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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税务干部学院第一教研部 罗一帆,税收征管法及实务解析,第一节 基础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2015-3-1)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总局2014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发2014154号)简称2.0版(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
2、9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税总函2015482号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积极实现国、地税联合办证;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制度;探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办证时,可不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链接1:总局2014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链接2-: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3、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链接3:纳税服务规范,链接4:税总函2015482号,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办证工作流程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
4、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基本信息:101-109;主要会计政策及估计201-209;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301-302具体见注册资本增减变化涉税风险及防范-股东投资数额增加的涉税分析;股东投资比例变化的涉税分析;企业对境内投资情况的涉税分析,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报送资料的特殊规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组改制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二、自然人纳税登记现行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8条
5、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第18条第1款 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第22条如何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雇员;非雇员;股东;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内退人员;返聘人员;律师等,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18号公告的最大变化:将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认定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具体表现为:取消行政审批 登记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降低前置条件 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均可登记;简化登记程序 信息一致当场即获资格;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还责纳税人 资格登记不再实地查验;(自然不需要再制作查验报告)放权纳税人 可自行选择资格生效日(当月1日或次月1日),
6、链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四、登记中的风险防控以虚假身份注册虚假商贸企业、货物运输公司、建筑装饰等企业,骗取税务登记证,取得自开票资格,以此套购发票大肆虚开用于引税、抵税。假证件注册 经营地址不实 经营时间短 团伙作案制造经营假象短期调增发票用量满限额连号虚开 如何做加
7、法?后续监管精细化;风险管理常态化,案例剖析:虚假出资风控管理【资料】2012年3月,A公司决定进行股份制改制,以提升企业经营资质,为此需要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股东无力增资,于是公司控股股东B(大自然人股东)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3月31日公司在办理完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后,大股东B授意A公司财务人员在4月1日编造3笔虚假的资金往来业务,通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将企业资金转移出去,偿还大股东B向他人的借款。同年7月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A公司通过往来业务支付给B的2000万元资金(借款)年底未归还,A公司也未收取
8、借出款项利息。【问题1】如何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的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分析中发现疑点?(即如何建立预警指标?)【问题2】股东虚假出资的涉税风险及法律责任,【问题3】若不视为红利分配,则对无息借款可否核定利息收入征税?观点一: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有依据观点二:核定收入征税依据不足征收营业税一般要满足“有偿”提供、转让应税行为这一条件,而无偿融通资金行为就不符合该条件。对无偿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目前只有法定(列举)的两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吗?无息融资行为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是两回事。,五、注销登记-247应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9、登记的情形(“三清”):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注销清算案例分析【资料】A企业和B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和B的出资比
10、例分别为40%和6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C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自动解散。假设2012年7月5日公司清算组已成立并开始清算,至9月30日清算完毕,并按投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假设清算开始日,C公司的总资产为400万元,负债总额为1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90万元,未分配利润110万元),C公司总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和交易价格为700万元,不考虑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清算费用100万元。又假设A、B投资于C公司的投资成本分别为48万元、52万元。A企业和B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居民企业,C公司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认证
11、。为简便计算,在本题中忽略清算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又假设无债务清算损益,无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实务及相关问题,(六)注销清税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问题1】企业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分类【问题2】清算时的所得税处理?【问题3】清算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问题4】投资方分回剩余财产价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5】投资方分回所得如何填制申报表?【问题6】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注销清算【问题7】新、老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比【问题8】注销后存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3】清算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清
12、算中的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题型转化:判断正误单选:公式中“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多选:公式中“相关税费”不包括(),【问题4】A、B从C分回的剩余财产价值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意:法人制企业撤资的处理同上;但企业收回投资的处理与撤资或注销的处理不同。,【问题5】A公司如何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
13、7011)?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180万元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140万元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7与8孰小)140万元第16列:(6915)14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3行中的“(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问题6】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清算,【问题7】新、老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比互动思考:清算所得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
14、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8】注销后存货、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二、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总局令第37号)已经2014年12月19日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0号)(一)发票的税控功能(二)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运用(三)发票的印制与使用管理(四)发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增值
15、税发票系统升级版1.涵义升级版实现了一套税控系统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升级版专用设备发票开具方式离线发票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特定纳税人,2.若干问题升级版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吗?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都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吗?(有例外)怎么开具收购发票?特定纳税人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限制吗?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3%的专用发票吗?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还需要到办税大厅报税吗?在升级版中开具红字发票还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吗?,3.新功能与新变化扩大了覆盖范围(“一网打尽”所有专票)增强
16、了识假功能 办税提质增效,(二)如何理解以票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
17、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三)虚开发票及其法律责任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的当事人开票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虚开发票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什么是虚开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
18、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年刑法附件二,什么是虚开发票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虚构、虚增交易,开具或者接受与经营交易事实不符的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的,构成虚开发票。建议重新表述为:
19、虚构、虚增交易,开具或者接受与经营交易事实不符的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的;进行了经营交易,将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开具给非交易对象的第三方的;进行了经营交易,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或者接受代开发票或者抵扣列支凭证,构成虚开发票。如何理解?理由?,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办法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中间人的处理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20、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四)案例分析课堂互动测试1:A发票违法行为 B偷税行为C发票违法行为和偷税行为D发票违法行为或者偷税行为 扩展思考1、2、3、4: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5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互动测试2:A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B偷税行为(50%以上5倍以下)C偷税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不予行政处罚,开票金额与计税营业额的关系两者相等;开票金额小于计税金额;开票金额大于计税金额;,【资料1】B建筑公司承建的某楼房,其项目(不含装饰劳务)合同承包价款共计1000万元(不含甲供材
21、料300万元、甲供设备82万元。材料、设备均为甲方无偿提供),预计成本85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成本600万元(其中白条支付30万元)。【问题】“甲供材”的分类及其来源 B公司的开票金额如何确定?(不含/含)如果B将2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E公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又支付给B材料差价款75万元,提前竣工奖20万元。B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2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5万元支付给E公司(上述支付业务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则B公司营业税计税总金额是多少?,2012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假设2012年未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2012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如果B同期又自建办公楼2栋,每栋建筑成
22、本为1200万元;2012年12月办公楼竣工验收,B将其中一栋自用,另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则该笔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是多少?(该省规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8%)请根据你的理解,如何建立“房屋建筑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即房屋建筑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包括哪些?)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处理,第二节 申报税款与税款征收一、特殊混合销售业务与混业经营业务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四、欠税追缴的法律制度五、减免税管理,(一)特殊混合销售业务与混业经营业务【资料】盛达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某单位办公楼,工程总价款为21000万元。办公楼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有两种方
23、案可供选择:一是盛达公司将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分包给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的A公司(A为生产玻璃幕墙的公司,且是盛达公司的关联方,双方交易价格为市场价),分包合同总价款为6000万元(其中,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款为2000万元)。二是盛达公司以同样的价格(为4000万元)从A公司购入玻璃幕墙自行安装。【问题1】对比两种安装工程方式下的总税负A公司应缴税额:盛达公司应缴税额:,【问题2】如果 A公司采用自己的车队送货上门,收取运费110万元,方式一下的“营改增”前、后的涉税处理【问题3】甲方(A公司)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自产无偿提供”的处理2)“自产有偿提供”的处理3)“外购无偿提供”的处理
24、4)“外购有偿提供”的处理5)“代购提供”的处理,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
25、及其法律责任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已按期如实申报,但逾期未缴税的法律责任;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法律责任进行虚假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如何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财税201471号:2014-10-012015-12-31月销售额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法-28;实施条例-92;财税2
26、01534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2015-9-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2015-10-12017-12-31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16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季度申报纳税。假设该企业2015年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假设无税会调整事项)。则A企业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2)2015年10-12月应纳税所得
27、额=24万元(312)=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50%20%=0.6万元(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0.6=4.2(万元)若未出台财税201599号文,则2015年度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20%=4.8(万元)税负重4.84.2=0.6(万元),(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财税201391号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例:某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
2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如果纳税人选择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摊纳税义务,则应区分以下情形分期缴税,并根据20号公告第八条的要求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1.分摊期间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2.承上例,假设在发生纳税义务的2015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40万元3.承上例,在发生纳税义务当年之后,假设纳税人在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40万元4.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多次取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5.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缴税款,四、欠税追缴的法律制度-2601.加收滞纳金2.
29、离境清税制度(阻止出境)征管法第44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3.重要事项报告,4.税款优先制度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是纳税人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
30、税款。(刑法-212条),需要厘清的几个概念:1)优先税收权与税收优先权?2)欠缴税款的起算时间?3)担保物权设定的判断4)区分欠税形成的不同原因,合理运用税收优先权5)要不要规定不同性质税款(如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受偿顺序?6)现行税法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7)税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时,应作为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优先权申请,由法院裁定后执行。8)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5.欠税公告制度法-45条第3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则-76欠税公告办法(试行)6.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法第50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31、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债权人(税务机关),债务人(纳税人),次债务人,征收决定书,到期债权债务文书和其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行使代位权,原告人,第三人,被告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行使意示图,债权人(税务机关),债务人(纳税人),受益人,征收决定书,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提起民事诉讼行使撤销权,原告人,被告人,被告人或第三
32、人,撤销权行使意示图,五、减免税管理-262(一)取消行政审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七部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修改。其中,将征管法第三十三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第33条(旧)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
33、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二)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共28条,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8条至第13条共6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管理要求见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14条至第20条共7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
34、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新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2014年底,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税务研究2015年第6期P33在征管法中增设“税收特别措施”专章,以确认税收优惠的一般性法律制度。如税收优惠目的、税收优惠要件、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制定权、税收优惠的监督等。,第三节 税款征收
35、保障措施 一、纳税担保-258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1号共36条二、税收保全措施法律条款解析:附件资料三、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相关链接: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一、纳税担保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1号)1.什么是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后,如果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2.纳税担保的形式人
36、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税收保全措施-258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款或其他财产的限制性措施。征管法第37、38、55条对比链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38: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
37、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 冻结 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55: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三、税收强制执行-258是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纳税义
38、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以保障税款入库的措施。它是税务机关实现其课税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必要权威,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法-第40、55、68、88条对税收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四、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相关链接: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共39条,按照拍卖优先原则确定拍卖、变卖的顺序: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注释2),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
39、(注释1),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注释1:被执行人无法处理,包括拒绝处理、逾期不处理等情形。,3.对前述所列的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4.对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
40、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两者的相同点:审批权限相同: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执法主体相同:都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这两项权力。限制的范围相同:不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过错责任相同: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税务检查一、二、税务稽查的程序三、税务检查的方法,【基本案情】A公司成立于20
41、04年2月,是一家以房地产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旗下控股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10月,A公司在邻县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资10 000万元受让304亩商住两用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契税300万元。2014年4月,A公司出资5000万元在邻县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25 000万元对B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章程约定,10 3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14 70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A、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A公司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300;
42、其他应付款 14 700B公司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5 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0 3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4 700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4700万元,并以此计算补缴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而A公司认为,上述经济业务属于境内关联交易,A公司不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10 300万元。,【案例】2009年4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相关条款,当庭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4名补缴税款的高管无罪。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第201条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曾以偷税罪判处王某等人1年3年6个
43、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德义兴商楼并处罚金30万元。在此案中,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对德义兴商楼作出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德义兴商楼缴纳了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问题】此案适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解析】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区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4,重点: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1,2,3,5,难点: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热点: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亮点: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支点:实现与相关法律衔接,主要内容展开目录重点: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以适应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难点: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以符合信息管税的要求 热
44、点: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以适应税源监控的需要亮点: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以体现纳税服务的理念和要求支点:实现与相关法律衔接,以避免执法混乱(以避免法律之间出现抵触、脱节、歧义等现象),修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建立较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以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一)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适应税源监控的需要第八条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第十八条 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统一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二)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以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1.向自然人纳
45、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支付信息第二十九条 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自然人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凭证及有关资料。,2.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征求意见稿第61条:第62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第64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建议: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修订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3.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
46、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征求意见稿第88条 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检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4.建立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 对需要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纳税人提供的与该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税收证明;对于未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证明的,不得办理登记。,难点: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以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一)加
47、强纳税人自主申报(二)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三)涉税信息提供豁免例外(四)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五)法律责任,(一)加强纳税人自主申报涉税信息最主要的提供者及来源。征求意见稿第36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和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明确规定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与机构(协助责任)第五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第四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
48、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问题?,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款项支付方提供信息的起始标准(多少合适?)支付信息的范围?第七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第三十条 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
49、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互动思考:信息提供的标准:高或低?应当于五日内提供:是否方便操作?是否符合减负的要求修改建议:应当于次月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供,3.金融机构信息报送义务第三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互动思考:法律冲
50、突如何处理?信息范围(可以提供客户经营交易信息吗?)信息形式(总额信息?明细信息?)信息时间(月;季;年?),4.增加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报送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三)涉税信息提供豁免例外旨在保护特定职业秘密而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有的还规定了刑事调查的情况下,嫌疑人“避免自证其罪的拒绝提供资料权”。,(四)保密义务及其法律责任1.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第32条第2款 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协助义务和其他协助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