3.1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

3、局)负责解释。4施行与应用4.1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4.2 吨位丈量均以米(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若总吨位或净吨位数值小于1时则取1。证书及文件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写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43除另有规定外,船舶与浮动设施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陋装而影响吨位时,应重新丈量吨位。4.4 新颖型式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由于其构造的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以使用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由木局决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丈量方法。新颖型式船舶应理解为其设计新颖的船舶,且不应包括现有常规形状的传统型船舶或本规则中

4、已涵盖的船型,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能分别反映船舶的总尺度和有效容积。4.5 国际航行海船、远洋渔船、海上移动式平台、游艇,应按照本规则第2篇第2章丈量吨位。4.6 国内航行海船、国内海洋渔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海上浮动设施,应按照本规则第2篇第3章丈量吨位。4.7 内河船舶、内河渔船、青海湖船舶以及内河浮动设施应按照本规则第3篇丈量吨位。5责任5.1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进行吨位丈量,对吨位丈量结果负责。5.2 船舶设计方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送审图纸准确性负责。6术语与含义6.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与各技术规则不

5、一致时,则以本规则为准。如本规则未明确,则以各技术规则为准。6.2 就本规则总体而言,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6.2.1 船舶:系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6.2.2 海上浮动设施:系指采用缆绳、锚链、张力筋腱或压载等非刚性固定方式长期系固在某地点并漂浮(包括坐底工况)于海面的建筑或装置。6.2.3 内河浮动设施:系指内河水域中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6.2.4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规则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总容积。6.2.5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规则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有效

6、容积。第2篇海上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第1节图纸资料6.2.6 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浮动设施,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如适用):(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舱容图;(6)各层甲板乘客舱室布置图(各舱室应注明乘客数);(7)型线图与型值表;(8)桅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囱和起重柱等结构图;(9)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10)货舱舱口盖结构图;(11)静水力曲线或邦氏曲线图/表:(12)柱形桩腿结构图、桩靴(或沉垫)结构图、悬臂梁结构图、钻台区域结构图(包括挡风墙)、升降装置结构图、立柱结构图、柱靴或下

7、壳体结构图、撑杆结构图;(13)其他可能影响吨位的相关图纸。第2节术语与含义1.2.1 就本篇而言,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1)上甲板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设有永久性风雨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如船舶具有阶梯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对于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若不连续部分的长度超过1m,则应按阶梯形上甲板处理。位于“船长”范围以外的阶梯形不必考虑。对于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不连续部分应按位于上甲板平面以下的壁龛处理。如船舶在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

8、,且该开口无关闭设备,而舷内有风雨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的甲板应视作上甲板。图1.2.1(1)-3船长船长: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当船舶无舵杆时,长度应理解为按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的水线总长的96%o对于无明确定义船首或船尾的船舶,如柱稳式平台,潜水器、浮船坞以及类似的船舶,长度应使用总长的96%。如设有一个以上舵,在确定长度时应考虑最尾部的舵杆。柱靴式柱稳式平台双下浮体或环状下浮体柱稳式平台图1.2.1(2)

9、(3)型深型深:系指从龙骨上表面量到船舷处上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质船舶和铁木混合结构船舶,垂直距离是从龙骨镶口的下缘量起。若船舶中横剖面的底部具有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则垂直距离应从船底平坦部分向内引伸与龙骨侧面相交之点量起。具有圆弧形舷边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和船舷外板型线相交之点,这些线的引伸是把该舷边看作设计为角形的。当上甲板为阶梯形甲板,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过决定型深的一点时,型深应量到此甲板较低部分的引伸虚线,此虚线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4)最小型深最小型深:系指从平板龙骨上表面沿龙骨长度方向最低点处(或本章1.2.1(3)条所述的等效下端点)量至与上甲板下表面沿上

10、甲板长度方向最低点处(或木章1.2.1(3)条所述的等效上端点)相切的水平线的垂直距离。就本含义而言,船舶纵倾视为与设计水线平行。图 121(4)(5)宽度宽度: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壳板的船,其宽度是在船长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他材料壳板的船,其宽度在船长中点处量到船体外表面。围蔽处所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在“永久的或可移

11、动的天篷”区域内的处所应按本章1.2.1(7)条处理。永久固定在上甲板上的箱柜应计入船舶总容积,此箱柜如有与船舶货物系统管路或透气(除气)管路相连接的可拆式管子,则此箱柜应计入货物处所容积Vc。货舱口的风雨密钢质箱形舱盖的容积应计入船舶总容积,如该箱形盖的下方是敞开的,则其容积亦应计入货物处所容积Vco多用途船舶的货舱口,如设有按业务需要可以开敞或关闭交替使用的设备,在丈量时,该货舱口应总是视为关闭。桅杆、吊杆柱、起重机、起重机和集装箱支撑结构,如果位于上甲板上方,完全不能进入并且四周都与其他围蔽处所分离,则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内。通风筒的横截面积如果不超过1m2,且符合上述条件,亦可

12、不计入围蔽处所。如果围蔽处所符合本章1.2.1(7)规定的免除条件,则其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此类处所应视为“围蔽但免除处所”,以与“围蔽且计入处所”(即不符合本章1.2.1(7)规定的免除条件的“围蔽处所”)区分。作为船舶的船壳、或任何甲板、舱盖、隔板或舱壁一部分的开敞格栅不应视作构成围蔽处所的边界,因而在应用本条规定时忽略不计。系泊和拖带设备、绞盘、旋转式起重机、带桁架结构的起重机、安装在船体凹面处或船体外部的热交换器(冷却器)和其他类似设备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移动式起重机不应计入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移动”系指起重机的主要结构(支座)可相对于船舶纵向或横向移动。(7)

13、免除处所虽然本章1.2.1(6)条有所规定,本条下列各项至所述处所仍应称为免除处所,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在应用本条时,覆盖侧面或端部开口的格栅不应视作关闭装置。但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者,应作为围蔽处所:(a)设有框架或其他设施保护货物和物料的处所;(b)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c)具有使开口有可能遭受被封闭的构造。以滚装船而言,例如,在建筑物的端部处所设有保护货物的设施,该处所应按(a)计入围蔽处所总容积。(T)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高度的25mm,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起

14、,至等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相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1);(ii)如该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的原因,不包括由于船壳板的收敛,使其宽度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2、1.223、L224);(iii)如果两个处所由一间隔区分开,且间隔区除了舷墙和栏杆外是完全开敞的,则可按或(ii)的规定将其中一个或两个处所免除量计;但如果两个处所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间隔区甲板最小宽度的1/2,

15、就不适用这种免除(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5和图122-6)。在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其开敞的两侧与船体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无其他连接。该处所可以设置栏杆、舷墙及舷边上沿板,或在船边安设支柱,但栏杆顶或舷墙顶与舷边上沿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或不小于该处所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7)。伸展到两舷的建筑物内的处所,其两侧的相对开口的高度不小于0.75m,或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如该建筑物仅在一侧有开口,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从开口向内最多伸到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1/2(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8

16、)O建筑物内,直接位于其顶甲板上无覆盖的开口之下的某一处所,若该开口为露天,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此开口区域(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9)。由建筑物的界限舱壁形成的某一壁龛,该壁龛开口前为露天的,其开口高度为甲板间的全高度,无封闭设备,且壁龛内宽度不大于其入口处宽度,同时从入口伸至内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处宽度的2倍(见本章1.2.2条图解中图1.2.2-10)。甲板室的纵向侧壁与甲板下面舷墙之间的处所,当该甲板延伸到两舷,并以连接于舷墙上的支柱或竖板予以支撑,则这种处所应按本条和款作为免除处所。同样,直接位于驾驶室翼桥结构下的开敞处所不应视作围蔽处所。图 1.2.1(7

17、)乘客除下列人员外,均为乘客:(i)船长和船员,以及在船上雇用或从事该船任何业务的其他人员;(ii)l周岁以下的儿童。(9)风雨密风雨密是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浸入船内。1.2.2图解(I)ttO=免除处所”系指符合本章1.2.1(7)条所述任一情况并满足该条规定的不计入所有围蔽处所总容积V条件的围蔽处所或部分围蔽处所;(2) C=围蔽处所”系指不符合本章1.2.1(7)条所述任何情况,并因此必须计入所有围蔽处所总容积V的围蔽处所或部分围蔽处所;(3) “1=视为围蔽处所的处所”系指符合本章121(7)条所述任一情况但不满足该条规定的不计入所有围蔽处所总容积V条件的围蔽处所或部分围蔽处所。图

18、1.2.2-1图1.2.2-2兰杆或般墙图1.2.2-6图1.2.2-5巨力至少等于,或O75m以较大者为淮图1.2.2-7两1相对开口只在一第开口图1.228图1.2.2-10对具有圆形舷边的船舶,此宽度丈量如图1.2.2-11所示。(4)在应用本章1.2.1(7)条规定时,“甲板宽度”一词系指该处所开口处的甲板室结构的宽度,无论该结构是否延伸至船舶两舷。本章1.2.1(7)条中对免除处所的要求除了适用于延伸至两舷的建筑物外,亦适用于不延伸至船舶两舷的结构。对于这种结构,B系指在开口处量得的未延伸至两舷的结构宽度。图1.2.2(4)(5)在应用本章121(7)条和款时,对于支撑架空甲板所必要

19、的支柱和垂直栏杆,不应视为封闭了舷侧开口或减少了舷侧开口的尺寸。连接垂直栏杆的水平横档不应视作本章1.2.1(7)条款所述的栏杆处理。(6)在应用本章1.2.1(7)条款时,“直接位于之下”系指从开口所在甲板延伸至该开口的下部边界。穿过上甲板(见本章121(1)条的术语与含义)的开口仅在上甲板线以上部分免除不计。免除处所图 1.2.2 (6)O计入处所第3节容积计算1.1.1 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绝缘物,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侧或结构的边界板内侧;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外表面。132船体凸出部分的容积,应列入围蔽处所总

20、容积之内。球鼻首、流线体、推进器轴毂或其他结构应视为突出体。1.3.3 通海处所的容积,可从围蔽处所总容积中除去。(1)锚链筒、海底阀凹穴、侧推器孔道、渔船尾滑道、挖泥船的链斗槽以及设在船体内与此类似的处所都应按通海处所处理。(2)船壳可开启的驳船和挖泥船之类的船舶,卸货时其船壳内处所虽暂时敞开与海相通,但该部分船壳内容积仍应计入围蔽处所总容积V;对于国际海船,该部分船壳内容积还应计入货物处所容积Vc。阴影部分容积计入V和VC内图1.3.3(2)(3)如果通海处所用于载货和/或提供浮力,则其不应从所有围蔽处所总容积V中免除。/上甲板C:货物阴影部分 容联计入 V和VC图1.3.3(3)1.3.

21、4 位于上甲板以上的围蔽处所、突出体以及通海处所,若容积不超过In?,则不应予以丈量。1.3.5 对于有关处所的容积应按一般公认的方法计算,计算方法可参考本规则附录“丈量与计算”。1.3.6 计算应充分详细,以便核对。在表格中填写甲板下容积时,首楼、尾楼和桥楼可合并在一起(如甲板下及首楼等)。统一吨位计算数据的格式总吨位表13.64序号处所名称位置长度容积甲板下尾楼桥楼首楼甲板室舱口桩腿总容积净吨位(仅适用于国际吨位)表13.62序号处所名称位置长度容积NOJ货舱NO.2货舱NO.1甲板间NO.2甲板间舱口总容积第2章国际海船的吨位丈量第1节一般要求2.1.1 船长24m及以上的船舶,在进行修

22、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陋装而影响吨位的容积变化超过11应重新按本章丈量吨位。2.1.2 船长24m以下的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蒯装而影响到主尺度变化(船长、型深或宽度),或总吨位变化超过1%,应重新按本章丈量吨位。2.1.3 术语与含义(1)载货处所净吨位计算中所包括的载货处所,是指适宜于运载可由船上卸下货物的围蔽处所,而且这些处所己经列入总吨位计算之内。上述载货处所应在易于看到的地方用字母CC(货舱)作永久性标志,字母的高度应不小于100mm,以便查核。作为载货和压载两用处所的容积应计入Vco如果专用压载舱不用于载货,则其容积不应计入Vc。当油船配备有原油洗舱系统,

23、使其清洁压载舱可作为载货/清洁压载两种用途,则该清洁压载舱容积应计入Vco专用清洁压载舱的容积可不计入Vc其条件是:(i)该舱不用于教货;(ii)船舶携带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载明该舱仅作为专用清洁压载舱。用于集存残余液货的污液舱应计入Vco渔船内作为鱼粉、鱼肝油和鱼罐头的加工处所、鱼冷藏舱、鲜鱼舱、盐、调味料、油和包装用品的储存库应计入Vco但渔具储存室不应计入Vco用于冷冻货物,且位于货物处所界限内的冷冻机所占容积应计入Vc。与乘客舱室分开的邮件室、行李舱和乘客物品保税库应计入Vc0船员或乘客的食物库利船员保税物品库不应计入Vco在混合运输船上,船东要求将载油/压载两用舱改作压载舱

24、而不计入VC时,则该压载舱与货油管系必须永久隔绝,且不得用于载运货物。因而,该船应按本章2.4.3的规定予以重新丈量。凡不计入VC的任何压载舱应只能用于压载,连接于独立的压载管系,且不得用于载货。在测定货物处所容积时,该处所限界内所装的绝缘物、护条或铺板都无需计入。对于船内设有永久性独立液货舱的船舶(如气体运输船),在量计时,对于计入VC内的容积,应量至该独立液货舱的结构限界,而不论其绝缘物是装在该舱限界的内面或外面。乘客存放汽车的处所应计入Va第2节总吨位2.2.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述公式计算:GT=KV式中:V一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3;K=0.2+0.02Log0Vo第3节净

25、吨位2.3.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述公式计算:42NNT=2vc(_)2+k3(N+213D10(1)因素()2应不大于1;3DK2Vc(_)2应不小于0.25GT;3D(3)NT应不小于0.30GT;式中:Vc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m?;K2=0.2+0.02Log0Vc;叱Gr+10000K3= 1.25:10000D船长中点的型深,m;d船长中点的型吃水,m;N1不超过8个铺位的客舱中的乘客总数;N2其他乘客数;N+N2船舶乘客证书中所载准许乘客总数;当N+N213时,Nl及N2均取为零。2.3.2 关于本节2.3.1中指的型吃水,应为下述吃水之一:对于适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6、(2014)第3篇“载重线”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规则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木材载重线除外);(2)对于客船,其吃水相当于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4篇“船舶安全”或其他适用的规则所勘定的最深分舱载重线;(3)对于不适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3篇“载重线”而按其它要求勘定其载重线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要求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4)对于未勘定载重线,但其吃水是按其它要求予以限制的船舶,最大许可吃水即为其型吃水;(5)对于其他船舶,则以本篇121(3)所述船长中点型深的75%作为型吃水。第4节净吨位的变更2.4.1 当一船的特性,如本章2.2.1和2.3.1

27、所述的V、Vc.d、Nl或N2有改变,同时这种改变引起船舶按本章2.3.1所计算的净吨位增加时,则此船的净吨位应按其相应的新特性予以测定。2.4.2 对于同时按本章2.3.2(1)和232(2)勘定载重线的船舶,仅需按2.3.1规定给予一种净吨位,此净吨位应适应于该船从事的业务所勘定的载重线。2.4.3 当一船的特性,如I本章2.2.1和2.3.1所述的V、d、N,.或N2有改变,或是因该船从事的业务改变而涉及到2.4.2所规定的相应载重线改变,且该改变引起船舶按2.3.1所计算的净吨位减少时,则应重新测定。第5节油船专用压载舱2.5.1 对依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5篇第

28、1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则(MARPOL附则1)”第1条(18)款的规定装设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且在国际防油污证书(IoPP)中核定为专用压载舱,则上述专用压载舱的吨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KVb式中:Kl=0.20.021og0V;V本章2.2.1规定的船舶围蔽处所的总容积,m3;Vb各专用压载舱的总容积,n?。2.5.2 对于任何仅装载油类的液货船,若其配有专用压载舱,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5篇第1章第18条的要求,无论该船是否还持有一张依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5篇第2章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附则5或附则7而签发的适装证书,也可被

29、允许减除专用压载舱的容积。但是,该船的专用压载舱的容积应在国际防油污证书(IoPP)和国际吨位证书(1969)中记载。2.5.3 当某液货船于某一航次仅装载油类,仅根据其持有依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5篇第2章而签发的证书是不能妨碍其被允许减除专用压载舱的容积。第6节敞口集装箱船2.6.1 敞口集装箱船系指设计用于载运集装箱且其结构类似敞开的“U”形船舶,货舱舱口的净开口总面积有不少于66.7%为“敞口”形式,具有双层底及其上面的上甲板上无舱口盖的高侧壁建筑,在型吃水(参见图261)以上无全通甲板。上面敞开图 2.6.1上甲板型吃水CC=K2.6.2 敞口集装箱船最上层露天

30、甲板应视作按本篇1.2.1(1)确定的上甲板。2.6.3 在敞口集装箱船中,甲板开口(例如无舱口盖)不应妨碍该处所计入围蔽处所。2.6.4 如敞口集装箱船在集装箱导轨装置上设有轻结构且可移动的非承载舱盖,根据本篇121(7)条,舱口围板以上至舱盖的处所不能作为免除处所。但是,对于这种特殊设计,可按本规则第1篇4.4规定作为例外处理,只要这类船满足无舱盖敞口集装箱船的要求,该处所可以免除。2.6.5 敞口集装箱船应按如下简化公式计算减少后的总吨位:GTr=0.9GT式中:GTr减少后的总吨位;GT按本章221计算的总吨位。第7节牲畜运输船2.7.1 牲畜运输船上甲板上设有一层或多层甲板,其甲板间

31、布置有敞开且经常变化的牲畜栅栏和相关处所,通过栏杆、围栏或通道等分隔。2.7.2 用于把牲畜圈在栅栏内的撑杆、围栏和栏杆视为本篇121(7)条所指的“其他保护货物的设施”。2.7.3 在丈量吨位时,与牲畜相关的结构应计入总吨位。第8节坞船2.8.1 坞船主要结构特征是其货物处所的上面无舱口盖,但是可以有一个与舷侧建筑物连在一起的型吃水以上的妈甲板。图2.8.12.8.2 对坞船作如下说明:(1)坞船在船尾有端部开口。2.8.3 装有尾门、格栅的尾门、尾挡板或尾舱壁。2.8.3 和Vco2.8.4位于坞甲板以上,至少其三面由建筑物作限界并拟用于载货的处所应予计入V所谓建筑物是指由舱壁和上面的甲板

32、限界的围蔽处所。第3章国内海船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第1节一般要求3.1.1 船舶和浮动设施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陋装而影响到主尺度变化(船长、型深或宽度),或总吨位变化超过2%,应重新按本章丈量吨位。3.1.2 露天甲板上无顶盖的载货处所(包括滚装处所)可按本篇第1章1.2.1(7)条款作为免除处所不计入围蔽处所总容积之内。第2节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船舶3.2.1 总吨位3.2.1.1 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G=(V+)式中:K系数,K=0.2+0.02Logo(V1+V2),或由表3.3.L1查得;V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33、.2.1.2 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可用下述任一方法进行量计:(1)用排水容积曲线求“,此时所用型深应为按下式修正的型深。:h1D=D+(h+h)m26卬式中:D型深,m;h船首舷弧,m;.船尾舷弧,m;Bh梁拱高度,mo梁拱高度取设计数值,如无设计数值,取力=一,其中B为50本篇1.2.1(5)所述的宽度,m。(2)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积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梁拱容积(也)按下式计算:v_班Im3v,2式中:B本篇1.2.1(5)所述的宽度,m;1.上甲板长度,m;。上甲板型深处水线面系数;h梁拱高度,m,见本章32.1

34、.2(1)。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可分别用下式计算:v=Alm323,式中:A邦氏曲线。站或末站的面积,m2;Z1船首垂线前或船尾垂线后部分的最大水平长度(按型线图量计),m(3)用本规则附录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量计。3.2.13如有球鼻首等突出体部分,其量计方法与本规则附录1.5规定的丈量方法相同。3.2.1.4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的量计与本规则附录1.6、1.7和1.9规定丈量方法相同。3.2.2净吨位3.2.2.1净吨位(AT)应按下式计算:N=K1GT式中:K2按表3.221选取;GT按本章3.2.1量计所得(取整后)的总吨位。系数&表3.2.2.1船舶种类K2船舶种类K

35、2客船0.50驳船0.84客滚船0.54渔船0.35液货船0.56浮船坞0.30干货船0.56其它船舶0.30注1:其它船舶系指不属于上述七种类型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包括工程船(含非机动工程船)、工作船、破冰船、拖船和任何海上执法救助等业务的船舶。注2: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注3:客滚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来装卸车辆和集装箱/或托盘化货物的客船。注4:液货船系指建造成或改装成适合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注5:干货船系指除液货船以外的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船舶。注6:驳船系指仅装载甲板货且无推进装置的船舶。注7: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第3节船长小于24

36、m的船舶3.3.1 总吨位3.3.1.1 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G=XJ(V+)式中:K系数,K1=0.2+0.02Logo(V1+V2),或由表331.1查得;Vi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对敞开艇,为舷侧顶板水平连线以下的容积,11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n?。3.3.1.2上述Vl与V?的计算与24m以上的船舶相同。其中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l也可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Vx=CLBD式中:L上甲板长度,m;B宽度,m;D一型深,m;C系数,按表3.3.1.2选取首型、尾型、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系数K3.3.1.1%+匕K1+K1vl+v2K;+

37、K1100.2200450000.29313300000.31046700000.3165200.2260500000.29403400000.31066800000.3166300.2295550000.29483500000.31096900000.3168400.2320600000.29563600000.31117000000.3169500.2340650000.29633700000.31147100000.3170600.2356700000.29693800000.31167200000.3171700.2369750000.29753900000.31187300000.3

38、173800.2381800000.29814000000.31207400000.3174900.2391850000.29864100000.31237500000.31751000.2400900000.29914200000.31257600000.31762000.2460950000.299643()0000.31277700000.31773000.24951000000.300044()0000.312978000.31784000.2520110()000.300845(XXX)0.31317900000.31805000.25401200000.30164600000.31

39、338000000.31816000.255613(X)0.302347()0000.313481(X)OO0.31827000.25691400000.30294800000.31368200000.31838000.25811500000.30354900000.31388300000.31849000.25911600000.30415000000.31408400000.318510000.26001700000.30465100000.31428500000.318620000.2660180000030515200000.31438600000.318730000.26961900

40、000.30565300000.31458700000.3188+V2K1vl+v2K1vl+v2K1+K140000.27202000000.30605400000.31468800000.318950000.27402100000.30645500000.31488900000.319060000.27562200000.30685600000.31509000000.319170000.27692300000.30725700000.31519100000.31928(X)00.278124()0000.307658()0000.31539200000.319390000.279125(

41、)0000.308059()0000.315493OO0.3194100(X)0.2826000.30836(XXX)00.31569400000.3195I5O0.283527()0000.30866100000.315795()0000.3196200000.286028000.308962()0000.31589600000.3196250000.28802900000.30926300000.31609700000.3197300000.28953000000.30956400000.31619800000.3198350000.29093100000.30986500000.3163

42、9900000.3199400000.29203200000.31016600000.316410000000.3200注(I)出A6容积,m3:(2)对于出必的中间值,&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系数C表331.2船首型(俯视、侧视)系数船尾型(俯视、侧视)系数船底型(船中横剖面)系数尖头0.80雪橇型Wy0.80尖底0.94尖圆头0.85巡洋舰型0.90圆底0.96平头5-0.90方型0.95底UJ0.98注1:对船首型及船尾型的系数,还可按实船的俯视及侧视来插入选取。如某船船首型侧视为二7,而俯视为己二则船首型系数可取为08+9=085;对船尾型系数也同样选取。2注2:对于船尾有轴隧凹穴的船尾

43、型系数,可按尾部肥瘦情况取0.7或0.75O注3:渔船的系数取0.7203.3.2净吨位3.3.2.1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净吨位Nr按下式计算:Nr=Kg式中:K2按表3.2.2.1选取;GT按本章33.1.1计算所得(取整后)的总吨位。第3篇内河船舶与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要求1.1.1 船舶和浮动设施在进行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总吨位变化超过2%,应重新按本章丈量吨位。1.1.2 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外板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1.1.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第2节术语与含义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有关术语与含义如下:(1)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21(1)所示。图1.2.1(2)围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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