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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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法,教学时数 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其设立、变更和解散程序,掌握其运作与管理的基本规范。教学重点和难点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和债务承担 3退伙和入伙的法律规定,内容体系,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和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终止八、特殊的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二)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3有限合伙企业,(三)特征,1合伙(1)合合意合伙协议(2)伙共同体“四共”2企业(1)以营利为目的(2)长期稳定的组织(3)工商登记,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人投资人/管理人/员工 2财认缴或实际缴付/方式灵活 3物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书面合伙协议/规范名称,1、确定申请人2、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3、审核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二)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财产构成 合

3、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财产管理 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三)财产转让 1外部转让一致同意/优先受让权 2内部转让通知(四)利润分配 有协议依协议 无协议平均(五)债务分担 1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合伙人(无限连带)2合伙人债务:合伙人合伙企业(非无限连带),(一)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除特别事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原则:享有同等的权利2.事务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委任非合伙人执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人对外代

4、表合伙企业,其执行权虽然受到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合伙企业的运作与管理,3.事务执行的监督 查阅帐薄 合伙人 提出异议 撤销委托4.合伙人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交易限制(1)合伙人 竞业禁止忠实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2)事务执行人 及时报告 依法建帐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

5、限连带责任。(2)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用其在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3)合伙人所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 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同权同责(二)退伙1退伙原因(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2退伙效果(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合伙财产清算分割;(3)引起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4)对退

6、伙前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解散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清算1、清算人2、清偿顺序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税;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剩余财产分配和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原合伙人继续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消灭。,七、合伙企业的终止,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2.公示要求 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3.责任形式(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4.对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二)有限合伙企业,1合伙人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伙人的种类: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责任不同。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5负有公示责任。,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

8、的设立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实体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程序条件 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9、文件。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1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2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转让和继承。3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二)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者的义务1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管理。2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权利范围。诚信、勤勉。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会计事务管理: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2用工管理事务: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

10、发放工资。3社会保险事务: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3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有权拒绝。,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一)解散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通 知申报债权财产分配 书 公 书 公 职工工资 欠 债面 告 面 告 和社会 税(15日)(30日)(60日)保险费用 款 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解散),参考文献:1杨汉平:中华

11、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苏号朋,刘智慧: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阅读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苏号朋,刘智慧: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思考题:1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定。3入伙与退伙的法律规定。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5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案例1,练习:1、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

12、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后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13、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

14、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问题:(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合法?(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

15、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答案,案例2,2000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

16、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1)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赵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2)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3)由王和张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再由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为经营管理人员。(4)由王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借8万元;聘用赵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

17、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四人商量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搞不清。答案,案例3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

18、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外交易、订立合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4)合伙人依

19、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答案,案例4,某甲与A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A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A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某乙在收取了某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某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本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20、答案,案例5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

21、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年终结算时,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0年1月22日,王、俞、舒三人商定解散商店,并将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答案,案例7谭某、杨某、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

22、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但过了3个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04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

23、换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试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4)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答案,案例7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后丁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加入该合伙企业。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

24、伙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退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之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自己只能按合伙人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答案(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25、案例8甲、乙、丙三人拟开办一个养殖场养猪,并邀一退休农技师丁入伙,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客货两用车一辆,丁出技术,共同经营。养殖场开办后合伙人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仅有盈利按甲、乙各取百分之三十,丙、丁各取百分之二十的口头约定。一年后,因市场销路不好,加之社会上发生猪瘟,养殖场效益急剧下降,丙见状提出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与甲、乙、丁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因此与他们不存在合伙关系,要求退回其提供的车,甲、乙、丁以无车,养殖场无法运作为由拒绝。丙又提出将车作价卖给养殖场,但甲、乙、丁又以抽不出资金再次拒绝,丙遂自行将该车开车。丁见养殖场无法维持,遂也提出退伙,此

26、时某饲料厂又来催讨养殖场所欠其15万元饲料费,于是甲、乙提出丙、丁可以退伙,但应平均分担这15万元债务,丙、丁不服,遂诉诸人民法院。1以上诸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吗?2丙与丁能否中途无条件退伙?为什么?答案3对所欠饲料场的债务,甲、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该养殖场此时已资不抵债,能否申请破产,为什么?如果以其全部资产偿债后还有4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是否可以免其继续还之债?,案例9 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

27、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

28、,案例10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张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张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小张管理企业。由于小张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问:(1)老张可否决定解散企业?(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张承担,还是小张承担?为什么?(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答案,合伙企业法修改,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

29、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避免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发展异地业务。二、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可以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法律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军人商业

30、银行工作人员,投资人合伙人,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禁止营利人、二个以上合伙人非自然人 即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的信赖关系,在美国,有55%的合伙人关系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在美国,律师们通常会为委托人准备长达60页的合同(因为他们知道生意人是不值得信赖的),但他们却经常把维系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合同随随便便地写在便笺纸上,甚至没人在这样的便笺上签名(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伙伴是值得信赖的)。,附:合伙协议内容,名称和

31、场所目的和经营范围 姓名和住所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事务执行 入伙和退伙 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问题,比较“合伙企业财产、公司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共同共有公司财产:法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业主所有,附: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利,监督权检查权、查阅帐簿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32、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撤销权被委托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合伙人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

33、损失。,合伙人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

34、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3)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35、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7)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

36、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37、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案例分析,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人和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则投资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1)在第一种方案中,四人分别以资金、房产、劳务作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他们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包括提供劳务的赵也是如此;李玉的街面房可能被拍卖、折价去偿还企业债务,其风险是很大的。(2)在第二种方案中,赵春明不能成为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当然,他可以受聘于该公司。其他三人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足以清偿,也不追究个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

38、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则面临破产。本方案中,尽管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李玉以房产投资,则他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作为公司的资产;而该房产会升值,所以以此投资,对李玉而言不是很有利。,(3)在第三种方案中,王和张作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则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仍由李享有。合伙企业若出现债务,该房产不会被拍卖抵债,因为它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追究。李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又可以避免承担较重的责任。赵与合伙企业形成雇佣关系,取得稳定的工资收入,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志清和张帆能够较容易地控

39、制赵春明。不利之处在于不利于发挥赵春明的积极性和潜能;而如果吸收赵为合伙人,则他的利益会和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获得更多的利益。(4)在第四种方案中,王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很大。李玉、赵春明和企业的关系分别是房屋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利弊同第三种方案。张帆与王志清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是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有限、无限责任,他不是企业投资人。通过以上分析,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期望选择相应的投资或者参与方式,欲获得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投资人(合伙人),欲获得稳定收入承担较小风险的可以选择成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雇员。,(1)合伙企业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

40、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2)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否则约定无效;(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应当相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4)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5)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

41、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案例分析】(1)A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A是非自然人;(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的要求,至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然不公,是无效的合伙协议;(3)某乙收取贿赂,违法审批,显然是违法的;(4)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成立后以“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对乙的违法行为,应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1)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

42、追究各合伙人个人财产。(2)舒立欣虽然不是该合伙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但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他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而成为合伙人;且原合伙人又向他介绍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向他履行了告知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舒立欣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若他清偿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4)李平尽管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已退出了合伙企业,但是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他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

43、带责任。本案中,向银行贷款发生在李平退伙之前,所以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又因为他已退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合伙人逃避企业的债务。,(1)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二规定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

44、伙人造成的损失。(2)三人的想法都不对。首先,杨某的想法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经由3000元债务,对此债务杨某应和谭李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谭、李的想法也不对。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两部分:2003年底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债务由三人负连带责任。(4)A公司可以向谭、李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也可以向杨某提出请求,但是须以3000元为限。三人中任何一

45、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按约定的比例分摊。,(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

46、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分

47、)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以上诸当事人的合伙关系成立。虽然该案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2.丙、丁中途退伙原则上应予准许,但不能无条件退伙。丙除了按法律规定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将车擅自开走的行为致使合伙无法进行下去的过错,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以技术

48、入伙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也依法应作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3.甲、乙的关于债务平均分担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的,可按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因此,本案的债务分配比例应按甲乙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丙、丁各承担百分之二十分配。4.个人合伙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存在破产问题,各当事人对其债务应全额清偿,对以全部资产清偿后仍余下的4万元债务仍应按以上债务分配比例以各自财产予以清偿。,(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

49、该先辞职。(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3)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字眼。(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恶意。(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1)

50、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老张可以自行决定解散。(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张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由老张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张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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