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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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位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

2、基本类型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4、根据法律行为自身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分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5、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6、根据行为主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3、可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7、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1.明示形式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

4、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鉴定、审核批准、登记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第二节 民事

5、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

6、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其确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关系的内心意思,以适当的形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意思表示应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一是目的意思,即民事主体意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的具体民事关系及其内容。否则,无此目的意思的行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演员的演出行为。二是行为意思,即民事主体将自己的目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愿望和意识。否则,无此行为意思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梦话、因意识障碍的胡话和下意识的动作等。三是效力意思,即民事主体意图使自己的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愿望和意识。否则,无此效力意思

7、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法律顾问向总经理提出的合同草案,当事人向律师提出咨询的遗嘱文本等。四是表示行为,即民事主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以内在意思为内容的外在行为。前三项均为民事主体内在的内心意思,如没有外在的表示行为,主体的内心意思就不会被人了解。可见,主体内在的“内心意思”(主观方面)加外在的“表示行为”(客观方面)即构成意思表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生效要件: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民事行为能力:

8、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

9、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三节

1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

11、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

12、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

13、。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在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在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条件的不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发生。在积极条件中,是指事实已经肯定不发生,在消极条件中,则指事实已经

14、发生。,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

15、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

16、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17、。,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

18、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3.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

19、,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二)效

20、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1、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四)欠缺权利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实例】甲未经其父亲乙之同意,擅自将自家所有的名画为丙设定质权,丙知道其中情节。问这一行为效力如何?要怎样才能成为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题解:甲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后

22、果,第五节 代理制度一、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二、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注意:1、与“传达”的区别:传达人为传达行为,无须自己意思表示,故不要求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的即可,且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承担;2、与“代表”区别: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本人行为,与本人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代理与本人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非本人

23、行为但效力归属于本人。,注意:3、与“委托”的区别: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注意:4、与“行纪”区别: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必为有

24、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三、代理权的行使,【考题25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考题26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正确答案D,【考题27判断题】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2007年试题)正确答案,【例

25、题28多选题】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BC,【考题33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07年试题)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

26、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D,四、代理的种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属于意定代理;委托代理表格图:,【例题30多选题】下列情形中,适用法定代理的有()。A.被代理人是身体有残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正确答案BC,(二)以是否以本人名义划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间接代理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最大特点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27、(三)以代理权的来源或由谁选任代理人划分:本代理与复代理 复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又称复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与此相对的,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1、成立情形: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2、效力关系: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1)转委托合法:次代理人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即代理人对次代

28、理人错误指示,或在选任次代理人上存在瑕疵;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2)转委托非法:即不符合复代理成立的条件的,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例 题 甲委托同事乙回老家时买茶叶,并交给乙5000元,但恰逢此时不产茶叶,于是乙将情况告知甲后,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再代买。乙后委托丙代买。问:()A 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被抢劫,该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B 假设丙拿到钱后逃之夭夭,该5000元谁承担?C 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时被人欺诈,该损失由谁承担?,(四)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划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形成共同关系,除另有约定外,各代理人

29、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依据民通意见79条: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又可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例 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有追认权 B 丙有催告权 C 丙有撤销权 D

30、 构成表见代理例 题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乙已调离的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丙按照通常做法由乙提走货物后逃匿。对此甲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无效予以拒绝。下列哪一个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例题34单选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

31、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考题35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8年试题)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正确答案BCD,(六)代理关

32、系的终止,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

33、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

34、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作业1 自然人行为能力案例分析: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35、000元钱,为什么?,作业1答案 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

36、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

37、,这第二种情况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第三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另有),一、概念 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法定的期限,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不同,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我国未规定,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特征:(1)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导致权利的消灭,属于法律事实的事件;(2)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期间由

38、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仅适用于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1、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存在;(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3

39、、诉讼时效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三、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考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试题)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从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例题单选题】2010

40、年1月1日,甲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某种特定电脑程序的设计员,聘用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聘用期限内,张某不得为其他公司设计同类电脑程序。2010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张某违反约定,在2010年2月1日为乙公司设计了同类电脑程序。对张某违约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期是()。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2月1日 C.2010年3月1日 D.2011年3有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规定,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

41、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2年试题)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42、()。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四、期间,1、概念: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终止的时间。2、期间的确定:(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间,称为期日;(2)规定一定的时间段为期间;(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事

43、件之发生时刻为期间;(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间。,3、计算:(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的日历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是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3)当事人约定非以月、年的第一天起算的,则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4)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5)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以后,不

44、包括本数。,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

45、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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